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中对伪造处罚规定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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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仲裁裁决中对伪造处罚规定是,对于伪造证据的所存在的裁决结果是不能被认可,如果造成严重的后果还会承担刑事的责任,在民事的裁决中所存在的证据以及判定的条款都是需要合理、合法的。
劳动仲裁裁决中对伪造处罚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劳动仲裁裁决中对伪造处罚规定是怎么样的?

如果伪造证据,首先民事结果是该证据肯定不能被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认可。在刑事方面,如果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劳动仲裁裁决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除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条款,一裁终局案件的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而非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书生效的唯一条件是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起诉讼。

实践中,用人单位涉及的绝大部分仲裁案件均为非一裁终局案件,因此,用人单位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可以在起诉期限内充分考虑是否提起诉讼,而无需急于履行未生效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生效后,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仲裁裁决对伪造证据的处罚是会结合案件的情况来确定,一般对裁决的结果有任何的异议是可以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提出来,只有确定证据是属于伪造的,对于裁决的结果是不能被认可的,所以,不同的情形会做出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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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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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个答复,诉讼欺诈通常不能按诈骗罪论处。
对此多少存在争议,因为过去通常认为应当按照诈骗罪论处。从司法实务的情况看,如果被害人不知其中有诈的,例如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使被害人和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都被蒙骗,从而骗取事故赔偿的,还是可以认定为诈骗罪。
存在争议的问题是:被害人明知行为人欺诈,如行为人伪造借据,起诉被害人支付欠款。通过种种伪证蒙骗过法官,判令支付借款。在这种情况下,是法官上当受骗而非被害人上当受骗,是法官裁决被害人交付财物,而非被害上当受骗自愿交付财物。蒙受损失的不是受骗的法官而是没有受骗的一方当事人。不符合诈骗罪的典型特征:(犯罪人)使(被害人)误解——交付财物——犯罪人获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答复不宜按诈骗罪论处。按照这个思路,如果行为人与法官串通,以诉讼形式诈取他人财物的,也不宜定诈骗罪。对于法官可以按照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论处。
其实诉讼欺诈也是近几年我国学者讨论比较激烈的问题。一般认为,诉讼欺诈是三角欺诈的特殊表现形式。所谓诉讼欺诈一般是指行为人为非法获取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伪造证据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诱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诉讼欺诈的特点在于利用法院的力量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在利用法院力量的时候,采取了骗取的手段,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伪造证据,而伪造证据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诉讼欺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起民事诉讼。其基本流程可以表示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法院产生认识错误——法院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判决——被害人根据法院判决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取利益。
诉讼欺诈行为,既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也扰乱了司法秩序,考察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罪,很难以其中的任何一个罪名来追究诉讼欺诈的刑事责任。因此,理论上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都着重于从侵犯财产罪中考察,因为诉讼欺诈行为的手段具有一定的欺骗性,所以理论上对诉讼欺诈行为的性质认识主要集中在其是否构成诈骗罪。对此,大陆法系国家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诉讼欺诈构成诈骗罪。这是日本刑法理论上的通说(最高法院刑二庭的顾保华法官在我电话咨询时也提到这种观点)。
首先,关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法院由于受到当事人的欺诈诉讼行为的约束,必须在此基础上决定裁判上的意思的范围,即使法官个人的心理没有产生错误,起码法院是被欺骗了;也有的学者认为,日本的民事诉讼制度并非是采取形式的真实主义,而是采取自由心证主义,由于法官只能根据自己认为是真实的事实作裁判,对事实产生误认即陷于错误并导致误判是有可能的,因此,行为人对法院主张虚假的事实,这就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其次,关于交付财产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法院是被骗者,败诉者交付者也是被害者。其中,有的论者主张,在强制执行的场合,不是任意的交付,但是由于败诉者的财物的转移是不违法的,所以应当与任意交付同样看待。也有的论者主张,在诉讼欺诈的场合,由于交付者是受被欺诈者的意思以支配所实施的行为,应当认为是任意的交付行为;还有论者提出,如果把裁判本身视为败诉者的处分行为,那显然可以认为是带有瑕疵的任意性的行为。但另有学者认为,法院是被欺诈者也是交付(处分)行为者,败诉者是被害者。这是因为裁判一旦确定就具有强制的效力,被告(败诉者)就必须服从,由此而论,法院是交付财物者,并且法院的意思决定具有任意性,所以,有任意的交付行为存在。只不过在这种场合,被骗者与交付者虽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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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欺诈者也没有交付财产的行为。在诉讼欺诈中,被害者是败诉者,如果他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服从法院的裁判,提供财物或财产上的利益,这不能说是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产;如果他不服从法院的裁判,不提供财产,法院予以强制执行,这更不能说是诈骗罪中的财产交付(处分)行为。因为采取强制执行的办法从被告人占有之下拿其财物,那是违反被告人意思的夺取占有的行为,显然不是被告人基于自己的意思交付财物的行为。
我个人持否定论。
当然,否认诉讼欺诈行为构成诈骗罪,并不是意味着对社会危害性大,已经达到犯罪标准的诉讼欺诈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行为人在实施欺诈行为时,会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我们可以按照这些手段所涉嫌的犯罪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一点也为我国的司法解释所认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于2002年10月作出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作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服劳动法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有没有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18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的,仲裁裁决对提出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受理。相关知识:不服劳动仲裁结果怎么办可通过以下两种监督程序予以补救:
(一)复议监督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仲载委员会申请复议:
(1)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2)裁决所依据的伪造的。
(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4)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另行组成仲载庭审理。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二)重新仲裁
(1)提起重新仲裁的前提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裁决确有错误是指认定事实有错误,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有错误,或严重违反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2)只有依法享有人事争议仲裁监督权的人员才有权提起重新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效力的,发现违反人事法律、法规、规章需要重新仲裁的,应当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仲裁。经仲裁委员会讨论认为需要的,应撤销原裁决,另行组织仲裁庭进行重新审理,作出新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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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于仲裁机构下达的仲裁裁决不服的,从收到仲裁书之日开始计算,可以在半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去法院起诉时,需要提交起诉状,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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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仲裁裁决不服,当事人可以撤销仲裁裁决吗
[律师回复] 不服仲裁裁决当事人是否可以到申请撤销 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也就是说,仲裁裁决作出之日就已经生效,就具有执行力。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据此,如果你对仲裁的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 《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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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销涉外仲裁仲裁裁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但为了保证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裁决得到纠正,我国仲裁法赋予人民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
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审查权而撤销裁决。我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我国《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备了上述情形之一,即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必须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交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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