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会见笔录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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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辩护会见笔录的内容有会见人和被会见人的基本信息,以及还有会见的时间、会见的地点、案由,以及还有记录的人;对于正文就需要写清楚会见时谈话的内容,最后就需要写上时间,被会见的人签字。
刑事辩护会见笔录的内容有哪些?

一、刑事辩护会见笔录的内容有哪些?

会见笔录是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依法同他们会见,对他们的陈述所作的记录。笔录内容一般分为三部分:

1、首部。居中写明“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主要内容是时间、地点、会见人、被会见人、案由和记录人。

2、正文。主要内容即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谈话记录。

3、尾部。被会见人签名、日期。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笔录的内容有哪些?

1、标题。为“询问笔录”。

2、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3、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4、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5、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三、审查起诉的内容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到损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9)审查活动是否合法;

(10)与犯罪有关的财产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共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综合上面所说的,刑事辩护会见笔录是属于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的帮助,在见面的过程中需要写的记录,对于此记录一定要把双方的谈话内容注明清楚,同时对于案件发生的所有经过写在上面,这样才能更好的帮助到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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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会见笔录的内容有哪些?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刑事辩护会见笔录的内容有哪些,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笔录的内容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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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遗嘱见证笔录的内容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遗嘱见证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事由:委托办理遗嘱律师见证
谈话人: 律师 记录人: 律师
被谈话人: ××× , 男/女 , ××××年××月××日出生,××族,现住××××,身份证号码: ××××××××××××× 。
谈话笔录:
问:你叫什么名字?因何事委托何见证?
答: 我叫×××,因××××,所以想立遗嘱处分名下遗产,希望委托律师提供遗嘱见证,见证遗嘱系本人自愿签署,遗嘱中签名系本人所签。
问:你的年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如何?
答: 我是×××年 ××月×× 日出生,身体尚好,无精神疾患。
问:本次谈话是否系你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受胁迫或受欺骗?
答: 。
问:你委托遗嘱律师见证,由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共同为你办理。你同意吗?(出示律师执照给委托人查验)
答: 律师执照我查看过,我自愿与贵所签署委托协议,我同意两位律师做遗嘱见证人。
问:你以前是否写过遗嘱或由他人帮你代写过遗嘱?如果立有遗嘱且没有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则会影响此次所立遗嘱的效力,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你本人承担。你是否清楚?
答: 。
问:你的婚姻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及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答:
问:你立遗嘱的目的、原因和主要内容?
答:
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未保留的,在遗嘱生效并进行遗产处理时,依法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你是否有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无依靠你扶养的人?
问:你立遗嘱的目的、原因和主要内容?
答:
问:遗嘱受益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住址)?
答:
(提供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
问:是否有草拟的遗嘱?具体内容是否明确?
答: 。 (提供遗嘱文件)
问:根据遗嘱内容,你能向我们提供哪些材料?
答:。(提供:材料复印件存档,复印件需要与原件核对无误。)
问:请你在你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上按捺手印(签名并纳右手食指)予以确认。你须保证你所提供的证据或材料是合法、真实、有效的,若因你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以及作虚假表示,导致所立遗嘱无效或出现其他效力瑕疵,责任由你承担。你是否清楚?
答: 知道了。
问:是否与配偶有书面的财产约定?属夫妻共有,如配偶一方死亡,是否进行过析产?
答:
问: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你个人所有?你以前是否对上述财产作过抵押、变卖、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等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答:
问:你与遗嘱受益人相处如何?遗产不给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原因或理由?
答:
问:你有无债务?对你所立遗嘱是否附条件?
答: 。
问: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有争议或诉讼?
答: 。
问:你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答: 。
问:设立遗嘱是否出于你的真实意愿?是否理解遗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遗嘱人能否如实陈述有关遗嘱的全部情况并对所陈述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答: 。(要求本人诵读遗嘱内容。)
问:是否愿意在上述遗嘱上签名并按指印确认。
答: 愿意签名进行确认。(注:对本人诵读遗嘱内容及签名及按指印过程录音录像。)
问:遗嘱律师见证书需要几份?遗嘱由谁保管?
答:
告知:你所立遗嘱依法可以依法更改,如今后确需更改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可以向你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否则出现不利法律后果由你本人承担。
我们的联系方式:地址: 浦东大道1号中国船舶大厦1207室; 联系电话: ,你是否清楚?
答: 知道了。
问:委托见证后还可以办理公证,如同时办理,与公证相冲突,将以公证为准,如公证有未约定的,见证可以做为补充。
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答: 我明白了。
问:有无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答: 。
答:知道了。
问:现在向你宣读谈话笔录,若无异议,请在笔录上签名并按手印。
被谈话人(签名并纳右手食指印):
在一些立遗嘱的过程中,需要有人见证,否则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不可以当遗嘱见证人。
遗嘱见证笔录的内容是应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遗嘱见证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事由:委托办理遗嘱律师见证
谈话人: 律师 记录人: 律师
被谈话人: ××× , 男/女 , ××××年××月××日出生,××族,现住××××,身份证号码: ××××××××××××× 。
谈话笔录:
问:你叫什么名字?因何事委托何见证?
答: 我叫×××,因××××,所以想立遗嘱处分名下遗产,希望委托律师提供遗嘱见证,见证遗嘱系本人自愿签署,遗嘱中签名系本人所签。
问:你的年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如何?
答: 我是×××年 ××月×× 日出生,身体尚好,无精神疾患。
问:本次谈话是否系你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受胁迫或受欺骗?
答: 。
问:你委托遗嘱律师见证,由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共同为你办理。你同意吗?(出示律师执照给委托人查验)
答: 律师执照我查看过,我自愿与贵所签署委托协议,我同意两位律师做遗嘱见证人。
问:你以前是否写过遗嘱或由他人帮你代写过遗嘱?如果立有遗嘱且没有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则会影响此次所立遗嘱的效力,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你本人承担。你是否清楚?
答: 。
问:你的婚姻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及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答:
问:你立遗嘱的目的、原因和主要内容?
答:
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未保留的,在遗嘱生效并进行遗产处理时,依法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你是否有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无依靠你扶养的人?
问:你立遗嘱的目的、原因和主要内容?
答:
问:遗嘱受益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住址)?
答:
(提供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
问:是否有草拟的遗嘱?具体内容是否明确?
答: 。 (提供遗嘱文件)
问:根据遗嘱内容,你能向我们提供哪些材料?
答:。(提供:材料复印件存档,复印件需要与原件核对无误。)
问:请你在你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上按捺手印(签名并纳右手食指)予以确认。你须保证你所提供的证据或材料是合法、真实、有效的,若因你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以及作虚假表示,导致所立遗嘱无效或出现其他效力瑕疵,责任由你承担。你是否清楚?
答: 知道了。
问:是否与配偶有书面的财产约定?属夫妻共有,如配偶一方死亡,是否进行过析产?
答:
问: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你个人所有?你以前是否对上述财产作过抵押、变卖、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等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答:
问:你与遗嘱受益人相处如何?遗产不给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原因或理由?
答:
问:你有无债务?对你所立遗嘱是否附条件?
答: 。
问: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有争议或诉讼?
答: 。
问:你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答: 。
问:设立遗嘱是否出于你的真实意愿?是否理解遗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遗嘱人能否如实陈述有关遗嘱的全部情况并对所陈述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答: 。(要求本人诵读遗嘱内容。)
问:是否愿意在上述遗嘱上签名并按指印确认。
答: 愿意签名进行确认。(注:对本人诵读遗嘱内容及签名及按指印过程录音录像。)
问:遗嘱律师见证书需要几份?遗嘱由谁保管?
答:
告知:你所立遗嘱依法可以依法更改,如今后确需更改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可以向你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否则出现不利法律后果由你本人承担。
我们的联系方式:地址: 浦东大道1号中国船舶大厦1207室; 联系电话: ,你是否清楚?
答: 知道了。
问:委托见证后还可以办理公证,如同时办理,与公证相冲突,将以公证为准,如公证有未约定的,见证可以做为补充。
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答: 我明白了。
问:有无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答: 。
答:知道了。
问:现在向你宣读谈话笔录,若无异议,请在笔录上签名并按手印。
被谈话人(签名并纳右手食指印):
在一些立遗嘱的过程中,需要有人见证,否则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不可以当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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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会见能否录音?
辩护律师会见能录音,但是在录音之前需要获得被会见的犯罪嫌疑人的同意。根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若是犯罪嫌疑人对笔录有意义,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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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关于二审辩护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因为涉及到一个案件中,现在处于二审,需要了解。
[律师回复] 我国目前二审案件大部分不开庭审理。所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也只是接受二审辩护人的书面辩护意见。
二审辩护人提交的辩护意见不同于一审的辩护词。
一审的辩护词是开庭时宣读的,文字、措辞尽量口语化,前面要有“审判长、审判员”这样的称呼。最后以“谢谢法庭”做结语。二审辩护意见是给法官看的,内容写的要专业化,说话要有法律依据,不需要前面的称谓和后面的结语。
一审辩护词是反驳检察院起诉书的,起诉什么反驳什么。没有起诉的事实不要涉及。二审辩护意见是反驳一审判决的,一审法院没有认定的东西不要去反驳。
一审辩护词尽量用拉提纲的方式说明自己的观点。法庭辩论时间有限,辩护词写的太长往往被法官打断,不让宣读。二审辩护意见应当写的详细,每个辩护观点后面都要说出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辩护词随着法庭质证的情况可能随时改变。证据变化了或者对方观点变化了,辩护词要随着变化。所以,律师事先准备的辩护词只是一个草稿,需要开庭后重新整理才能递交法院。二审辩护意见是固定的,写好直接递交。
一审法官的任务是审查检察院起诉书的内容决定是否可以采信,二审法官的任务是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错误决定维持或者撤销。辩护人是配合法院的工作,帮助法官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不论一审的辩护词还是二审的辩护意见,都不能指向案外的第三人。如果认为第三人诬告陷害、非法取证、或者案外人有其他过错,应当另行举报,法官无权处理起诉书、判决书以外的事情,在辩护意见中要求处理案外人,只能给法官添乱,引起法官的反感。
这是二审辩护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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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的辩护意见应当重点对放火罪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放火罪造成的后果、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对放火罪的相关情况进行量刑处理提出意见,在辩护时,首先应当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就相关情况进行明确,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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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被告人张××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悔罪表现良好,其在2010年4 月14日被执行拘留的当日,就主动书写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此后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时,也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七次讯问笔录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张××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最高人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关于当庭自愿认罪这一量刑情节规定的精神以及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犯,此前没有前科劣迹,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记录,被告人张××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是一名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人。这次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在我们多次依法会见被告人张××的过程中,被告人张××对自己的行为是后悔不已,希望审判机关能够从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其具体的犯罪情节可知,其主观恶性较小。
(三)就本案的量刑辩护人还想提请法庭注意的问题
张××在承接徐州市水利工程局的土方工程之前,就和他们合伙买了挖掘机一直在干土方工程,对干土方工程很有经验。在承接了徐州市水利工程局的土方工程之后,工程质量合格,并没有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这一点在朱××的供述中也得到了证实。朱××在其2010年4 月16日的讯问笔录中做出了如下供述“问:你为什么要把这些工程交给张××干?答:第一张××是二哥朱××介绍给我的,让我给他工程干,张××也说不会白了二哥的。工程就是这样,交给谁干不一样?第二是张××的施工确实不错,质量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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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被告人张××系自愿认罪、初犯,有多种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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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阶段辩护意见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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闺蜜前不久因为一起刑事案在打官司,因为没有类似经验,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下,刑事诉讼质证意见辩护词
[律师回复] 作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辩护人,我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已经发表过辩护词和质证意见,现针对补充侦查卷及补充公诉意见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及辩护词。
首先,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交的补充侦查卷的侦查主体是严重违法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七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 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的规定,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要补充侦查的主体是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而不是作为侦查机关的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同时辩护人也没有在卷中看见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的任何书面文件。但补充侦查卷的立卷单位和侦查人员全部是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补充侦查卷中看不到任何检察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参与了此次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因此,此次补充侦查行为的主体没有侦查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其次,本案的补充侦查卷的侦查行为严重违法甚至已构成犯罪。本案已经到了审判阶段,因此,如果法庭对已交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完全可以传唤证人开庭重新展开庭审调查,但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审判阶段没有侦查权的情况下违法提审已处于审判阶段的四名被告人,并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重新询问证言已在法庭调查阶段质证过的部分证人,甚至包括曾经旁听过过法庭庭审的证人(还将证人旁听过庭审的事实堂而皇之的记录在笔录里),侦查机关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其行为已经涉嫌构陷被告人、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不但不行使监督权,反而将侦查机关的所谓补充侦查卷当做证据提交给法院,则更是违法的。因此,辩护人认为此补充侦查卷的所有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建议法庭将此案卷转交人民检察院启动反渎职调查。
第三,本案补充侦查的程序和过程严重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
1、除了现场询问和传唤到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外,对证人询问应该在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但本案补充侦查卷中新的证人询问地点大都是在三个酒店中,同时卷中也没有证明这三个酒店是证人们共同提出的;
2、 询问证人也不是个别进行,甚至在笔录的记载中就可以看到在2013年7月23日20时11分到2013年7月23日20时43分证人秦耀忠和证人李新民竟然同时在所谓侦查人员侯士勋、姚凯面前做笔录。
3、调查取证人员根本没有按照规定出示相关法律手续,在所有的调查笔录中,调查人员均只出示工作证件,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而不仅仅是出示工作证件,因此从这一点来讲也可以判断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是未经批准的私自调查行为,根本没有取得“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四,针对辩护人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关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对方名字的辩护意见,补充侦查卷特意调取了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同事也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母亲李新英和第一被告人的部分亲戚、朋友、邻居的证言,以证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就很熟悉。但这些所谓的证人不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亲属就是朋友、邻居。在庭审辩论结束已经明确各被告人的观点和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前提下,其证言的可信性极低,即使其证言本身也不符合事实,第一被告人蔺某某比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小了整整一代,而且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在1995年就离开原单位,当时第一被告人蔺子仅仅十一二岁,两人没有任何可以接触的环境,怎么可能能相互熟悉?再有一点,即使调查人员再调取100个证人也无法反驳的一个重要的证人证言,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辩护人提出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对方名字的依据时有意没有提到的一个关键证人证言,就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父亲蔺建兴在2012年5月29日的证言:“我们一直都知道这个人,但没有来往”这一证据完全证明第一被告人的父母一辈也仅仅是知道有孟某某这个人,但没有来往,也就是不熟悉,那其他人证明能证明第一被告人和第四被告人很熟悉并知道对方名字呢?因此这些试图证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熟悉并互相知道对方姓名的所谓证人证言不但程序违法,内容显然也是不真实的。
综上,公诉人将侦查主体、侦查行为、侦查程序严重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的所谓补充侦查卷作为补充侦查证据提交,既不能证明被告人孟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同时其行为也是违法的。在此辩护人也提醒法庭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六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的规定,在此次延期审理过程中,以及补充侦查卷中,辩护人没有看到任何检察机关对本案延期审理的建议和恢复法庭审理的书面提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和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规定,本案审理期限以远远超过法定的最多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即使从第一次开庭到现在也已超过100多天,应当对被告人孟某某应当予以释放,如果法庭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被告人孟某某也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孟某某无罪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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