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土地租赁中介一般收费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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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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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的土地租赁中介收费多少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的。现在土地的使用权完全是可以通过租赁这样一种方式来完成的。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需要缴纳一些费用,需要缴纳的费用不仅仅是包括租赁的费用,还包括有一些税费,税费应当按月来进行缴付。
我国的土地租赁中介一般收费多少?

一、我国的土地租赁中介一般收费多少?

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1、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2、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

3、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4、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

5、房地产经纪费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收取。

二、土地租赁费用应当如何确定?

土地租赁费用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来确定最终租赁费用。除此之外还有税费规定。营业税5%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另外“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因此,企业可依据上述规定判断进行园林绿化的土地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租赁费用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来确定最终租赁费用。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不仅仅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费用,还包括有一些税收方面的费用,比如说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契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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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土地租赁中介一般收费多少?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我国的土地租赁中介一般收费多少,土地租赁费用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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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国家对土地租赁的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答:我国土地租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国有土地租赁;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规中,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首次被提出并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规定为国家处置土地资产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将国有土地租赁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    1999年7月27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意见》
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标的物具有复合性,即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当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同时,出租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随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赁结合在一起的,单纯的场地出租行为在整个土地使用权出租市场中比较少。    由于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权利,期限通常较短,投资相对较少,方便灵活,出租人则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资,因而土地使用权出租十分普遍,具体形式也有多种多样。如商业柜台出租、各种铺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在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中,都采用了租赁、租金这样的词语,使人容易混淆,实质上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一,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租赁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市场。    

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主体--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体。    

三,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意见》
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租。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
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从《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第
一,单独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即地上没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

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地上必须具有合法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也就是说,地上没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单纯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出租的。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房地产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土地使用者无合法原因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属非法行为。    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按《条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房屋租赁中介费一般是由谁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 一般是房东 第 一、应该交纳多少的中介费,应该谁来交纳这个中介费用是没有特别的标准的,每个地方的费用不一样,房子的大小难易程度也不一样。影响租房子中介费其会因为城市不同以及出租难度而有所不同,还有不同中介公司的收费标准不同,所以大家不能一概而论,在找中介租房子前一定要打听比较一下,然后在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以免多花钱。 第 二、中介费用多少也没有固定的标准,得看你和中介一开始是如何协商并有哪些协议,例如无锡市,有的地方是房东租客都要出;每个城市,也有一些不成文的规定,那得看你在哪个城市,要出租什么样的房子等,总之这个中介费到底谁出较好能与中介签订合同,该怎么办按照协议来就不会出问题。 第 三、往外出租房子应该注意什么? 1、找租客:介绍清楚房屋面积,价格,朝向,装修情况,屋内家具,电器。几室几厅,有无车库,交通情况,周边设施,包括菜场,学校,超市,医院等等。付款方式一般为押一付三。签正式的租房合同,双方签字。互相留身份证复印件,电话。较好规定最多几人居住,并不能做任何非法的事情。 2、应该签署明确的责任合同: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设备、设施(在合同后附上清单)的使用是否额外收费,由谁来承担维修费用。 3、明确租赁用途、租金标准、租赁期限、房租的支付时间和付款方式,应对能否转租做出约定,对提前终止合约方面做出约定,同时明确违约责任和违约的补偿标准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到侵犯。
房屋租赁中介费一般收取多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中介收取标准是怎样的 1、北京 在市区,一般分为季付、半年付和年付,中介费为一个月租金,由租户支付,例如:房租为每月1500,拿季付算,首月需支付7500(付4500押1500,再加上1500为中介费)。但各中介有所不同,都可协商决定。一般中介都会给予一定额度的打折优惠。 2、成都 在城区南门一带房东和客户各给半个月租金,最常用的付款方式“押一付三”。西南及西门上多半由客户付一个月租金给房屋中介方。 3、上海 房东与租客各支付月租金的30%-35%作为租房中介费。也有房东与中介商谈后,将房租提高,以免去房东的中介费。不过一般都会有谈价格的余地的。 4、广州 一般式押一付 三,根据地理位置以及环境不同收取的费用也不同。城中村押一付一。中介公司帮你找房,需要交中介费用,押一付一是一个月房钱作为中介费,其他是收取月租金的30%作为中介费用。 5、石家庄 石家庄是押一付 一,中介费用有的是月租金的一半,有的只收取月租金的30%作为中介费用。 6、常熟 常熟这边一般是一个月的租金作为中介费,租户至少租半年,租金大多是三个月一次收取,也有半年一次收取。 7、包头 包头这边一般是以半个月的租金作为中介费,租户至少租三个月,合租房一般是免中介费的。一般北沙梁地区和和平村地区是不需要中介费的。 8、黑龙江 由中介定好一个标准价格,租客与房东都要支付相应的费用70元最低。 9、辽宁 一般是半个月的租金作为中介费,租户至少租半年,租金大多是三个月一次收取,也有半年一次收取。 10、江苏 一般是按一个月房租的来收取的。 1 1、唐山 唐山这边也是首月房租的一半,但是看房可以免费。 1 2、郑州 郑州地区的中介费一般只是针对小区内装修好的,设施比较完善,房租较贵的这种才会收取一定的中介费,这个价格是可以商量的,根据房租情况来定,房租越贵,中介费也就越高! 1 3、深圳 租房通常为押二付 一,且收取半个月租金为中介费,由房客支付,例如:房租为每月1000,则首月需支付3500(押2000付1000,500为中介费)。但各区可能有所不同,也可协商决定。 1 4、青岛 收取一个月房租,由租客全付。 1 6、温州 收取一定中介费 可以跟中介商量 最好直接找房东 1 7、辽宁 由中介定好一个标准价格,租客与房东都要支付相应的费用50元最低。 1 8、贵州 租期一般为一年或以上,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租金一年一付等。 1 9、西安 一般租房至少要住三个月,所以付房租的时候可以采取季付加一个月的房租作为押金的方式(或按照租房合同中的双方协定方式),中介费用也是一个月的租金,协商由房客支付,有时候也是由房东来支付(在量比较大的情况下)。 20、佛山 一般中介收取一个月租金作为佣金,该佣金租客和房东各付一半, 例如:一个月租金是1200元,则中介费即佣金就是1200元,该佣金由房东和租客各支付600元。 2 1、厦门 一般租房至少要住三个月,缴一个月房租作为押金,三个月以下搬走的不退押金,房租可以采取月付加一个月的房租作为押金的方式(或按照租房合同中的双方协定方式),中介费用租金的40%,双方各一半. 2 2、无锡 无锡这边一般是按一个月房租的来收取的。价格过低只有小中介可以接受,连锁中介一般不接单。 2 3、常州 常州这边一般是按照房价的 1.5%- 1.2% 来收取。 2 4、合肥 合肥这边一般是一个月的租金作为中介费,租户至少租三个月,租金也是三个月一次收取。 2 5、长春 长春这边一般是一个月的租金作为中介费,租户至少租三个月,租金也是三个月一次收取。当然也有一个月一租的短期房存在。 2 6、苏州 苏州这边一般是一个月的租金作为中介费,市区租户全出,园区新区等地区房东和租户各支付一半。 2 7、邯郸 邯郸这边一般是不收中介费,租户至少租一年,租金里面包括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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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租赁收入交什么税
我国土地租赁收入交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租金收入5%的营业税 营业税的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费附加,1%的地方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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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市路号的亩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见附件)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三、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如需进行转租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四、甲方应保证本宗土地上的水、电、暖等基本设施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同水、电、暖的提供方的有关事宜,但具体收费事宜由乙与水电暖的提供方协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改变本宗土地状况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水、电、暖管网等设施,如确需改动或扩增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有关设施进行改动或扩增设备时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协助,所需费用有乙方承担,否则,乙方应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租用期间,有关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国家行政收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八、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界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乙方应保证工作人员撤离、将属于自己的设备腾清,并将租赁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等清理干净。
九、租赁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十、经甲乙双方商定,租金的交纳采取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方式,年租金为元,由乙方于每年月日交纳给甲方。如逾期交纳租金30日以内,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二十五的违约金。

一、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二、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三、争议解决方式:

四、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情况。
参考条款: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国家关于土地租赁的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答:我国土地租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国有土地租赁;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规中,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首次被提出并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规定为国家处置土地资产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将国有土地租赁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    1999年7月27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意见》
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标的物具有复合性,即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当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同时,出租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随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赁结合在一起的,单纯的场地出租行为在整个土地使用权出租市场中比较少。    由于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权利,期限通常较短,投资相对较少,方便灵活,出租人则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资,因而土地使用权出租十分普遍,具体形式也有多种多样。如商业柜台出租、各种铺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在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中,都采用了租赁、租金这样的词语,使人容易混淆,实质上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一,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租赁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市场。    

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主体--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体。    

三,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意见》
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租。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
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从《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第
一,单独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即地上没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

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地上必须具有合法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也就是说,地上没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单纯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出租的。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房地产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土地使用者无合法原因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属非法行为。    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按《条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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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租赁土地合同最长多久
土地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二十年,如果超过二十年的,超过的部分就会无效,一般没有签订超过二十年的合同,在合同届满时也可以进行续签,若是依旧不知道租赁土地合同最长多久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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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国有土地出让和租赁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国有土地出让和租赁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1、法律关系不同。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可以使用,但不能转让,不能抵押,土地升值的收益由出租方获得。国有土地出让获得的是物权,你可以使用,可以转让,可以抵押,可以以出让土地入股,可以获得土地升值带来的收益。
2、权益不同。国有土地租赁如果涉及征地拆迁,租赁土地涉及的是出租方的违约补偿,补偿标准由合同协商确定,补偿的是你的实际损失。国有土地出让如果涉及征地拆迁,出让土地涉及的是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使用期限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国有土地出让的最长期限住宅是七十年,商业也有四十年。扩展资料:国土资源部、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意见提出,进一步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和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国有土地资源全面节约集约利用,更好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意见明确,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相关公共服务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在自愿前提下,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使项目拥有完整土地产权,增加其资产总量和融资能力。适应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要求,事业单位等改制为企业的,其使用的原划拨建设用地,改制后不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应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依申请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意见强调,严格国有土地开发利用和供应管理。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开发的区域,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供应国有土地,用于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土地使用权实行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权同价管理制度。工业用地可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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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怎么写,土地租赁合同的范本,土地租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租赁合同格式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 乙方 一:土地租用范围及坐落: 总面积 平方米,不包括道路等公用面积,位置与四至范围附图: 二:土地租用期限:自 至 ,共五十年,按公历计算. 三:租用土地价格为每亩 100010元人民币,总计 元人民币,此为五十年全部租金,一次交清,租赁期间不再产生其他费用. 四:其他条款: (一)甲方责任和权利: 1:租赁期内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处理好周边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协助乙方在企业登记注册和建设施工过程中相关手续的办理,确保企业稳定生产. 2:甲方确保出租地块工业用电及道路设施于前建设完整,其中水泥路通至厂大门口,高压线拉至厂区范围米之内.逾期乙方有权决定退租,有权要求返还除本金外并计银行利息. 3:合同期内,所租用土地不得擅自收回.因社会公共建设需要所租赁土地由政府收回的,甲方应在收回土地前个月,将收回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乙方并予以公告.提前收回土地,甲方应给乙方经济赔偿,赔偿标准按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市值及租赁期限的余期等实际因素协商确定. 4:甲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除合同中规定的赔偿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总租金的 %. 5:租赁期内,甲方的人事等相关变动不得影响此协议的执行. 6:按企业投产后经济效益大小需要,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向上争取工业用地指标,土地证办理费用由乙方自理. (二)乙方责任和权利 1:乙方创办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为政策,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条例. 2:乙方创办企业工商注册于甲方所在地行政机构,并享有政府规定外商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 3:甲方配合乙方用水设施的建设,费用由乙方处理. 4:乙方在土地测量后,进场施工前全额付清土地租用款. 5:乙方在交付租用日起, 个月内建成投产.因甲方工业用电设施不到位而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投产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6:在租赁期内,乙方有权对所租赁土地进行联营,转租,抵押等行为,甲方不得干预。 7:租赁期满,甲方将土地继续向外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乙方要求结束合同,应当在结束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 8:乙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不得要求返还已付清租金,并丧失租赁权力. 五:本合同盖章签字后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解除合同. 六: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补充说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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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租赁合同最长多久
土地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二十年,土地租赁合同是诸多租赁合同的一种,而《民法典》之中直接规定了出租人、承租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若是依旧不知道土地租赁合同最长多久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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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天津租赁土地租赁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就乙方租赁甲方土地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签订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租赁土地(土地性质为国有)共 亩。土地位于: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10 年,(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三、租赁价款及付款办法:每亩每年 元,共计 元,每 年交付一次。
  
四、租赁用途:由乙方自主使用。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拥有土地所有权,但不涉及乙方区域内规划等工作。在合同期内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负责协调处理乙方与甲方及周边土地的关系,以维护乙方对该地的正常使用。
  
3、除收取租赁费以外,不再收取任何款项。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拥有租赁土地的使用权。
  
2、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租金。
  
3、合同期间如遇到国家政策变动或国家征用,乙方必须服从,合同解除。
  
七、特别约定
  
1、如乙方办理该土地征用出让手续,本合同所称租赁费即作为甲方应得的土地出让金及各种补偿费,无论合同履行时间长短,办理土地出让征用时,乙方不再给付甲方出让金及其它费用。
  
2、如乙方因需要,欲征用该土地,除土地款以外的应上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在租赁期内,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土地补偿款归甲方,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归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国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租期届满,承租方有权优先签订续租(按当时合理价格)合同。
  
5、租期届满,如乙方不再租赁,合同终止,对于乙方投资的地上附属物按以下方法处理:乙方投资修建的所有地上附属物,在合同终止时双方协商其价值,并由甲方在一月内支付价款给乙方;协商不成,由相关单位评估其价值,甲方予以接收,并在一月内一次性支付价款给乙方,评估费双方均担。
  
八、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时,除向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该按相关规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承租方、见证机关各执一份。
  出租方: 代表人:(章)
  承租方: 代表人:(章)
  见证机关:(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 乙方
  一:土地租用范围及坐落: 总面积 平方米,不包括道路等公用面积,位置与四至范围附图:
  二:土地租用期限:自 至 ,共五十年,按公历计算.
  三:租用土地价格为每亩 元人民币,总计 元人民币,此为五十年全部租金,一次交清,租赁期间不再产生其他费用.
  四:其他条款:
  
(一)甲方责任和权利:
  
1:租赁期内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处理好周边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协助乙方在企业登记注册和建设施工过程中相关手续的办理,确保企业稳定生产.
  
2:甲方确保出租地块工业用电及道路设施于前建设完整,其中水泥路通至厂大门口,高压线拉至厂区范围米之内.逾期乙方有权决定退租,有权要求返还除本金外并计银行利息.
  
3:合同期内,所租用土地不得擅自收回.因社会公共建设需要所租赁土地由政府收回的,甲方应在收回土地前个月,将收回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乙方并予以公告.提前收回土地,甲方应给乙方经济赔偿,赔偿标准按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市值及租赁期限的余期等实际因素协商确定.
  
4:甲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除合同中规定的赔偿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总租金的 %.
  
5:租赁期内,甲方的人事等相关变动不得影响此协议的执行.
  
6:按企业投产后经济效益大小需要,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向上争取工业用地指标,土地证办理费用由乙方自理.
  
(二)乙方责任和权利
  
1:乙方创办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为政策,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条例.
  
2:乙方创办企业工商注册于甲方所在地行政机构,并享有政府规定外商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
  
3:甲方配合乙方用水设施的建设,费用由乙方处理.
  
4:乙方在土地测量后,进场施工前全额付清土地租用款.
  
5:乙方在交付租用日起, 个月内建成投产.因甲方工业用电设施不到位而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投产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6:在租赁期内,乙方有权对所租赁土地进行联营,转租,抵押等行为,甲方不得干预。
  
7:租赁期满,甲方将土地继续向外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乙方要求结束合同,应当在结束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
  
8:乙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不得要求返还已付清租金,并丧失租赁权力.
  五:本合同盖章签字后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解除合同.
  六: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补充说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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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房屋土地流转,租赁土地租赁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地转包、农地租赁,在农地这个领域,很多地方在制定转包合同范本时,都是混用的,这两种流转的表述方式,究其实质性差别,我也倾向于没什么大的差别,老百姓都搞不懂的,可能觉得就是说法不同而已。法律人也不是很不理解,因为土地承包法很多词汇并不符合法理逻辑,估计是法律言语粗鄙的立法者本着“生动活波、贴近农村生活、便于百姓理解、保持政策一贯性”之类的立场做的表述。但是既然法律创造了这一概念,相应法律概念体系在理解上就要做调整,也还是有一些差别的。以下分述之历史背景上,转包是随着承包(包括土地承包、国有企业内部承包、土地承包经营体制等中的承包概念)这一概念继续发展对应的概念,这一承包,有个大内部的概念,即一个集体(对应集体成员农民)、一个企业(对应企业管理人员及职工)、一个工厂(对应工厂人员)等。承包之后,承包人再向外流转才能是转包,都是“包”,首先是“承”,接着是“转”,而租赁这一概念则更具有一般意义,没有这么多特殊历史背景。期限上,转包不能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一般耕地不会超过三十年,林地不超过五十年;租赁则二十年为限,超过无效。是否
第一手转移出去上不同,转包对应承包,土地所有人不可能转包出去,只能是承包人(作为
第二手)转包;租赁不一定,所有人也可以签订租赁协议,
第二手可以租赁,但要一般要所有人同意方可。词源上,转包是中国社会政策化境下自己独创的言语来表述中国的情况,而租赁则是中国各国民法及传统民法理念中就有的一种债权法律关系。适用范围上:转包只用于农用承包地、建设工程等特定领域,而租赁则范围更广,土地、交通工具、房屋都可以用租赁这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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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土地租赁权转让合法吗?
在我国土地租赁权转让合法,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对土地租赁进行转化。但必须要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合法的租赁合同约定,才能进行租赁权的转让。否则就是非法地对土地租赁权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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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租赁房屋土地租赁税费如何计算,租赁房屋租赁税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租赁税费如何计算 一、营业税:按租赁收入依5%税率计征; 二、城建税:按营业税额依7%税率计征; 三、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依3%的征收率计征(有的地方还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各地不同,征收率有1%,也有 1.5%。 四、印花税:按租赁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五、房产税:按租赁收入依12%的税率计征; 六、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依单位等级税额计算,“单位等级税额”是根据土地坐落的地点,由地税局事前确定的:从全国来看,“单位等级税额”如下: 1、大城市 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七、个人所得税:地税有可能按核定征收的办法计征,从全国来看,其附征率在1%-5%之间,普遍在2%- 2.5%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按照此规定,土地使用税应当由土地实际使用人缴纳。具体地讲:如果属于应税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单位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但是需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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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土地租赁费如何缴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租赁的费用如何计算,如何缴纳地税 针对有关税种跟你大致说下相关的减税免税的规定,像增值税,它的减免税法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家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凡属于原征产品税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免缴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规定,对饲料、农膜、化肥、农机、农药、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中免税的优惠政策农业也包括在内了。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140号 规定:“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另外“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因此,企业可依据上述规定判断进行园林绿化的土地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可直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科目,按照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和实际缴纳税金两个环节进行会计处理。 例1 某市一商场从落在该市繁华地段,企业土地使用证书记载占用土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经确定属一等地段;该商场另设两个统一核算的分店均从落在市区的三等地段,共占地7000平方米;一座仓库位于市郊,属五等地段,占地面积为1100平方米;另外,该商场自办托儿所占地面积2500平方米,属三等地段,计算该商场全年应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适用税率:一等地段年税额4元/平方米;三等地段年税额1元/平方米;五等地段年税额0.6元/平方米。 商场占地应纳税额=3000×4=12000(元); 分店战地应纳税额=7000×1=7000(元); 仓库占地应纳税额=1100×0.6=660(元); 商场自办托儿所按税法规定免税。 全年应纳土地使用税额=12000+7000+660=19660(元) (1)计算应缴土地使用税时: 借:管理费用 19660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19660 (2)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19660 贷:银行存款 19660 例2 某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该企业所在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为4元/平方米,计算企业全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额。全年应纳土地使用税额为:10000×4=40000(元) 会计处理为: (1)计算应缴土地使用税时: 借:管理费用 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40000 (2)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4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 某公司在几年前购入了土地一块,由于各种原因,至今未开发使用(还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这种情况是否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原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六点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由此可见,纳税人拥有的土地,不管使用与否,都应当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某厂系向管理区租用土地,自建厂房,每季按协议向管理区交纳租金。每年纳的房产税由该厂负责。该土地使用税应由收租方的管理区负责,还是由租用方负责? 关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问题,原国家税务局在(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明确:“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同时还明确,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外,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所有土地,也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这些规定清楚地表明,管理区既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且出租给你们并收取租金,自应履行纳税义务,承担应纳土地使用税税款。
土地租赁的租赁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土地价格实际上是地租的资本化,地价的高低取决于可以获取的预期地租的高低,土地除以价格表示外,还可以用租金表示,即地产有租赁市场存在。土地价格与租金的关系,犹如资本与利息的关系,只要确定了还原利率,两者就能相互推出。 1)绝对地租是土地价格存在的根源绝对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所取得的收益。无论土地质量是优是劣,土地所有者在转移其土地所有权时,必然会要求取得土地所有权的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而这种补偿的形式就是土地价格。 2)级差地租的存在是决定土地价格高低的主要因素级差地租I是因为土地所处位置的不同产生的不同水平的地租,它使不同位置的土地形成了不同的价格。级差地租Ⅱ是由于连续对土地进行投入所引起的地租量的不同,从而形成的不同的土地价格。 3)垄断地租是导致特殊地段土地价格高的主要原因垄断地租的形成除了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之外,还因某些土地具有特殊的自然条件,使得这些土地能够提供更多的地租从而具有更高的价格。地租理论在土地估价中的应用我们在进行地价评估时,应该以地租理论为指导。根据地租理论的要求,严格审查被评估土地的权属性质,并确定其相应的价格。根据级差地租和垄断地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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