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国刑事案件都要退侦吗?
刑事案件不一定都要退侦。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检察院会退回侦查,有以下问题的检察院都会退回侦查: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不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不清楚;
(3)证据材料是没有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不够确实、充分;
(6)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7)采取的强制措施不适当;
(9)审查活动不合法;
(10)与犯罪有关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共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形式。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
3、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理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做出是否补充侦查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经过法定的补充侦查仍然不能找出可能有罪的证据的,将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阶段没有了决定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权力,只能在“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建议。
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以不会被判刑。
法院在开庭后主动退回侦查的这种行为是绝对违法的,可是,法庭对于检察院提出来的延期审理基本上都会批准的。如果案件在开庭之后,又因为人民检察院的请求展开了相关的补充侦查工作的话,人民检察院也需要在一个月之内重新提起诉讼,否则就只能予以撤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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