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刘女士家遇到拆迁,早在今年初就已经签订了协议,协议中她们家可以获得约80万的拆迁补偿款,并且拆迁办的人告诉她补偿款在3个月内就能打下来。但如今已经过去半年多了,拆迁款依然没有动静。
之前,刘女士以为很快能拿到钱,前段时间,刘女士为了置办新房,也是狠狠“剁手”了一番,花光了积蓄,急需拆迁补偿款“回血”。眼看补偿款的影子都没有,她只好咨询律师,给她出出主意,如何要回这笔钱。
下面即明拆迁律师就以此岸,为有类似被拖欠拆迁补偿款的被征收人进行分析,提供解决办法。
一、补偿协议合法是前提
我们知道,只有补偿协议是合法的情况下, 我们才可以依据补偿协议去走法律程序。那么什么样的协议是可以作为我们主张的依据呢?有以下几个点,供大家参考:
1.协议主体适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拆迁的实施主体最低为市、县级政府,因此,拆迁协议的合法签订主体也为市、县级以上的政府,如果低于该级别的,比如和街道办签订的,那么这个协议本身就是违法的。
2.协议内容明晰:口头忽悠拆迁户赶紧签字,实际上却没有落实到协议上的情况太多了。还是那句老话,空白协议签不得。签协议时一定要睁大眼睛,把所有的补偿明细都落实到协议中。例如,补偿款的单价、总金额、包含哪些部分的补偿等信息。
3.交付时间确定:所有诉讼的前提是建立在协议中有明确的规定的,协议中对于打款时间并不是受到法律的强制规定的。也就是说,不写打款的期限,补偿协议依然是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为了规避风险,很多拆迁方不愿意把打款时间写在协议中,这对我们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二、根据协议内容,可以起诉拆迁方“还钱”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依法执行或者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协议的,违反补偿协议书的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畴。
并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有相关规定,签完协议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如果被拆迁人遇到补偿协议签完后拆迁方不履行协议的,拆迁户可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是要求拆迁方履行合同义务,即根据协议规定支付补偿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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