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抚养费以后子女可以不给赡养费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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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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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抚养费和赡养费之间不可能存在对待给付,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也不是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虽然均指向父母和子女,但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都是基于亲权产生的,伴随着血缘关系出现的。
不给抚养费以后子女可以不给赡养费吗

血缘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们在法律上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是基于每个人的人身基础产生的,因此很难免除或者发生变更;同时这些权利义务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进行主张和要求。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如果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而如果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上有困难的父母,可以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

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抚养义务是指父母抚养子女,赡养义务则需要子女赡养父母,那么如果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支付抚养费,子女还需要赡养父母吗?本文将对这一问题以及相关的抚养费、赡养费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

一、不支付抚养费可以免除赡养义务吗?

首先,抚养费和赡养费之间不可能存在对待给付,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也不是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虽然均指向父母和子女,但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都是基于亲权产生的,伴随着血缘关系出现的。

其次,虽然无论是在道德上还是法律上,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都是应当谴责的,但是不履行抚养义务并不能成为免除赡养义务的理由,法律上也没有设置这样的免除赡养义务的条件,以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来对不履行抚养义务进行同态复仇,本身是不能在法律上成立的。

因此,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也没有支付抚养费的,子女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但是子女一方可以针对抚养义务和抚养费采取措施,从而及时进行救济,之后也可以正常地履行赡养义务。

二、如何索要抚养费?

成年子女还可以索要抚养费吗?要求支付抚养费一般通过诉讼来进行,如果是未成年子女要求抚养费的,可以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代理未成年子女提出诉讼,要求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目一般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十八周岁。

抚养费的设置是为了保证子女的正常生活,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抚养费可以定期给付但如果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如果应当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无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使用财务来折抵抚养费如果子女已经成年的可以自行诉讼索要抚养费,但成年子女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要求抚养费,首先需要父母有给付能力,其次需要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具有以下几个情形之一,包含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无法维持生活的、尚在学校就读的或者确实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的。

三、成年子女可以索要之前的抚养费吗?

如果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一直没有支付过抚养费,那么在孩子成年之后,能否索要之前一直没有给付过的抚养费呢?也就是说,当子女开始面临赡养问题时,能否主张之前的抚养费呢?一般来说,抚养费是指向现在进行时的,也就是说本身是为了保证子女的生活条件给付的一种费用,其本身是不会在父母和子女产生债权的,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不支付抚养费不使得父母负担法律责任或者债权,子女难以直接要求父母支付过去应当支付而没有支付的抚养费。

但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以对方没有支付抚养费为理由主张债权,因为其未履行抚养义务而由一方全部承担了抚养义务和相关费用,因此成年子女可以代理直接抚养自己的一方向不支付抚养费的另一方主张偿还之前应当支付的抚养费。

本文对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涉及到的常见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解答,如果父母不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单独主张其支付抚养费,但是不支付抚养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并不能成为子女免除赡养义务的事由,子女对父母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如果您还有法律问题需要解答,请您联系信金国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帮助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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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构成上述关系的赡养、抚养义务人,应依法承担赡养或抚养责任,若被赡养人或抚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赡养或抚养义务人应承担的赡养或抚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赡养费的计算
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人民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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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是指夫妻双方、兄弟姐妹等同辈之间在物质和生活上的相互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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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生活中所说的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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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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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赡养和抚养有什么区别,因为朋友不怎么清楚他们之前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般说,抚养就是“保护并教养”。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并且是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抚养的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
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而《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又是都适用“扶养”,其“扶养”属于广义的。基于此,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总体上,我们应按广义的“扶养”来理解,在具体的亲属关系中,则不妨分别指称。
关键是要区分不同主体的相互关系,简单来说,抚养的主体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如父母和子女,祖和孙。而兄弟姐妹之间则是扶养关系,而非抚养关系。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等。以上就是根据我国规定对赡养和抚养有什么区别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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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法定抚养人赡养人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并且是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如果亲哥哥已经成年,无其他亲属,亲哥哥可以作为抚养人。如果亲哥哥未成年,则不能作为抚养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赡养是我国从法律和道德对人民做出要求必须赡养每一位老人,实在没有赡养人的就由政府出面予以赡养,是指公民对应负有赡养义务的老年人在经济上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并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关心、扶助和照料老年人的行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区别有哪些晚辈对长辈为赡养,长辈对晚辈为抚养,平辈之间为扶养。《婚姻法》规定: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有虐待和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己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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