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可以仅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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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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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就算没有出轨行为,哪怕夫妻双方只是感情不和,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否判决准予离婚,需要经过法院进一步审理。
夫妻可以仅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吗

最近在某乎上看到一篇普法文章,标题为《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以下为截取内容:

如果按照该作者的说法,配偶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要求离婚,仔细想想,那另一方就可以明目张胆地出轨,这不是欺负人吗?对方都出轨了还不能要求离婚?可见这种说法多么荒谬。

作者虽然搬出《民法典》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很显然,上述内容完全不符合该规定的真实含义。

“不能请求离婚”与“不能判决离婚”两个概念差了不是一星半点,前者是诉讼权利的体现,后者是离婚权利的体现,好比车牌摇号,“是否有资格参与摇号”与“能否摇到号”之间还有一段相当漫长的距离。

事实上,就算没有出轨行为,哪怕夫妻双方只是感情不和,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否判决准予离婚,需要经过法院进一步审理。

据此引出下一个问题:夫妻一方出轨一定会判离婚吗?

先说结论:夫妻一方出轨,法院不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5种法定离婚情形:

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双方如果有这五种情形之一,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初次起诉法院就会判离。

那么“出轨”是否属于“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呢?“重婚”相对比较好理解,就是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比较难区分的是“同居”和“出轨”情形。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如果能够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则属于“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法院会据此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如果有配偶者只是偶尔通奸,不存在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情形,则只能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出轨”,初次起诉离婚,法院有可能不判离。

讲到这儿可能会有人说,结果不还是一样,就算配偶“出轨”法院也不会判离。

这你就大错特错了,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的规定,如果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比如夫妻一方长期、频繁嫖娼屡教不改,虽然不属于“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但事实上已经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初次起诉离婚法院仍会判离。

此外,就算初次起诉离婚法院不判离,当事人仍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等待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认为你的离婚态度坚决,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判决准予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大。

综上,配偶出轨,当事人当然能够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满足特定条件,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会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我们作为法律人,在进行普法宣传时,至少要保证内容的精确度,否则本末倒置,反而会加深大家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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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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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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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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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如果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选择。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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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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