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赘女方,并于婚后将其户口迁至女方所在的村民小组,那么其是否享有分配该组土地补偿款权利?近日即明律师接到了这样的一个法律咨询,张先生婚后跟随女方将户口迁到该农村,现在农村拆迁,张先生被告知其属于外来户迁入,不享受拆迁补偿。那么迁入农村的户口到底能不能享受拆迁补偿呢,且听即明律师给大家分析。
协议都签好了又被告知迁入的户口不享有拆迁补偿
2006年1月21日,张先生与刘女士以男到女家的方式登记结婚,同年8月,将其户口迁至女方所在的某村民小组上。婚后二人共生育了三个子女,均落户在该村民小组处。因修建公路政府征收该农村的的土地,拆迁协议中约定每户按人头每人土地补偿一百平米的安置房,随后拆迁协议被政府收回。等到要分配安置房的时候,张先生被通知由于其是外来户迁入该村的,所以不享受这一补偿。
农村"入赘男"能否获得拆迁补偿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认定这类人群是否应分得土地补偿问题时,一般要考虑"是否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这种资格则要求 "形式与实质"两个要件:"户籍"仅为形式条件,实质要件则要求当事人在村民组生产、生活,依赖村民组的土地形成稳固的生产、生活状态和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刘女士出生后即在该村处落户,张先生以男到女家方式与刘女士结婚后,张先生的户口迁至该村处,二人的婚生小孩出生后,也落户在此处,且一家人一直居住在该组,故应认定张先生一家系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与同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
政府要带头遵守法律信守承诺
其次,诚信原则作为社会主体交往的重要原则,要求社会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做到诚实守信,信守承诺。具体到行政法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签订行政性协议、履行行政性协议都应当以诚信为前提。
本案中政府与张先生一家已签订了拆迁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并不涉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依法应确认为有效。政府部门无权随意变更及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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