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房顶违建,竟把合法房屋一起给拆了,征收方称“不知情”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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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对于合法房屋,只有法院才有权力强制拆除,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都没有强拆的权力。所以当我们遇到强拆时,一定要及时报警,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需请专业律师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拆房顶违建,竟把合法房屋一起给拆了,征收方称“不知情”

老张在屋顶私自搭建的彩钢棚被城管部门认定违建,不久,当地一些身穿便衣的人员就上门拆除违建。但在拆除房顶违建的同时,竟然把老张合法的房屋一起给拆了个干干净净。最后,征收方还说不知情是谁拆的。

房屋征收拆迁的过程中,许多征收方为了拆迁工作能够按时完成,会委托第三方或者一些社会闲散人员进行强制拆除。但由于被征收人没有征收方拆房的证据,导致维权十分困难。山东省的张某在自己房屋被征收的过程中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下面就跟即明律师一起了解一下,当我们遇到不明人员强行拆房应该找谁负责。

说是拆违建,竟将合法房屋一并拆除!征收办称“不知情”

张某在山东省某处拥有二层小楼一处,1993年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2017年10月,张某所在的区域被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但由于征收办给出的补偿金额过低,张某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拆迁的事情就暂时搁置了下来。怎料2018年10月24日,城管局认为张某在房屋顶上搭建的彩钢棚是违建,于是对张某下发了《限拆决定书》,张某未作理会。

12月12日,张某的房内进入一群穿着便衣的人员,称是来拆除彩钢棚的。张某认为,彩钢棚而已,拆就拆了吧,于是配合他们拆除了彩钢棚。但是令张某想不到的是,在拆了房顶彩钢棚后,这些人员转身对张某合法的房屋动手,张某阻拦无果后,所有房屋被全部拆除。

随后棚户区改造项目在该地建设施工。张某认为一定是征收办指使城管局的人进行的强拆,于是一纸诉状将征收办、城管局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在庭审的过程中,征收办表示自己没有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也不清楚是谁拆的房子。城管局则表示,自己虽然下发了《限拆决定书》,但是并没有做出拆除行为。

强拆主体不明,谁来担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换句话说,尽管强制拆迁房子的行为是由不明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但公告房子被强制拆除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征收房屋单位在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征收单位就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房屋位于棚户区改造的范围之内,属于被征收的房屋,征收办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理应知晓房屋被拆相关情况。虽然不承认是其强拆了房屋,但未能证明系他人所为。强制拆除棚户区内的被征收的房屋目的是为了推进棚户区拆迁改造,棚户区内的房屋征收、拆除是房屋征收部门职责和目的。

在征收办不能证明强拆行为的实施者的情况下,不论征收办是否具体实施或委托实施了拆除张某房屋的行为,法律责任均应由征收办承担。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征收方强拆违法,张某也可据此判决申请国家赔偿

文章的最后,即明律师要给各位被征收人提个醒,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对于合法房屋,只有法院才有权力强制拆除,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都没有强拆的权力。所以当我们遇到强拆时,一定要及时报警,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需请专业律师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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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境内的国家全额投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养护工程,大中修工程以及养护道班、收费站等公路附属设施建设)用地补偿标准,适用本规定。补助项目工程以及乡级以下公路用地补偿、安置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市、县计委(计经委)、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公路用地计划指标。
第四条市、县境内公路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补偿,跨市县公路建设用地可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文件确定。
第六条公路用地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按不同农作物的价格,每亩补助元。
(二)树木的补偿,被征用地的范围内所附带树木在不影响建设的情况下,一般不要移伐,应折价由用地单位保留;确需移伐的,则被用地单位处理,移伐补偿和保留补偿标准如下:
1、一般材树单位:元/株胸径(厘米)移伐补偿保留补偿10厘米以下厘米厘米以上20-30木材价格
2、果树

1)鲜果树(苹果、梨、柿子、杏等)单位:元/株果龄移伐补偿保留补偿未果初果成果败果

2)干果(核桃、栗子等)单位:元/株果龄移伐补偿保留补偿未果结果树

3)葡萄树单位:元/墩、经济林单位:元/亩(
1)紫穗槐、簸箕柳、红荆条等经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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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上建筑的补偿
1.建筑类名称单位结构特征补助(元)
A级房平方米砖混结构内外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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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征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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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哪些属于违章建筑 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 违章建筑依其“违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种不同的情况。从表面上看违章建筑建筑人有无土地使用权上说,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例如:在住宅楼间公共场地搭建自己的仓库。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例如:一家酒店原本规定建设40层,但是开发商却擅自决定将其建设成45层。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例如:一家医院申请建设一幢7层高的住院部,但是建成以后却是7层高的员工家属楼。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例如:物业公司说为了修缮房屋给工人搭建了一个房子,但事后却将其改建成一家小超市经营。 二、违章建筑拆迁时能否获得补偿 在违章建筑拆迁补偿问题上,应当区分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建筑和建筑范围内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建筑和建筑内的财产,拆迁补偿款和拆迁补助费,拆迁补偿和拆迁赔偿等。 首先,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是,不能据此认为,拆除违法建筑使用的材料,拆迁人也不需要补偿。事实上,某些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从价值上来说是可以存在的,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享有合法的财产权。 其次,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违章建筑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即使在拆迁时不就拆除违章建筑本身补偿违章建筑人,也必须考虑土地使用权对违章建筑人的财产利益。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得来的,拆迁人可以不补偿使用该土地的违章建筑人;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得来,违法建筑人缴足了土地出让金,但出让年限还未到期时,拆迁人应当就拆除违章建筑给违章建筑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再次,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内的财产。违章建筑内的财产可以于违章建筑存在,系违章建筑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拆迁人在拆除违章建筑的过程中,不得侵犯违章建筑人的违章建筑内的合法财产权益,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助费和拆迁赔偿费。虽然我国《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是这只能说明违章建筑人不能获得拆迁补偿款,拆迁人仍要依法向违章建筑人支付拆迁补助费。拆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其它费用。拆迁人不得因违章建筑拒绝向违章建筑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拆迁补助费的请求。如果由于拆迁程序和手段违法,侵害了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即拆迁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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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遇拆迁究竟怎样补偿?
实践中若真的遇到针对小产权房的征收拆迁,这类房屋完全可能被认定为“未经登记的违法建筑”,进而遭遇不予补偿或者只给予建筑成本等极低的“适度”补偿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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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自家顶楼搭建遮雨玻璃顶棚算违章建筑物?四周没有封闭
[律师回复] 违章建筑:是指未经规划或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所以,在没有得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而修建的建筑物,都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⑶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⑷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⑷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试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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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拆,究竟该告哪个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被强拆,究竟该告哪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被,究竟该告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实施的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时,该部门是属于被告。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实施强制拆迁应当考虑的因素
1、拆迁人应当依法办妥拆迁手续,如拆迁许可证等。
2、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已届满:
(1)补偿安置协议、裁决所定的拆迁期限已经届满;
(2)主管部门或人民签发的公告指定的搬迁期限已届满。
3、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
4、经多次劝解,做思想工作仍不能奏效的。
5、拆迁人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以保证被拆迁人获得权利的补救。
6、拆迁人已经为被拆迁人做了必要的安置和补偿,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拒绝搬迁,此项条件是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7、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目的是使其能证明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事实不会因拆除等原因而消灭或破坏,一旦事后发生纠纷时可以及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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