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改中的协议拆迁合法了,那开发商是不是想拆就拆?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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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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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重点一:少数服从多数,协议拆迁也可能转变为国家征收,议拆迁不同于国家征收,既然是协商着拆迁,被拆迁人就有拒绝的权利。协议拆迁的合法是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的,不是谁都有资格说拆就拆的事情。
旧改中的协议拆迁合法了,那开发商是不是想拆就拆?

提起"协议拆迁",很多被拆迁人朋友的第一印象一定是"既不合法,也不靠谱"。然而在我国幅员辽阔的土地上,有一个地方却打破了许多被拆迁人的这种固有观念,走在了前头。那就是率先开展"三旧改造"的广东。

说到三旧改造,就不得不提即将于9月30日起开始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因为看不懂这份指导意见,我那位远嫁广东、最近家里正面临拆迁的表姑最近急得吃不下饭也睡不好觉。这份《指导意见》到底说了啥?下面即明拆迁律师就借这个案例为大家科普科普。

如果协议拆迁合法,那开发商不是想拆谁就拆谁?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去年广州石牌村有一位卖鸭饭的"网红"大叔,家里有10栋楼可以收租。今年这位大叔再次现身,爆料家里正面临拆迁,自爆补偿单价有20万那么高。网友纷纷再次化身酸透了的"柠檬精"。

而我这位表姑家里一直在做生意,也在当地积累了不少房产家业,仅收租也是一笔可观的收入。房子一多,表姑就特别担心拆迁的问题,怕拆迁时拿不到合理的补偿,多年的经营付之东流。

看到《指导意见》中多次出现的"市场主导的拆除重建类改造项目",表姑十分担心。表姑问,"市场"如果可以通过签订协议主导拆迁,那是不是开发商就可以想拆谁就拆谁了?

假如这份《指导意见》真的是这个意思,那当地的拆迁早就乱套了。咱们还是看看,这份《指导意见》到底是什么意思,对被拆迁人有没有好处吧!

重点一:少数服从多数,协议拆迁也可能转变为国家征收

协议拆迁之所以会出现在"三旧改造"中,是因为,如果被拆迁人可以自主自发地对居住生活环境进行改造,国家和地方能省不少钱、省不少事。可是协议拆迁不同于国家征收,既然是协商着拆迁,被拆迁人就有拒绝的权利。这样一来,肯定会有人对拆迁有不同意见,改造项目就有可能随时"夭折"。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指导意见》就提出了,如果一个改造项目里,多数人同意改造,少数人不同意改造,那就按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来处理;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就由政府进行裁决,保障改造项目能够正常进行。

举个例子,如果我表姑家的楼被纳入改造范围了,周围的被拆迁人都同意了改造拆迁,只有我表姑不同意,那她就有可能会面临被强制执行的处理结果。

重点二:协议拆迁出问题咋办?

单看上一点,不怎么愿意接受拆迁的被拆迁人朋友可能要像我表姑一样犯嘀咕了。但是其实大家反过来想一想,政府可以介入帮助推进项目的进行,那当改造项目出现问题时,政府当然也要做好"兜底"工作,避免"房子拆完了,改造没影了"的情况出现。

打个比方,在某个改造项目里有一部分被拆迁人不愿意改造,项目的时间拉得很长。这时候主导改造项目的企业已经投入了很多财力物力,难以负担继续等待的成本了。但是改造项目已经在进行中了,不能说停就停。这时候市县级人民政府就可以"接盘",继续组织推进房屋的改造拆迁工作。

重点三:改造信息全公开,主导者有没有资质一目了然

"市场主体"可以主导三旧改造拆迁,难道真的是开发商的"狂欢"?如果大家和我表姑一样这么认为,那可就是大错特错啦。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各地要将"三旧"改造标图建库、项目确认、规划计划编制、改造方案及用地审批、签订监管协议、土地供应、地价款核算、税费缴交、竣工验收等各事项的标准和办事流程纳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对具体"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结果应依法依规及时公开。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有谁要对我表姑的房子进行"三旧改造"拆迁,我表姑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了解这个单位有没有经过项目审批,有没有主导改造拆迁项目的资质,相关的改造拆迁程序是不是合法。如果不合法,我表姑就有权拒绝。

即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协议拆迁的合法是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的,被拆迁人朋友千万不要以为,这份文件一出,就意味着任何人都能随意私下搞拆迁改造了。

另外,各地的情况不同,也并不是所有地方都有类似广东省这样的规定,被拆迁人朋友们遇到协议拆迁时,还是要提高警惕,遇到不懂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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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核实。
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产情况,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大量核实。
2、逐户。
拆迁人应成立拆迁小组,对所有的被拆迁人逐户,全面进行宣传接触,了解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愿望。
3、编制拆迁计划。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及时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确定拆迁时间、拆迁步骤和拆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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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持有关的国家批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申查批准并领到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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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多数地方按照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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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定住改商可以享受商业用房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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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照商业用房估价,并且根据是否沿街标准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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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重庆某地区规定:
(一)临街底层住改非房屋被拆迁人实际作为门市经营的面积,参照同地段门市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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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住改商拆迁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基于对各地住改商补偿规定的研究,总结对于该性质房屋的补偿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大多数地方按照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拆迁办法中规定,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只要在拆迁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且房屋所有权证书、合法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是一致的,其补偿金额按照同类房屋住宅和非住宅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二、规定住改商可以享受商业用房补偿政策 规定,在拆迁公告公布前近二年以上在经营的,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等有效证件,并能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可以享受商业用房补偿政策。也有地方表述为按照房屋的实际用途补偿。 三、参照商业用房估价,并且根据是否沿街标准有所不同 参照商业用房估价的前提一般相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持续纳税一定时间。对沿街的住改商房屋,其估价是根据营业年限取其营业用房性质和住宅用房性质权重的拆迁评估价格之和作为实际营业部分的拆迁补偿价格。对非沿街的住改非房屋,其实际营业部分的拆迁补偿采用住宅评估价加营业补助的方法确定,营业补助的标准根据不同经营年限确定。 四、一定时间之后的住改商完全按照住宅性质进行补偿 规定对住改商房屋的拆迁,根据其合法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对正在经营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操作上则根据住改非的时间在住房评估价值的标准上上浮,但此前提必须是在2020之前住改商。此时间点之后除临道路第一层的之外的住改商房屋则一律按照住房性质进行评估补偿。 五、采用混合标准 (一)临街底层住改非房屋被拆迁人实际作为门市经营的面积,参照同地段门市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二)其他住改非房屋货币安置补偿被拆迁人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按住宅评估价格的1:2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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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拆迁时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怎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基于对各地住改商补偿规定的研究,总结对于该性质房屋的补偿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大多数地方按照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拆迁办法中规定,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只要在拆迁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且房屋所有权证书、合法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是一致的,其补偿金额按照同类房屋住宅和非住宅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二、规定住改商可以享受商业用房补偿政策 规定,在拆迁公告公布前近二年以上在经营的,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等有效证件,并能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可以享受商业用房补偿政策。也有地方表述为按照房屋的实际用途补偿。 三、参照商业用房估价,并且根据是否沿街标准有所不同 参照商业用房估价的前提一般相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持续纳税一定时间。对沿街的住改商房屋,其估价是根据营业年限取其营业用房性质和住宅用房性质权重的拆迁评估价格之和作为实际营业部分的拆迁补偿价格。对非沿街的住改非房屋,其实际营业部分的拆迁补偿采用住宅评估价加营业补助的方法确定,营业补助的标准根据不同经营年限确定。 四、一定时间之后的住改商完全按照住宅性质进行补偿 规定对住改商房屋的拆迁,根据其合法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对正在经营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操作上则根据住改非的时间在住房评估价值的标准上上浮,但此前提必须是在2020之前住改商。此时间点之后除临道路第一层的之外的住改商房屋则一律按照住房性质进行评估补偿。 五、采用混合标准 (一)临街底层住改非房屋被拆迁人实际作为门市经营的面积,参照同地段门市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二)其他住改非房屋货币安置补偿被拆迁人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按住宅评估价格的1:2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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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改会替代棚改吗?城镇老旧房屋是否还会拆
旧改会不会替代棚改需要根据政府经济发展需要来确定,相对于棚改,“旧改”的投入要小得多,主要拉动的是相关的配套产业,如电梯,机械车位,外墙涂料等等。而完成旧改后的小区,短期内的拆迁也就可能性极小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旧改就会替代棚改或者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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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你好律师,我们家里的房子最近马上就要拆迁了,我想问下旧改拆迁房离婚分割的依据是啥,你知道吗
[律师回复] 在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因离婚分割房产的情况下,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应当得到保护。
  拆迁法律关系是建立在拆迁补偿与安置协议基础之上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被拆迁人的其他家庭成员来讲,不属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在产权调换中无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与拆迁人签定拆迁安置协议。但是在拆迁行为中,依据其户籍、与被拆迁人的亲属关系以及长期与被拆迁人共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等实际条件,享有具有政府用于改善原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条件的福利措施和补助政策,他们的居住权是以拆迁安置协议条款的形式作为被安置人口明确约定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
  由此可见,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长期有效。所以,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和居住权都应当得到保护。夫妻离婚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应当注意到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否则对居住权人来说是明显有失公平。要想彻底实现所有权和居住权的统一,必须解决居住权人的住房问题。因此,离婚时应当给予其他居住权人补偿后才能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同理,因继承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也应当同时注意到继承人以外的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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