在明拆迁律师:确认政府强拆违法胜诉后,如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最新修订 | 2024-09-07
浏览10w+
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一是针对政府的抢占种植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原状,二是针对政府违法强拆的行为向纪检委反映情况,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其施加压力,促进双方就补偿安置的谈判协商。
{ArticleTitle}

政府在征收过程中,遇到被征收人不同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往往会采取暴力、威胁等极端手段逼迫搬迁,尤其是“政府强拆”,几乎在各地拆迁活动中都曾上演,被征收人赖以生存的房屋毁于一旦。

此时拆迁律师都会针对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但是由于被征收人在申请国家赔偿时的举证困难,能够获得法院支持的赔偿额与心中预期的征收补偿额相差甚远,故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效果可能并不尽如人意。

那么我们还能从哪些方面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呢?

【案情简介】

杨某经营的宾馆位于宁夏某高速公路出口旁,有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2001年,镇政府为促进发展,对公路旁的空地进行招商引资,并承诺为投资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基于此政策,杨某购买了位于其宾馆南侧的土地约20亩,并且向镇政府支付了名义为草原使用费的土地出让金,由村镇两级分别出具收费收据。

杨某对这20余亩地进行了平整,以作为停车场使用,并且在土地上修建了砖房、彩钢棚以及围墙等建筑物。

其停车场土地被纳入了“国道过境段公路扩建项目”的征收范围,测量过后,征收部门给出了极低的补偿价格。

因双方未达成一致补偿协议,镇政府对委托人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认为砖房、彩钢棚以及围墙都属于违法建筑。

8月26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

8月31日,在___的带领下,30余人对杨某的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拆迁律师办案:胜诉之后怎么办?】

杨某的房屋遭到强拆且得不到合理补偿,无奈之下,决定委托律师为其维权。

经多方咨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成为其代理人

梁红丽律师在接手此案之后,针对镇政府对委托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行为,分别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行为均违法。

在拿到胜诉判决之后,委托人终于看到了维权路上的曙光,并且也多次与镇政府进行了协商,补偿金额也较之前提高了30多万,但是和理想的补偿金额相比仍有不少差距。

就在委托人和政府积极协商的过程中,镇政府强占该停车场,并在之后的两个月内陆续在涉案土地上种草植树,且绝口不提补偿之事,令委托人的补偿协商事宜一再被搁置。

对此,针对镇政府强占土地及种植行为,梁红丽律师指导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诉镇政府强占行为违法,要求其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立案之后,法官发挥积极协调作用,目前双方正在进一步协调当中。

同时,为了加速案件的进展,委托人多次向当地纪检委反映该情况,追究政府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的责任,迫使其与委托人进行沟通,争取合理补偿。

通常情况,我们在拿到政府强拆违法的胜诉判决之后,会向政府部门提交国家赔偿申请。

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之规定,申请国家赔偿的部分主要包括遭违法强拆的房屋的价值和被砸毁在屋内的物品的价值。

因此,被征收人主张国家赔偿权利所能获得的赔偿,将是极为有限的,且实践中被征收人还需要承担室内物品损失的举证责任,这对于没有在强拆之前做好取证工作的被征收人来说无疑是个恼人的难题。

针对此案,梁红丽律师在拿到强拆违法的胜诉判决之后,并没有过早地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主要是因为委托人没有能证明房屋价值和屋内损毁物品价值的证据,国家赔偿数额是远远低于征收补偿数额的,若采取国家赔偿程序,被征收人难以争取到理想的赔偿数额。

故,梁红丽律师从两方面着手:

一是针对政府的抢占种植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原状,

二是针对政府违法强拆的行为向纪检委反映情况,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其施加压力,促进双方就补偿安置的谈判协商。

同时,还要强调的是,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强拆之后的情况也不尽相同,被征收人在无能为力之时,最好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制定一套具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维权方案。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4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7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在明拆迁律师:确认政府强拆违法胜诉后,如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一键咨询
  •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7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24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0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75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2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8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8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8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17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86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6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0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32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17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7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面临拆迁时如何保障拆迁权益?
面临拆迁时积极的和征收方来进行沟通协商,应该保留好征地拆迁的资料,在面对空白协议等其他不合理的协议时不要随便签字。如果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拆迁问题应该及时请律师介入,或者是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的方式保障拆迁权益。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是公益拆迁政府就可以强拆吗?
在进行公益拆迁时政府是不可以进行强拆的,那么在进行拆除违章建筑时也是需要对被拆迁人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同时在进行拆除前也是需要提前通知被拆迁人,如果被拆迁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搬出时司法机关也是可以采取强拆手段,如果被迁拆人对补偿不服也是可以提起诉讼的。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法律如何保障债权人权益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建立公司灭失预警机制
在私营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处于激烈市场竞争中的任何公司都有可能因受内外因素的影响而遇到经营危机,从而侵害债权人的权益。
根据国外经验,可建立公司灭失预警机制,对公司经营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危机信息并发出警情预报,把灭失风险引入公司内部,让公司、管理者、股东共同承担风险责任,使责、权、利三者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保障公司正常运转和债权人的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二、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在我国的公司法规中,缺少在公司休眠时追究股东、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这也是休眠公司产生的重要原因。
因此,可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对休眠公司的债权人权益进行保护,也就是把休眠公司与债权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矛盾,转移到公司内部。
当股东、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同公司生存与发展绑在一起后,他们就会顾忌公司休眠的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这样就可有效避免公司通过休眠而进行投机的情形发生。
三、设立公司保证金和承诺还债制度
从直销企业保证金制度、房地产经纪行业保证金制度、民办高校保证金制度的实际效果来看?,建立公司保证金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公司保证金制度是指由公司注册时缴纳、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用于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债权人权益的专用款项。保证金属于缴纳的公司所有,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解散、转产、破产、休眠等情形,保证金作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687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7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政府可以公益拆迁为名强制拆迁吗?
政府是不可以公益拆迁为名强制拆迁的,对公民的相关建筑进行拆除时,必须进行协商和沟通,并按照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一般要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后才可以进行强制拆迁,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女性离婚后如何保障孩子权益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男方可以以女方没有抚养能力,或者虐待孩子,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来争取抚养权。
对子女抚养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如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1、应积极及时的学习和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维权。2、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摆事实,讲道理。3、通过正规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4、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5、向法律维权中心或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劳动争议法律援助。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女人离婚后怎样保障孩子权益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男方可以以女方没有抚养能力,或者虐待孩子,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来争取抚养权。
对子女抚养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87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公益拆迁是什么,会不会侵犯到被拆迁人的权益
[律师回复] 公益拆迁是什么,会不会侵犯到被拆迁人的权益
其实公益拆迁就是政府的征收行为,只是换了一种说法而已。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可知,政府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同时该条例第八条对公益拆迁所涉及的公共利益进行了简单的列举和阐述,即:
(1)国防和外交事业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的能源、交通和水利等基本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益拆迁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定程序进行,
首先大家应当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其他主体并不具备实施房屋征收项目的资格。
其次,大家对征收项目的流程应当有个简单了解,征收项目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即房屋征收决定程序阶段、房屋征收评估程序阶段、房屋征收补偿程序阶段以及最终的搬迁阶段。被征收方应当大致了解房屋征收项目实施的流程,避免由于不了解而出现侵犯自身权益的事项。
公益拆迁是哪些,会不会侵犯到被拆迁人的权益
[律师回复] 公益拆迁是什么,会不会侵犯到被拆迁人的权益
其实公益拆迁就是政府的征收行为,只是换了一种说法而已。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可知,政府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同时该条例第八条对公益拆迁所涉及的公共利益进行了简单的列举和阐述,即:
(1)国防和外交事业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的能源、交通和水利等基本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益拆迁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定程序进行,
首先大家应当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其他主体并不具备实施房屋征收项目的资格。
其次,大家对征收项目的流程应当有个简单了解,征收项目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即房屋征收决定程序阶段、房屋征收评估程序阶段、房屋征收补偿程序阶段以及最终的搬迁阶段。被征收方应当大致了解房屋征收项目实施的流程,避免由于不了解而出现侵犯自身权益的事项。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7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劳动者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如何保障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劳动纠纷
2017年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哪些修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12月1日起,修改达32处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始正式施行了,那么,对广大女职工来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到底有哪些与自身权益息息相关的新亮点呢
新增“男女平等”:国策有了法律保障
  法律原文:“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第二条)
劳动和社保权益:体现社会性别主流化
  法律原文:“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二十三条)
特殊权益保护:彰显人文关怀
  法律原文:“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第二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二十六条)
尊重人身权利:妇女发展的一大步
  法律原文:“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四十条)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第四十六条)
明确法律责任:执法走向刚性
  法律原文:“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第五十二条)
2017年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哪些修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12月1日起,修改达32处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始正式施行了,那么,对广大女职工来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到底有哪些与自身权益息息相关的新亮点呢
新增“男女平等”:国策有了法律保障
  法律原文:“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第二条)
劳动和社保权益:体现社会性别主流化
  法律原文:“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二十三条)
特殊权益保护:彰显人文关怀
  法律原文:“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第二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二十六条)
尊重人身权利:妇女发展的一大步
  法律原文:“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四十条)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第四十六条)
明确法律责任:执法走向刚性
  法律原文:“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第五十二条)
2017年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哪些修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12月1日起,修改达32处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始正式施行了,那么,对广大女职工来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到底有哪些与自身权益息息相关的新亮点呢新增“男女平等”:国策有了法律保障  法律原文:“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第二条)劳动和社保权益:体现社会性别主流化  法律原文:“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二十三条)特殊权益保护:彰显人文关怀  法律原文:“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第二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二十六条)尊重人身权利:妇女发展的一大步  法律原文:“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四十条)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第四十六条)明确法律责任:执法走向刚性  法律原文:“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第五十二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房屋拆迁 > 在明拆迁律师:确认政府强拆违法胜诉后,如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