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厂房被拆除,该不该主张补偿?企业主的两难境地有多少人知道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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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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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拆迁中,企业主完全可以并且应当依法争取合理补偿。争取补偿和继续经营其实是并不冲突。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企业厂房被拆除,该不该主张补偿?企业主的两难境地有多少人知道

一些企业被违法拆迁后,损失极大。但碍于是本地企业,企业家还想继续在当地经营下去,担心主张补偿的话会影响和当地关系,不利于后期经营。在地方不明确补偿的情况下,或明确表示不予补偿或压低补偿的情况下,一些企业主也就不敢向拆迁方开口要补偿。在企业拆迁中,企业主的这种两难境地,唯有他们自己最清楚了。

如果咱们跳出这种二元思维,从法治环境的进步和政策环境的支持角度来看,企业的各项合法权益其实是受法律和政策保护的。去年以来,高层也多次为民营经济站台喊话,国家支持民营企业为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两高也明确表示,会秉公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大环境是有利于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因此,在企业拆迁中,企业主完全可以并且应当依法争取合理补偿。争取补偿和继续经营其实是并不冲突。

违法拆除企业厂房,不合理也不合法,企业主应当依法维护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之日起,我国就不存行政机关可以直接拆除的可能,所有的拆除都必须申请法院下达裁定书。否则,就是违法强拆。

本来补偿没谈拢就是拆迁企业的心头患,如今还未走程序就拆除,岂不是在伤口上撒盐吗?这种强拆行为明显侵犯了拆迁户的复议诉讼的权利,又没有经过法院的认定,是典型的可以诉讼的违法行政行为。强拆既然违法,您可以根据这个违法点把趾高气扬的征收方拉到谈判桌上,从而开口谈补偿。

维权并非一定要撕破脸,以打促谈,往往能达到良好的效果,双方都能接受

很多企业家一直担心把征收方送上当被告,一是怕告不赢,二是怕以后再也没法在当地立足了。

拆迁律师在这里想说句公道话,律师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没有哪个成功的律师是以告了多少级政府为荣的。打官司只是迂回战术,依然是为了获得和征收方谈判的机会。

之所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让征收方处在被告席的位置,是为了让征收方意识到企业主也不是好惹的,毕竟调解原则是贯穿诉讼的全过程。只要征收方足以重视,愿意跟我们谈,在法庭中达成和解也是十分很常见的。

就算退一万步讲,双方不愿再调解,一定要走上行政诉讼的法庭上硬碰硬,您也不必太过担心。在如今这种法治进程下,“民起诉官”胜诉率也是越来越高的,司法和行政的独立性越来越强,选择法律就不怀疑法律。

国家支持民营经济,企业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也就是说,国家是支持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的,地方民营经济发展好了,对当地财政丰盈、城市风貌建设等来说,肯定是利大于弊的。企业的发展既然在国家层面得到了高度支持,那您还有什么好怕的呢?即便是这次的确上了法庭,只要您日后是合法经营,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完备证件,没有瑕疵可寻,相信当地政府的态度一定是正面比负面更多。

这个时代是民营经济的利好时代,法治环境完善、政策大力支持、企业家们有胆识,这些因素导致了我们完全可以在遇到不平等的时候有勇气提出不满,敢于和征收方说不,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总而言之,继续经营和获得合理补偿是并行不悖的,关键在于企业家们是否能战胜自己的心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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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备补充费用按照重置成新价计算 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费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
2 / 3
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每个地方应当有确定的标准;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该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进行规定。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一级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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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搬迁安装费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
2、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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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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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给予补偿,并且给予的补偿不应少于出让的土地。 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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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或上市交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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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搞好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交易工作,1992年,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性文件,对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交易,作了具体规定。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实际做法,境外上市的企业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潜力,急需资金,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等条件。境外上市企业要经过推荐预选程序:
1.申请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向所属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地方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部门直属企业由有关企业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推荐;
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初步确定预选企业,报批准;
4.批准后,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文通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开始进行发行、上市准备工作。
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交易是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一种新形式,同时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防止境内企业一哄而上到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交易,家和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总结了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交易的经验,规定国家对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实行统一管理,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对违反规定的,以擅自发行股票论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部门领导,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当事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企业境外发行证券或上市交易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境内企业可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交易。证券法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境内企业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交易,是指境内企业以自己公司的名称和身份到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是指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名义等方式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 为了搞好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交易工作,1992年,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性文件,对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交易,作了具体规定。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实际做法,境外上市的企业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潜力,急需资金,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等条件。境外上市企业要经过推荐预选程序: 1.申请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向所属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地方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部门直属企业由有关企业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推荐; 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初步确定预选企业,报批准; 4.批准后,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文通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开始进行发行、上市准备工作。 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交易是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一种新形式,同时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防止境内企业一哄而上到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交易,家和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总结了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交易的经验,规定国家对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实行统一管理,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对违反规定的,以擅自发行股票论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部门领导,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当事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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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不愿主张,卖方可以主张吗
[律师回复] 案例简介:卖家以配偶不同意主张合同无效前不久,B和A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B将其名下的房子卖给A,按照合同约定,A支付了30万的定金和150万的首付款之后,在过户之前,B突然提出房子卖不了了,原因是因为自己的妻子不同意出售这个房子,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卖房一事,其妻子事前不知道,张妻现在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房子。无奈之下,A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此时张妻也向主张合同无效。判决:共有人不同意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房屋出卖人的配偶以其不知情、不同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的,这个理由,我们前面也已经分析了,这样直接的后果就是被驳回。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买房人还是卖房人或者卖房人配偶均不能主张无权处分的合同当然无效。律师说法:共有人不同意合同仍有效,但合同会发生履行障碍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合同有效不一定能够引起物权变动。A要求B配合办理过户,由于B缺乏处分权,过户这个行为必须经过共有人的同意才能处分共有财产。所以A要求判决B配合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难以成立,一方面是因为该诉讼请求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很难作出人身依附性的判决。另一方面,因为共有人之一不同意处分共有财产,所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缺乏法律依据。特别需要提醒买房人注意的是,此时,如果买房人有足够的证据其作为善意第三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为无权处分,并且已经支付了房屋的价款,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此时买房人已经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论卖方配偶以何种理由,均不能要回该房子。原因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买房人还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合同时,一定尽到自己的审查义务,一般在实际的买房过程中都是委托给中介来进行,如果这其中因为中介的疏忽大意导致“配偶同意出售说明书”中存在代签、错误等情况时,除了可以向中介主张责任外,如果卖方存在可能隐瞒或者在纠纷出现后伪造证据来拒绝履行合同的,买房人也可以有针对性采取我们上面给出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自己现在经营了一家私营企业,然后想要去私营企业贷款,想知道这个私营企业贷款难不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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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款申请人(担保人,如有)前三个年度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及主要会计科目明细资料。
(五)商务合同、生产经营计划等贷款用途背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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