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宠物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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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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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1062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宠物,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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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西班牙《20分钟报》报道,5日起,宠物在西班牙的法律地位不可同日而语,西班牙规定其为“具有敏感性的生物”,而非物品,这意味着宠物已经成为享受相应法律待遇的合法家庭成员

不仅如此,相关法规还明确了夫妻离婚时对宠物的共同监护权,以免宠物被遗弃或者被扣押、抵押,造成痛苦或伤害。

更有甚者,夫妻双方还可以在遗嘱中为宠物指定新的“监护人”。

这项报道引起网友们的广泛热议,有人认为宠物承载着人类的情感,某种意义上是宛如家人般的存在,对于西班牙的相关法律规定表示支持;而另一方面,反对方认为宠物非人,不应享有原本属于人类的权利,喜爱宠物可以,但不能太“过火”。

暂且不论西班牙施行的关于宠物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法理及社会的期待,至少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夫妻离婚时遗弃、虐待宠物等社会问题的出现。

那么,在我国法律没有对宠物权利作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宠物应当怎样处理呢?

先给大家讲个有趣的案例,说夫妻俩登记结婚后,没有生育子女,觉得家里有些空旷,便共同饲养了一只“金毛”宠物犬,取名为“豆豆”,由于豆豆听话懂事通人性,深得夫妻二人的喜爱,逐渐成为两人的精神寄托。

有次丈夫出去遛狗,被恶犬盯上,平时温顺的豆豆勇敢反击,才使男方免于一难,这更加深了夫妻二人对它的感情。

但随着时间流逝,夫妻俩却因种种生活矛盾吵得不可开交,最终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诉讼过程中,双方对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无异议,但对宠物犬豆豆的归属问题却产生了深刻的分歧。

丈夫说豆豆救过他,感情上无法割舍,且自己有合法稳定的居所,豆豆一直由自己饲养照料,他和豆豆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因此豆豆应当由他饲养。

妻子辩称,自己身体原因不能生育,这么多年一直靠豆豆的陪伴,才使自己的心灵得到慰藉,且她对于豆豆的饲养照料也尽了不少心力,因此坚决要求由她来饲养宠物犬豆豆。

那么,法院会怎样处理本案呢?

根据《民法典》第115条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宠物虽然承载着人类的精神寄托,但在法律意义上,其仍属于一种特定的物,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殊的财产。

由此可见,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1062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宠物,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当然,不是指物理分割,实践中主要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将宠物判归一方所有,由该方对另一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都想争取宠物的所有权,法院通常会组织调解,争取让双方对宠物的饲养、探望、折价补偿等问题协商一致

如果双方互不退让,法院通常会结合双方对宠物的照料、关心情况,兼顾双方的情感需求,来判决宠物应当由哪一方饲养。

就上述案例而言,经法院调解,男女双方协商约定宠物犬豆豆由男方直接饲养,女方支付部分饲养费后,享有每周末带豆豆外出游玩的“探视权”,从而较为妥善地解决了离婚时宠物的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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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免疫证地点:各区、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所在地均为常年免疫办证地点,养犬户可不分地区就近办理。
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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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派出所接到申请后七日内征求准主人家属及所在居委会的意见并报公安分局审核批准;
3.公安分局收到申请后十天内做出是否准养的决定,如果准养则向准主人发放《购许可证》;
4.申请领养人可持证购买或接受赠;
5.拥有后要先带到指定的动物医院进行体检并注射狂犬疫苗,注射后领取《类免疫证》;
6.携带许可证和免疫证及本人身份证到指定保险公司办理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
7.持许可证、免疫证、身份证、保险单、购发票或受赠公证书、三张的彩色照片携到居住地派出所审核检验,合格后缴纳1000元登记费便可领取《养许可证》和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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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开宠物店无证经营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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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
(一)项、第
(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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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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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包含哪些财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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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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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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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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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宠物咬伤责任怎么划分,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被宠物咬伤责任怎么划分,怎么赔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被宠物咬伤的责任划分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我们可知:
1.被饲养的宠物咬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被遗弃的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咬伤的,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3.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宠物咬伤,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二、被宠物咬伤的赔偿当被被人的宠物咬伤的时候,可以寻求赔偿,但是法律对于这方面没有具体规定,我们可以参照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1、医疗费用: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用: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3、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报酬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参照执行。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止,最长不超过20年。
4、交通费用: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等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
5、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具体的数字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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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方身患疾病,另一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紧急帮助等事宜都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一般性不属于赔偿,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上情形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等规定,可以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当事人变成植物人,无法再履行夫妻生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情节,是允许离婚的从上可以看出,夫妻一方有重病,法律并不禁止另一方提出离婚主张。但《婚姻法》二十和四十条确定离婚自由的同时,也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没有感情破裂等情形,一般不准许离婚。如果符合离婚情形,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府法律若干问题意见)(10)因一方患严重疾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需要侧重对患疾病的一方给予照顾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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