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给的现金,该怎么证明支付彩礼的事实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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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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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换句话说,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最终分手。在诉讼中,如果男方主张返还彩礼,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会根据案件的事实作出全部或部分返还的判决。
彩礼给的现金,该怎么证明支付彩礼的事实

彩礼给的现金,该怎么证明支付彩礼的事实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换句话说,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如果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最终分手。在诉讼中,如果男方主张返还彩礼,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会根据案件的事实作出全部或部分返还的判决。

在给付彩礼的时候,如何收集证据呢?

建议如下:

(1)男方在给付彩礼时,由收款人出具收条

(2)如果不方便让女方写收条,可考虑在交付彩礼时,当场录制音频、视频、照片等,并由现场证人出具证言等,以证明自己给付彩礼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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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证明男方用现金支付了彩礼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换句话说,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最终分手。在诉讼中,如果男方主张返还彩礼,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会根据案件的事实作出全部或部分返还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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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现金支付彩礼,怎么防止对方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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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时男女都不愿意支付彩礼怎么办?
[律师回复] 彩礼纠纷该怎么处理可以参照下列内容:  彩礼纠纷该怎么处理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  彩礼纠纷该怎么处理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  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  彩礼纠纷该怎么处理需要注意诉讼是时效的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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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需要支付彩礼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从法律意义上认定男女是否具有夫妻关系的,只需要看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到了结婚证。在这方面并没有要求结婚之前男方必须要给付女方彩礼,所以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其实并不需要支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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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付彩礼生活困难,彩礼可以返还吗?
如果因为支付彩礼以后没有结婚或者是结婚后又离婚的,首先可以双方协商返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想要求对方返还彩礼除了要向法院提供支付彩礼的一些凭证,还有因为支付彩礼后自己的经济状况,法官会综合考虑双方情况作出是否返还以及返还多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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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由于支付彩礼,婚后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离婚的话,可以要求退还彩礼吗?
[律师回复] 双方在离婚时关于是否退还彩礼的问题,是有法可依的。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返还额度的认定:  (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
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  (
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由于支付彩礼,婚后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离婚的话,可以要求退还彩礼吗?
[律师回复]   双方在离婚时关于是否退还彩礼的问题,是有法可依的。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返还额度的认定:  (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
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  (
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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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现金给付怎么起诉?
只要写好起诉状,收集证据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即可;彩礼是属于现金,那么就可以收集证人证言,物证,视频相关的证据进行提交,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法院是会受理自己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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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如何证明男方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证明男方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对“生活困难”的理解
  《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离婚彩礼的一些具体问题及解决
1、返还范围:是不是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笔者认为,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2、诉讼主体的确定:在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只是说“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那么这里所说的给付方是否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呢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因此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防止应诉方以人不适格作为抗辩,应当对“给付方”作扩大解释。
同时,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应引起注意,在实践中,诉讼方也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可取的。在习俗中,一般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即使由本人亲自接收,儿女为表孝心,感激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也会将一部分交由父母。所以,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实为可取之处。
3、妇女权益保护: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笔者认为,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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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证据能证明给付彩礼一方生活困难
[律师回复]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
(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如何理解“生活困难”:《解释
(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很高兴回答想要彩礼返还生活困难证据有了就可以返还了么这个问题。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
(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男方支付女方19万元彩礼,男方将钱存入以自己名义办理的银行卡中,将卡直接交给女方。两人在农村办理婚礼,但并未同时进行婚姻登记。 两人于2019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前男方以自己名义贷款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首付钱23万元,其中女方使用彩礼钱支付9万元,交付首付的钱23万元从彩礼卡中转出,婚后共同还贷。现女方欲要回其支付的彩礼钱。 婚前买了一辆卡车,由男方与他人合伙买的,男方拿了10万元,另一方拿了40万元左右,女方欲收取卡车的全部收益。 婚后男方贷款买了一辆车,首付10万元,女方主张车辆所有权,男方不要车。 两人有一个三岁孩子,男方主张抚养权。 现女方主张离婚,要求9万元的彩礼钱,卡车的全部收益,以及婚后贷款车辆的所有权。 男方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回复] 具体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男方给付彩礼,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男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女方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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