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五种套路深不可测,拆迁律师教你见招拆招不吃亏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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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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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一:设置高额的拆迁奖励,实则还是从你补偿款里扣出来的。套路二:只谈地方政策,不拿拆迁文件。套路三:说是模拟拆迁,征求意见,但突然就变成“同意拆迁”了。套路四:口头同意你提的要求,签字后就翻脸。套路五:签完协议,不给你原件,让你的权益无保障。
征收方五种套路深不可测,拆迁律师教你见招拆招不吃亏

拆迁,几家欢喜几家愁。有人靠拆迁致富了,有人因为拆迁返贫了。征收方大笔一挥,被拆迁人的房屋便不复存在。而被拆迁人期待的合理补偿,有时候却因征收方的利益考量以各种套路被压低或克扣。

而被拆迁人往往很难应对套路层出不穷、手段千变万化的征收方,一不小心就会中计,痛失合理补偿。今天,爱土拆迁律师团整理了征收方的几大套路手段,为你拨开浓雾。

套路一:设置高额的拆迁奖励,实则还是从你补偿款里扣出来的

你是不是觉得高额的搬迁奖励是自己额外的收入?认为征收方的便宜不占白不占?

错误!征收方恰恰看准了拆迁户占便宜的心理,成功达到骗签的目的。

要知道,羊毛出在羊身上!5万、10万,甚至20万的拆迁奖励,都是从你应得的拆迁补偿中来的。征收方都愿意花这么多的奖励诱惑你了,就说明你的补偿款有"猫腻",为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

套路二:只谈地方政策,不拿拆迁文件

征收方拿着没落款没盖章的文件,就说这是当地最新的标准,按这个标准只能给你这么多,再多给你一点补偿已经是最大的让步,你再不签字,就是坐地起价的"钉子户"行为。

实际上,征收土地,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一书四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应土地方案),再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待审批通过实施征收行为"一书四方案"可依申请公开。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都需要依照征收程序进行公开,不拿文件只谈政策的行为本身就是征收方理亏的表现,你千万不要被唬住。

套路三:说是模拟拆迁,征求意见,但突然就变成“同意拆迁”了

拆迁还能模拟一下?

模拟拆迁是对片区居民意向的征集,如果达到相关的比例,那就启动相关征收程序的行为。模拟拆迁就像考试前的模拟考,发生在有关部门得到征收审批许可的实际征收前,进行相关房屋拆迁的意向收集或者签署协议。

实际上,有些地方出于利益考量,在模拟过程中就已经开始实际拆迁,只要你签了模拟协议就等于签了实际征收协议,所谓的模拟搬迁就是一句空话。

套路四:口头同意你提的要求,签字后就翻脸

情景一,拆迁办派来的动迁工作人员特别亲和,既表达出对你难处的理解,也表现出因项目需要处于两难的处境,仿佛他们才是夹在中间最委屈的人;情景二,动迁工作人员里有熟人,熟人来做工作,说的话绝对是可信的……这时,征收方让你签空白协议,并说一切都按口头谈的补偿给,先签后盖章。

你想过吗,要是对方反悔怎么办?空白协议简单来说就是没有对被拆迁人最关心的补偿问题约定清楚,或者没有约定的协议。口说无凭,口头达成一致=没谈,不一致!

套路五:签完协议,不给你原件,让你的权益无保障

最后一步拆迁协议的签订,才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是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违约责任都要在协议中体现;如果是产权调换,安置房的面积、地点和楼层,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都要在协议中写明。

最后,一般签订协议是一式五份,如果他们以"协议要报备,需上交原件"的理由要你们上交原件,一定要拍照留存证据,证明你们已经达成协议,以免对方反悔。在文件经过审核盖章后,一定要索要属于自己的两份协议,以免缺乏维权重要证据。

总之,征收方为减少拆迁成本,套路花样层出不穷,希望被拆迁人能谨慎行事,对征收方常用手段能有个清晰的认知。但说着容易做起难,实际情况往往环环相扣、复杂多变,被拆迁人要擦亮眼睛积极应对。如果拿不准征收方意图,不清楚征收方下一步行动,可以及时联系拆迁律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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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主动提出离婚吃亏还是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吃亏?
[律师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可诉至由判决。可见,处理离婚案件,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不是说如果你提出离婚要求,如果满足了你的诉讼请求,你就应当在财产上让步,即少判给你一些财产,这是错误的理解。但是,以上是从法律角度上来讲,从实践角度来说,“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为什么呢?
比如你先提出离婚,通常你希望早日离婚的心态一般会比他强烈一些,他可能就会抓住你急于离婚的心理,以坚决不离为手段,迫使你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让步。如果你不让步,他就坚决不同意离婚,这样,也不好在第一次时判离,你最终离婚的时间就会拖后,给你造成心理压力。为了早日解除婚姻关系,早些摆脱,你可能就不得不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考虑让步,以达到“拿钱买时间”的目的,从而早些离婚。因此,“谁先提起离婚谁吃亏”到底适用不适用你的情况,主要看你的心态对离婚的迫切程度、以及自身的心理因素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后一方吃亏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从法律角度来说: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在家庭财产的处理上,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到人民,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只好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将财产一并判处。有过错的一方少分或不分,但不是谁提谁就有过错。判决离婚与判决处理财产,一般情况之下,没有直接联系。换言之,判决离婚,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不是说,原告提出离婚判离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就应当在财产上让步,即少判给原告一些财产这是错误的理解。按照《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离婚当事人的共同财产,是以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的一方为原则,同时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双方各自的经济收入、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等方面,最后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从实践角度来说:“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为什么呢比如一方先提出离婚,通常表示这一方希望早日离婚的心愿要强烈一些,另一方就可能会抓住其急于离婚的心理,以坚决不离为手段,迫使其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让步。如果不让步,就坚决不同意离婚,这样,也不好在第一次时判离,最终离婚的时间就会拖后,给先提出的一方造成心理压力。为了早日解除婚姻关系,早些摆脱,可能就会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考虑让步,以达到“拿钱买时间”的目的,从而早些离婚。
谁先提离婚谁吃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感情是最说不清道不明的东西,一旦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往往希望尽快解除婚姻关系摆脱对方,但什么时候可以提离婚呢提起离婚诉讼在时间上抑或主体资格上有无法定禁区不仅如此,还有的当事人还会有顾虑,先提离婚吃亏吗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是不是就意味着在离婚官司中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本文将在以下的介绍中对这些问题为大家简单解释。
一、什么时候可以提离婚一部分当事人混淆了“提起离婚”和“判决离婚”,不清楚自己在提起离婚上享有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这就表明中国的婚姻法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夫妻双方只要认为彼此感情破裂,就都有提出离婚的自由。但离婚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谁先提离婚谁吃亏吗谁先提离婚谁吃亏,这是大多数人的顾虑,其实大可不必,提起离婚的先后顺序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可否认,有些当事人会利用另一方急于离婚的心理,故意拖延,以期对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权争取上作出让步,这是毫无法律根据的。实际上,夫妻双方不论谁先提起离婚,都不会影响其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人民并不会因为谁先提起离婚就故意偏袒另一方,而是根据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及方便生活、有利生产的原则处理财产问题,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作最公正的判决。实践中,离婚诉讼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上当事人争议颇多,理论上,先提起离婚的一方并不意味着吃亏,但是如果要想尽快得到离婚判决,又尽可能实现自己预期的目标,最好是委托专业的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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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吃亏了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从法律角度来说: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在家庭财产的处理上,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到人民,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只好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将财产一并判处。有过错的一方少分或不分,但不是谁提谁就有过错。判决离婚与判决处理财产,一般情况之下,没有直接联系。换言之,判决离婚,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不是说,原告提出离婚判离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就应当在财产上让步,即少判给原告一些财产这是错误的理解。按照《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离婚当事人的共同财产,是以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的一方为原则,同时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双方各自的经济收入、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等方面,最后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从实践角度来说:“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为什么呢比如一方先提出离婚,通常表示这一方希望早日离婚的心愿要强烈一些,另一方就可能会抓住其急于离婚的心理,以坚决不离为手段,迫使其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让步。如果不让步,就坚决不同意离婚,这样,也不好在第一次时判离,最终离婚的时间就会拖后,给先提出的一方造成心理压力。为了早日解除婚姻关系,早些摆脱,可能就会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考虑让步,以达到“拿钱买时间”的目的,从而早些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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