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离婚时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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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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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备以何种方式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问题;3、子女抚养问题;4、对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
想要离婚时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有位朋友咨询说,她结婚8年了。

8年婚姻,老公永远在和她争对错,菜炒咸了,什么东西找不到了,就对她发火,然后就是一番争吵、咒骂。

她是典型的全职母亲,每天要照顾两个孩子,要整理家务,准备一日三餐。

往往孩子们都睡了,她才能休息。

晚上孩子们睡着后,她想和老公聊聊天,话刚一出口,回应她的永远是:“睡觉!明天不上班吗?”还有,平时老公工作忙就罢了,周末就瘫在沙发里玩手机,什么也不管,这让她感到窒息。

她说:“太累了,我感觉自己就像他们家雇佣的全年无休的免费保姆。”但这位被痛苦裹挟的全职妈妈,却一直不敢提出离婚,为什么?

一、为什么女人不敢提出离婚?

1、担心孩子受到影响女人担心离婚后,在一个缺乏父爱或母爱的环境下长大的孩子,性格也许会变得敏感、脆弱。

把孩子交给男方抚养不放心,自己养,要一边为生活奔波一边照顾小孩,左右无法兼顾,担心照顾不好孩子。

2、担心失去经济来源有太多女性她们的婚姻不幸福,就算另一半出轨、家暴,她们仍然不敢离婚,只因自己是家庭主妇,没有经济来源。

一旦婚姻破裂,失去经济来源,她们担心难以要到孩子的抚养权

3、担心离婚引发负面舆论一般夫妻离婚之后,女性受到的伤害往往是最大的。

女性把自己全身心投入到婚姻中,但离婚之后,闲言碎语却都落到女性身上,这些负面舆论会让人非常反感。

4、很难保证再婚不会重蹈覆辙离婚以后,崭新的生活与选择摆在眼前。

终身不嫁固然洒脱,但难免再次遇见投缘的人重新组建家庭,可问题随之而来,双方子女的问题如何处理?能否在新家庭中生活融洽?再婚的婚姻关系相对更复杂一些,能否处理好这些关系,让婚姻良性地经营下去也是一个问题。

二、遭遇痛苦的婚姻,女人该不该离婚?

首先我们要理性去看待婚姻的痛苦,因为痛苦也有真假之分,讲两个例子。

第一种,结婚后,丈夫对妻子不再像恋爱时那样花费很多精力,而是把重心放在工作、养家糊口上。

女人却认为老公不爱她了,于是开始天天闹,最后弄得双方都很疲惫。

因为感受不到老公足够的关注,女人觉得自己被骗了,到手了就不再被珍惜,因而感到痛苦。

第二种,女人结婚原本为有个家,有人关心呵护。

但是婚后却发现,不仅要生儿育女养孩子,还要养老公一大家,心寒到极点。

不仅如此,婆婆挑三拣四,老公要么辱骂妻子要么冷处理,反正不会向着女方,整个家庭好像只有妻子成了外人,让她感到绝望的痛苦。

如果遭遇第二种婚姻,可以考虑离婚,因为婚姻成了你的负累。

你本来可以在职场、商界打拼一片天地,但是失败的婚姻却限制了你的能力,影响你实现经济独立的速度。

这时摆脱对方,脱离苦海,反而会让自己以后的生活过得更好,也能给孩子搭建更适合成长、发展的平台。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是法律对女性的倾斜保护,意义重大。

三、决意离婚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1、准备以何种方式离婚

目前在我国合法的离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双方对财产、子女等问题协商一致,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即双方无法就财产、子女等问题达成一致,或者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官司

离婚冷静期施行之后,离婚手续变得越发复杂,有相关问题可以和我聊聊。

2、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除非双方有关于财产的约定,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仅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考虑离婚时,要对家庭的经济收入、经济支出,资产状况有比较清楚的认知,以免离婚时对方隐匿转移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影响你的财产利益。

3、子女抚养问题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是否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主要看能否让小孩健康成长,如果在各方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哪怕实际情况差强人意,建议最好争取到子女抚养权

以后如果后悔,想再变更抚养权会非常困难。

4、对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这里我们要考虑对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以上这些重大过错,以及我们是否能够掌握充分的证据来认定对方存在重大过错的事实,以此来获得离婚损害赔偿以及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遭遇痛苦的婚姻,女人不敢随便提出离婚,是因为担心自己无法面对不可知的未来,因而选择在痛苦中隐忍。

但离婚是理性、博弈的结果,韶华易逝,前半生付诸东流,莫让后半生悔不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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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我和我的前妻已经离婚三了,现在前妻找到我说要跟我复婚,我正在考虑中,我们的孩子已经七岁了,我想咨询一下复婚要考虑什么问题?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律师回复]
1、解决问题型离婚,问题成功解决就复婚
为买房而“假离婚”占据最大比例,也有为上户口或出国等而“假离婚”。专家分析复婚数据的增长,部分原因是在继续消化房屋限购政策的后果。因此,中国式复婚上也反映了寻常夫妻的无奈。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我们搜索到案号为(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3677号的判决书,判决书中就载明了双方离婚原因:“想把该房屋卖掉,到宝山买房,因为政策不允许,所以原告提出”假离婚”,在民政局离婚是为了买房,复婚也是为了买房,就是为了规避房屋限购政策。”
2、麻烦规避型离婚,麻烦成功规避就复婚
在我们接待的咨询中,有不少是男女双方一同前来,手牵手十分恩爱,但面容是憔悴的,心情是担忧的。他们往往是男方在外经商,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担心波及家庭影响生活质量,因此选择在债务危机爆发之前离婚,将财产放在配偶名下,自己带着债务赤条条地走。尽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会被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事先做好安排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债务风险。等风波过去,他们就会选择复婚。
3、冲动型离婚,清醒了自愿复婚
复婚的人群中,也有部分人是吵了一架就离婚,冷静了三个月到半年发现老婆还是原配的好,然后找个机会约饭或借看孩子之名留宿,然后就又悄悄地领了结婚证。
4、感情破裂型离婚,为了孩子只好复婚
有些夫妻是欢喜冤家,情感大戏波澜壮阔牵动人心,为了抢孩子斗得天昏地暗地动山摇,分开后发现大家都如此疼爱的孩子过得并不愉快,有早熟点的孩子会在父母面前说好话牵红线,那些仇那些怨渐渐烟消云散,为了孩子选择重新在一起。
以上就是我对你提出的复婚要考虑什么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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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要考虑哪些问题
在离婚的时候其实需要夫妻考虑的问题也是蛮多的,比较常见的就包括了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这三方面都是很容易产生纠纷的,而离婚夫妻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是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官以法律为依据同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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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要考虑的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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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返还婚约财产须考虑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约财产纠纷是由因婚约的解除后如何处置彩礼而引发的纠纷。对于婚约财产的返还应考虑以下问题:
一、婚约成立的时间彩礼是依附于婚约产生的,没有婚约,彩礼就无从谈起,因此,裁判婚约财产纠纷首先要弄清楚婚约成立时间。顾名思义,婚约是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约定。目前,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婚约听凭民间习惯调整。因而,对婚约有无的判断只能由法官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来判定。
二、彩礼的界定标准彩礼是对在婚约关系中男方给付女方财产的特定称谓,是依附于婚约的。我国法律对给付彩礼既不禁止也不肯定,是否给付彩礼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依据彩礼的民间性及依附性特点,界定彩礼的标准应依据风俗习惯及婚约,并考虑到婚姻的严肃性及中国礼尚往来的传统习惯,应将财产的价值较大或较贵重作为判断彩礼的标准之一。基于此,法官可以将当事人在交往过程中给予的“定钱”、“过门礼”及项链等较贵重的财物视为彩礼。彩礼需要返还,赠与的财物无需返还。
三、彩礼返还的依据彩礼既然依附于婚约,婚约解除,彩礼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对于婚约解除后,彩礼应如何让处置,我国法律对此并未作出规定,但2004年4月1日开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二)对此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订立婚约的目的是结婚,结婚从形式上看是以是当事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依据的,从本质上看是以当事人是否共同生活为依据的。可见,该司法解释在确立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依据的,而不考虑婚约解除的原因是什么,也不考虑是谁的过错导致婚约的解除。概而言之,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当订立婚约目的未达到时,只要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女方就得无条件返还。
投资筹划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任何一项投资决策都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为投资者带来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决策与筹划本身也需要一定的投入。也就是说,筹划在给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带来税收利益的同时,也需要纳税人为之支付相关的费用。在现实中,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似乎可行,但实际操作中却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主要原因是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目标是由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即实现企业所有者财富最大化。因此,在筹划纳税方案时,不能只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视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一项税收筹划方案是多种方案的优化选择,税负轻的方案不一定是最优方案,只有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 二、要防范税收筹划的风险。 由于税收筹划的固有特点——经常在税法规定的边缘操作,这就必然蕴涵着很大的操作风险。税收筹划的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和执行不到位无法享受优惠的风险;二是不依法纳税的风险,即从表面或局部的角度看,日常的纳税核算是按规定进行操作,但是由于对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把握不准,造成事实上的偷税,从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三是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导致计划中的筹划利益消失的风险。因此,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收益与风险并存。 现代税制把税收中性作为一项原则,即纳税人不因政府课税而改变其既定的投资活动。在没有考虑税收的情况下,纳税人可能准备投资于他所认为的最佳经济项目,但政府对这种经济行为或结果课以较重税负时,纳税人往往被迫将资金投向其他的“次优”经济项目。放弃“最佳”而选择“次优”,必然会给企业乃至国家带来利益损失,这种由于课税而改变纳税人投资行为从而给企业带来损失的风险,即投资变更风险,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是屡见不鲜的。 三、要正确区别税收筹划和避税。 税收筹划一旦越过了一定的度,即使不被认定为偷税,也可能招致反避税调查。区别避税和税收筹划有很大难度,各国对两者在概念及法律界定上分歧较大。目前,我国一般对避税和税收筹划作如下区别:避税虽然不违法,但属于钻税法的空子,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而税收筹划是完全合法的,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但这一区别仍然会引起避税与税收筹划的混淆。事实上,目前我国许多纳税人实施的所谓税收筹划,甚至是一些专家学者所介绍的税收筹划案例,很多都属于避税。投资者开展税收筹划时,除了应该正确理解税法规定外,必须正确区分避税与税收筹划的界限,避免节税不成反而陷入避税泥坑,招致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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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要考虑的问题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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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签租房合同该考虑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签租房合同该考虑的问题: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的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申请专利要考虑哪一些问题
[律师回复] (一)明确专利权的归属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作出约定。
(二)专利类型及保护年限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保护期限为20年。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保护期限为10年。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保护期限为10年。
(三)判断是否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
1、新颖性:指在申请提交专利局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在该申请提交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有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
2、创造性:指同申请提交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或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指该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中批量制造,或能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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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应考虑哪些问题?
两人之间的感情是真的已经破裂还是在赌气。婚姻矛盾在协商调解下仍难以消除还是越来越糟。双方在解决婚姻危机时是否考虑尊严够理智。夫妻离婚是否想到孩子的感受和伤害问题。婚姻出现裂痕双方是否采取过积极挽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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