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各位被征收人一个好消息:今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了,四种情况下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通过起诉撤销。
下面,即明拆迁律师就为大家具体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房屋政收征用协议诉讼的司法解释要点。
1、土地房屋征收征用协议可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得推脱
《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性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这一条明确了,土地征收征用和房屋征收征用协议都是可以诉讼的。属于法院应当立案受理的范围,不得推脱拒绝立案。
2、拆迁协议可以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了这四种
《规定》第四条 因行政性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性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从这里可以看出,对于订立的补偿协议内容有分歧、征收方履行不充分或不履行、征收方擅自变更协议条款、征收方无故终止协议这四种情况,咱们被征收人是可以依法起诉的。
这相对于以往对于行政性协议起诉比较模糊的规定,更加清晰明确了,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诉权和利益。
3、征收方违反协议,造成的损失,被征收人可以要求赔偿
《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性协议约定被告负有履行批准程序等义务而被告未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四类情况下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
《规定》第十四条 原告认为行政性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但,“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性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性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条在允许被征收人可以诉请撤销协议的同时,也要求被征收人要举证证明协议签订存在上诉法条中提到的“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四类情况。也就是说,这四种情况下签的协议,拆迁户可以反悔了。
这里即明拆迁律师要提醒各位被征收人朋友: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对签订过程进行录音、录视频取证,无论是自愿还是不自愿或者被威胁的情况下签了字,这才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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