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是否可以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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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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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就算没有出轨行为,哪怕夫妻双方只是感情不和,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否判决准予离婚,需要经过法院进一步审理。
夫妻是否可以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

最近在某乎上看到一篇普法文章,标题为《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以下为截取内容:

如果按照该作者的说法,配偶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要求离婚,仔细想想,那另一方就可以明目张胆地出轨,这不是欺负人吗?对方都出轨了还不能要求离婚?可见这种说法多么荒谬。

作者虽然搬出《民法典》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很显然,上述内容完全不符合该规定的真实含义。

“不能请求离婚”与“不能判决离婚”两个概念差了不是一星半点,前者是诉讼权利的体现,后者是离婚权利的体现,好比车牌摇号,“是否有资格参与摇号”与“能否摇到号”之间还有一段相当漫长的距离。

事实上,就算没有出轨行为,哪怕夫妻双方只是感情不和,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否判决准予离婚,需要经过法院进一步审理。

据此引出下一个问题:夫妻一方出轨一定会判离婚吗?

先说结论:夫妻一方出轨,法院不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5种法定离婚情形:

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双方如果有这五种情形之一,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初次起诉法院就会判离。

那么“出轨”是否属于“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呢?“重婚”相对比较好理解,就是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比较难区分的是“同居”和“出轨”情形。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如果能够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则属于“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法院会据此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如果有配偶者只是偶尔通奸,不存在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情形,则只能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出轨”,初次起诉离婚,法院有可能不判离。

讲到这儿可能会有人说,结果不还是一样,就算配偶“出轨”法院也不会判离。

这你就大错特错了,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的规定,如果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比如夫妻一方长期、频繁嫖娼屡教不改,虽然不属于“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但事实上已经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初次起诉离婚法院仍会判离。

此外,就算初次起诉离婚法院不判离,当事人仍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等待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认为你的离婚态度坚决,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判决准予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大。

综上,配偶出轨,当事人当然能够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满足特定条件,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会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我们作为法律人,在进行普法宣传时,至少要保证内容的精确度,否则本末倒置,反而会加深大家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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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精神病患者的生活、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的关键是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愈。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对方在结婚前是否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夫妻一方的精神病经治不愈(适用于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的情况)或者久治不愈(适用于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的情况),即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确裂,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但“经治不愈”或者“久治不愈”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经治不愈是指经过一次治疗后未痊愈,还是经过多次治疗后未痊愈;久治不愈的时间标准如何把握,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只有按照一般人的理解确定。根据衷震律师办案经验,南昌地区认定多次治疗一般为三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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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但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妻离婚时,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归属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本条还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都是可以准许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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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女的抚养监护问题,主要是根据有利于女儿的成断双方的条件优劣,综合衡量父母双方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教育水平、是否有不良嗜好,以及孩子自身成长习惯等因素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两周岁以内的孩子判给母亲的机会较大。同时,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应当优先考虑判给对方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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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后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要求赔偿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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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轨丈夫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出轨精神损失费没有规定的数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过错方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财产上的损害,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损害要求过错方赔偿。 一、要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话,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加害人过错程度。 可以作为对加害人制裁轻重的指标。过错严重的,给受害人造成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严重精神利益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抚慰金数额也可相应减轻。 第二,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 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第三,具体的侵权情节。 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第四,其他相关因素。 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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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网上散播妻子出轨谣言妻子起诉要求离婚被驳回
[律师回复] 丈夫网上散播妻子出轨,妻子要求离婚因婚后夫妻关系不和睦,竟然一时冲动在网上散布妻子有外遇的,妻子张女士感到人格遭到莫大侮辱,将丈夫诉至房山,要求离婚。张女士诉称,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她与A婚后感情不好,经常吵架,丈夫还曾提出离婚。2012年初,张女士发现丈夫在网上,说自己生活不检点、在外面“有人”,感到非常心寒,再想到平时丈夫对家庭不管不顾,遂要求离婚。依法驳回离婚诉请A辩称,夫妻二人尚存感情,当初提离婚,也是因为生病怕连累妻子;在网上散布妻子,自己也非常后悔,是因为酒后太冲动。在法官的劝说下,A当场向张女士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认为,张女士和A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因A怀疑张女士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考虑到A主动承认错误,张女士应予原谅,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彼此信任,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可以维持的。最终依法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夫妻双方一方出轨,一方要求离婚,怎么分割财
[律师回复] 一方出轨,是我们理解的婚姻中的过错,但婚姻法中界定出轨这类过错的标准,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们同居的,这个同居,不是偶而的,而是持续性的同居一段时间,才构成法定的过错。在这种过错条件下,才可以根据无过错一方的主张,依法判决过错一方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并且在分割财产时,对他惩罚性的少分一部分财产,不过,具体能少分多少,不是说无过错一方要多少就支持多少的,法官会根据过错的情节,给对方造成的伤害程度,家庭资产的多少等综合因素来酌情确定,没有具体的比例或者是数额标准。
但通常不会如无过错一方主张的那么多,更不会让过错一方净身出户!实践当中,便即当事人事发后亲自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或者保证书等,答应离婚时净身出户的,到了离婚时反悔的,也会根据过错程度以及对家庭的贡献情况,进行合理的调解,极少会按照我们理解的净身出户标准去判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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