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征收我的房屋、土地,我能不同意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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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不同意征收,你可以这样办:国有土地上:办法一:就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办法二:半数以上不同意,开听证会。办法三:不同意,则不签订预征收协议。办法四:诉征收决定。
要征收我的房屋、土地,我能不同意吗?

我们一般认为,征收是一种政府主导的行政行为,为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被征收人虽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生活水平不降低,但却很难真正的对征收项目说“不”,更难以撼动已然启动的征收项目向前推进的步伐。

那么,如果被征收人确实不同意征收,他又能怎么办?政府要征收我世世代代居住多年的房屋、土地,我能不同意吗?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一个征收项目除了合法与否之外,还存在一个合理性的问题,这是行政法领域的基本原理。

而是否合理,显然不是征收方单方面能说了算的,被征收人同意不同意、满意不满意就是一个很重要的考量点了。

事实上,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就有不少程序设计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提出意见、表达诉求权利的,而就其中有些权利的行使,是足可以实现从征收项目合理与否的角度进行公众监督、审查的目的的。

在明律师以下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两个方面来做分述:

不同意征收,你可以这样办!

国有土地上:

办法一:就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这一程序是设置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前的。

此时,被征收人如果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不认可、不同意的话,就可以果断提出意见。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办法二:半数以上不同意,开听证会  

《条例》第11条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旧城区改建类项目(实践中还包括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项目等)做了进一步规定,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这里的“多数”应当理解为半数以上。

办法三:不同意,则不签订预征收协议  

实践中,对于旧城区改建类项目经常适用“预签约”或“预征收”模式开展,即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直接由房屋征收部门出示名为“预征收补偿协议”之类的文件供被征收人签字。

如果在一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字的被征收人达到了所规定的比例(通常是80%以上),则预签的这份协议生效,项目正式启动;如果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到所规定的比例,则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终止执行,项目就算不搞了。

对于这种情况,被征收人一定要明晰其程序特征和法律意义:如果对征收不同意,就不要在预征收协议上签字;签了,就视为同意了。

被征收人一定要弄清楚搞明白,切忌在稀里糊涂不明就里的情况下盲目签字,过后又反悔。

需要指出的是,这类程序设置的特点就是将已签约的作为基数,不断去引导、争取未签约的去签约,在实践中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如果你不同意,就不要去当那个基数,为自己未来的维权“刨坑”。

办法四:诉征收决定  

《条例》第14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政府在征收活动中是极易出现程序性问题的,因此诉征收决定绝非无意义的程序性动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进行。

不过“民起诉官”的诉讼是一项专业技能要求颇高的业务,被征收人通常需要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来帮助自己完成。

农村集体土地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申请听证、提出意见  征地的报批前程序在实践中往往容易被被征地农民所忽略,这是极为遗憾的事情。

事实上,如果维权的意识足够强,被征收人是有望在正式的征地公告发布前就征收土地的相关事宜发出声音、提出意见来的。

维权,永远都是赶早不赶晚的事情,越早,可供操作的空间的就越宽广。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一)项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据此,被征收人是享有在批前申请听证的权利的,只是“权利不行使,过期作废”,一些被征收人将其轻易错过而已。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拟征地的各种情况、信息仅告知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一级)是不够的,还应当同时告知到农户。

且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在获悉有关征地的情况后,也有义务随时向村民进行公布。

(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项规定:  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  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  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  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在征地依法报批后提出意见、申请听证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9、10条之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被征地农民仍有权对其提出意见或要求听证,具体规定大家可以自行查阅,兹不赘述。

这一程序可理解为与批前程序是“二选一”的关系——批前组织过提意见、听证了,批后原则上就不再组织了,但仍应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不得强行征地。

而如果批前什么都没做,上来就是一个征收土地公告,那么征收方则必须严格执行批后的提意见、听证程序,确保被征地农民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不同意征收,表达诉求的渠道是有的,提起监督程序的方式是多样的,但关键就在于不能让行使权利的期限悄悄溜走。

一旦等到强拆的推土机开到家门口了,再说“我不同意征收”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维权要趁早,其实是这一议题所带给大家的最大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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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过渡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
1.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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