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下班路上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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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还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4)机动车事故。
关于上下班路上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一、关于上下班路上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的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还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

(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

(4)机动车事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特殊情况下工伤认定

1、弹性工作时间职业工伤

对于一些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职业,如新闻记者、保险销售人员,则应看出行目的和地点来界定工作时间。出去采访或推销,是以工作为目的,也应该认为是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也算工伤。

2、因工外出和工作有关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3、派遣工工伤由派遣单位担保险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举证倒置,用人单位需证据证明是否为工伤

确定劳动关系难、调查取证难、认定结论执行难,一直是横亘在伤者认定工伤路上的“三座大山”,而其主要原因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工伤的认定需要伤者自行搜集并提交相关证据。针对这一问题,新规采取了举证倒置,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就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结合各种因素,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具体的进行判断和认定。现代工业的飞速发展增大了劳动过程中的风险性,尤其是在像我国这样的劳动安全制度不甚健全的发展中国家,工伤的发生是屡见不鲜的。一方面,我们要对受到职业伤害的劳动者施以充分的救济.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和企业的财力有限,对于工伤的范围也不能认定过宽。如何把握二者之间的界限,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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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下班路上属于工伤吗
看具体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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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你好,律师.我的朋友最近在去工作的路上受伤了,请问律师上班路上工伤认定 有路线规定吗?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上下班途中”一般应从行程路线、上(下)班合理时间和行程所需时间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1) 行程路线是指工作地点与居住地点间相对合理路线,居住地点包括单位提供的住地和本人常住地,或与上述住地同一城区的临时居住地。这里重点是“合理路线”的界定。一般应指职工在符合常理的时间与路线上离开家中到用人单位或离开用人单位回到家中的过程,并根据实际情形和行为目的性具体分析对待,对上班途中的理解要比下班途中适当广一些。如果职工早上去单位途中先去吃早餐再到单位,或下班后顺便买菜、接孩子放学回家等,应属上下班途中。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去其他地方办理与其工作或日常生活没有必然紧密联系的其他事务,则该过程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但对其后的过程应区别对待,如是到单位去工作的过程可认定为上班途中,如是回家过程则不认定为下班途中。如职工下班后先与朋友聚会或去逛商场购物然后再回家,则其在去与朋友聚会或到商场途中及之后的回家途中,均不属于下班途中。
  
(2) 上(下)班时间是指正常工作或加班加点的开始(结束)时间。这里重点是“合理时间”的界定。是指合理的上下班作息时间。对于职工在迟到、早退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又没有向单位履行请假手续的,根据工作性质结合有关证据作出合理判断。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很难掌握尺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形式与体制日益多元化,单位工作时间的界定亦日趋多样化。但大体可分为计件工作制和计时工作制。出于人性化的考虑,我们认为,对于计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较灵活,迟到、早退直接影响其个人收入,所以该类情况下的迟到、早退一般理解为合理时间;对于计时制的职工,应视该职工一贯的作息规律而定,若屡发迟到、早退,单位又无处罚依据的,说明该单位默认该职工的灵活的作息时间,应视为合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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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走路摔伤能认定工伤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上班走路摔伤能认定工伤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上班走路摔伤可不可以认定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结合实际,职工进入公司区域后在通往工作岗位的道路上步行,可以被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若因此而受伤,符合该条文第
(二)项的规定,应属于工伤。
二、因公外出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
“因工外出”是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到本地区以外或境外。在
第一种情况下,可以是受领导指派,也可以是因职责需要自行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在
第二种情况下,则必须是受领导指派的情形。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讯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职工虽处于生死不确定的状态,但本着充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下落不明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其工伤认定不以宣告失踪为要件。
上班走路摔伤可以认定工伤吗?某些情形下是可以的。实践中,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有些单位都是消极对待,甚至是拒绝承认员工的受伤属于工伤而拒绝赔偿。此时员工或者员工家属就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三、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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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路上受伤属于工伤吗?
上下班路上受伤的话是属于工伤的,但前提是如果是发生交通事故必须是非主要责任者。如果是其他原因受伤的话,只要不存在故意或者是违法行为的话,用人单位都需要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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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上班走路摔伤可以认定工伤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上班走路摔伤可不可以认定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结合实际,职工进入公司区域后在通往工作岗位的道路上步行,可以被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若因此而受伤,符合该条文第
(二)项的规定,应属于工伤。
二、因公外出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
“因工外出”是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到本地区以外或境外。在
第一种情况下,可以是受领导指派,也可以是因职责需要自行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在
第二种情况下,则必须是受领导指派的情形。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讯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职工虽处于生死不确定的状态,但本着充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下落不明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其工伤认定不以宣告失踪为要件。
上班走路摔伤可以认定工伤吗?某些情形下是可以的。实践中,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有些单位都是消极对待,甚至是拒绝承认员工的受伤属于工伤而拒绝赔偿。此时员工或者员工家属就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三、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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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路上受伤属于工伤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劳动法律师解答:上下班路上受伤属于工伤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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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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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下班路上算工伤吗
看具体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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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上周因为在公司加班所以下班的时候已经很晚了,可能因为加班头比较晕的原因我骑电瓶车撞到了路障然后受伤进了医院,本想进行工伤认定,公司说我单方交通事故不算工伤,请问单方交通事故不能认定工伤吗?
[律师回复] 2011年1月1日实施的 《工伤保险条例》从诸多方面对2004年实施的 《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但是,在此次《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劳动保障部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 [2004]256号)并没有被废止,因此在解释工伤问题时,仍然是工伤认定部门的法源之一。而该文件中,就明确表示所谓 “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新的 《工伤保险条例》改变了机动车事故的局限性,扩大了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情形。但是同时也对工伤认定的条件作出了限制。新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的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员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根据公安机关的认定,一般交通事故责任可以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而新的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要求,职工只有出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么究竟怎么判定职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什么责任呢?
首先,要依据道路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公安交警部门的法定职权,其依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高度的公信力,证明力强于一般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
其次,依据其他目击证人及录音录像资料。因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最终还是要依据道路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要刘某不是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就应当能够被认定为工伤。
然而,实际中往往职工家属忙于救治而忽略向交警报警,因此在申报工伤时,难以提出有效的证据。所以,如果职工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也应当依法要求交警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否则将会给自己的工伤认定造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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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上下班路上受伤算工伤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雇佣关系上下班路上受伤算工伤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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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上下班路上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否认定工伤此类的案件,应当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出发,结合劳动者的“上下班的时间”“上下班的路线”“上下班的目的”,对《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款进行全面理解。
2、关于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因素。
上下班途中在时间上要求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根据职工上下班路程的远近,使用交通工具的不同,考虑交通状况等因素,在合理的一段时间范围内均可以认为是上下班时间。但也要考虑迟到或者早退因素,即使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受伤,可能是因为职工迟到或者早退,公司可以因职工迟到或者早退而进行处分,但不能因此否认该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也就是此时职工仍有可能构成工伤。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要正确处理条例中规定的上下班与用人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的关系。职工在用人单位规定上下班时间下班,在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当然应当认定工伤,但如果不是在用人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下班,比如职工违反工作纪律迟到或者早退,在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仍应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在工伤保险中,国际通行的两大原则是用人单位单方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无论职工有无过错,只要职工发生了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都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路线因素。
根据江苏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6号文件)第十五条的规定,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而不是必经路线或者最近路线。合理路线可以是地面路线,也可以是地下路线,甚至可以是高空路线(高架)或者过江河等。各种路线只要可以联系到迅捷,或者费用低、或者安全性好等理由,就可以认为是合理路线;住所地或者上班场所可以有两处以上,有两个不同的方向,无论选择哪处或者哪个方向,只要是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的时间,都可以认为是合理路线;职工与他人共搭车上下班而选择的绕道路线、因修路等原因交通改道的路线,顺道买菜以及回父母或者子女家的路线,都可以认为是合理路线。但如果下班后故意绕行或者与回家的路线方向大相径庭,或者上下班路程通常需要1个小时,但中途购物花了3个小时,则明显违背了连续性原则,一般不宜认定为工伤。
4、关于上下班途中的目的要素。
也就是说职工发生机动车事故时必须是以上下班为目的,而不是中途外出办事,那样可能因公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因履行职务受到意外事故伤害,都可能构成工伤,但不是因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了其他活动,该活动是职工日常生活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我们认为目的因素也是最重要的,否则即使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但不是以上下班为目的,也不宜认定“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路上工伤认定时间是什么时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如何认定交通事故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负责起草《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A处长解答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二、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是指我国立法规定,职工由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本人仅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而对此进行的认定就是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里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时间条件为上下班途中;二是特定对象条件为机动车伤害。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
1、用人单位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时间其实与一般工伤认定的时间是一样的。此时需要区分申请认定的主体,单位提出认定申请的,则时间为事故发生之后的30日,但要是受伤劳动者提出申请的话,则时间比较长为事故发生之后的1年之内。由于这属于特殊的工伤,因此在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上面也有点差异,这点申请人需要事先了解清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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