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相关的二手房在买卖时,相关的合同签订前可以由相关的出卖人进行解除、也可以在合同签订后未履行责任进行解除这类买卖合同。我国的法律规定相关的二手房买卖时,应积极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办理,未执行责任的另一方有权进行解除。
第一种是约定解除,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因享有解除权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
这种解除要以合同中有解除权条件的约定为前提。这实际上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解除问题上的另一种体现。应该说这三种解除中第一种不是真正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导致的,后两种情况下的解除才能被称为真正的解除,其解除权属于形成权。
第二种是法定解除,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法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因享有解除权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这种解除是有解除权的一方依据《民法典》中关于解除权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况,由于这种解除会完全消除合同的效力,与合同应当信守的原则是背离的,所以合同法有着严格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根据该条的规定一般只有在当事人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才能使对方具有解除权,这就是理论上所称的根本违约。
第三种解除是协议解除,指的是在合同成立之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通过协商解除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消灭的行为,这种解除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体现。《民法典》对于这种解除的规定在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程序和要求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办理的过程中可以就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况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办理的。
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注意的是,二手房交易的流程比较复杂,因此买卖双方在进行每一步的时候都要认真对待。其中二手房协议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买卖双方甚至中介的权利与义务在其中都有明确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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