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告一登记你应当知道应该怎样进行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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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第一步: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二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两公告一登记你应当知道应该怎样进行

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两公告一登记”是为广大被征地农民所津津乐道的重要程序。

然而说归说,真到了实践中,究竟该如何“两公告一登记”才是合法、正确的,很多被征收人就不那么清楚明白了。

尤其是这其中的征地补偿登记程序,究竟是处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呢?又会对接下来的征收补偿产生何种影响呢?本文,在明律师为您解析这些问题。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之规定,“两公告一登记”应当这样进行:

第一步: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在明律师解读:“两公告”的第一个公告即为征收土地公告,一般习惯称为征地公告。

其中的第(四)项公告内容就是关于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信息的。

因此,从简单的逻辑上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若要实施补偿登记程序,就必须要先发布征地公告。

没有征地公告,就谈不上补偿登记。

第二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如未能如期办理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在明律师解读:“一登记”的准确位置,在“两公告”的中间。

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顺序紊乱的现象,尤其是在没有见到任何公告的情况下就要求村民去排队登记,这就叫做程序违法。

需要指出的是,征地补偿登记的作用在于对具体的被征收人的补偿土地面积、位置、地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二次确认”,即在政府已经依法确认完毕的基础上,再进行一遍确认。

那么政府是何时完成第一次确认的呢?这就要回溯到征地项目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程序中了。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就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需要指出的是,前述《通知》中规定,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两公告可同步进行。

换言之,“两公告一登记”中的“一登记”是可以依规前提的。

但必须明确的是,这只能适用于征地报批前手续严格、规范的情形下。

实践中相当一些地方根本没有报批前手续,农民知道要征地就是从征地公告贴出来开始的。

此时,“两公告一登记”就绝对不允许再打折扣,必须严格落实。

第三步: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6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这一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至此,“两公告一登记”的全部程序就呈现出来了。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还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陈丽芳指出,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会抱怨地方上根本做不到什么“两公告一登记”,房屋、土地就已经到了面临强拆、强征的地步了。

这种情况显然是违法的,将会为被征收人在应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强制执行决定”等强拆威胁时提供重要的事实依据。

但被征收人也不宜坐等强拆的来袭,而应当积极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来争取尽早获取相关公告信息,以便更有针对性的开展维权行动,更加精准、到位的捕捉征收方的违法点,为自己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增添砝码。

无论如何,大家都要牢记,“两公告一登记”对于征收中的政府而言,是一道必答题。

或者批前+批后(这一模式将有望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通过而成为明文的法定程序,广大被征收人可以着重加以理解),或者集中在批后进行,反正一个都不能少。

而针对其所发起的法律步骤,才是被征收人提升补偿结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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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一、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 (一)更正登记的三个条件 1、不动产登记薄出现登记错误(包括权利主体、内容、客体错误)。 2、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 3、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二)更正登记的办理与效力 1、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更正登记,消除错误登记。 2、以更正后的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内容。 二、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 (一)异议登记的两个条件 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二)异议登记的办理 1、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应办理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异议登记的效力 1、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 2、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异议登记失效。 3、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处分行为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 三、预告登记: 指为了保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而以该债权请求权为对象的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种类 1、商品房预售登记 2、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告登记 3、抵押权顺位的预告登记 (二)预告登记的效力 1、办理了买卖(赠与)合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预告登记在下列两种情形下自动失效,即使没有涂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亦不再具有前述效力: (1)债权消灭; (2)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本登记。
如何理解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一、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
(一)更正登记的三个条件
1、不动产登记薄出现登记错误(包括权利主体、内容、客体错误)。
2、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
3、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二)更正登记的办理与效力
1、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更正登记,消除错误登记。
2、以更正后的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内容。
二、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
(一)异议登记的两个条件
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二)异议登记的办理
1、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应办理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异议登记的效力
1、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
2、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异议登记失效。
3、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处分行为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
三、预告登记:
指为了保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而以该债权请求权为对象的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种类
1、商品房预售登记
2、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告登记
3、抵押权顺位的预告登记
(二)预告登记的效力
1、办理了买卖(赠与)合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预告登记在下列两种情形下自动失效,即使没有涂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亦不再具有前述效力:
(1)债权消灭;
(2)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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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一、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
(一)更正登记的三个条件
1、不动产登记薄出现登记错误(包括权利主体、内容、客体错误)。
2、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
3、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二)更正登记的办理与效力
1、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更正登记,消除错误登记。
2、以更正后的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内容。
二、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
(一)异议登记的两个条件
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二)异议登记的办理
1、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应办理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异议登记的效力
1、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
2、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异议登记失效。
3、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处分行为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
三、预告登记:
指为了保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而以该债权请求权为对象的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种类
1、商品房预售登记
2、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告登记
3、抵押权顺位的预告登记
(二)预告登记的效力
1、办理了买卖(赠与)合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预告登记在下列两种情形下自动失效,即使没有涂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亦不再具有前述效力:
(1)债权消灭;
(2)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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