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债权转让审批流程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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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有企业在进行债权转让的时候,首先要确定债权是否符合转让的条件,然后由债务人和第三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债权转让的协议,并将转让的事宜通知给债权人,取得债权人的同意,而后办理转让手续。
国有企业债权转让审批流程有什么?

一、国有企业债权转让审批流程有什么?

公司债务转让审批的流程有以下环节:

1、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2、债务人与第三人就转让事宜通知债权人,征求债权人同意;

3、债权人同意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二、公司申报债权的条件有哪些?

申报债权应满足的条件: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司债权转让需要满足的条件有什么?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3、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1)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2)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体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体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3)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4)必须有转让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通知债务方,申报债务时必须满足4个条件,首先必须有财产给付内容为请求权,其次必须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去,然后必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最后必须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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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非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可按国家规定将《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它有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材料直接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2、名称核准登记
《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向工商部门申请对拟设立的企业核准名称。  
3、报批企业合同、章程,领取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项目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和经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或部分非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经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后,将合同、章程等有关资料文件,按照审批权限报商务部门审批。
领取批准证书前,应持商务部门正式批准文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中心领取《企业组织机构赋码通知单》。  
4、申请工商注册登记
在领取批准证书后30日内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注:《公司法》规定,公司自批准设立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设立登记。“三资法”规定自领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登记。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适用“三资法”的规定。
5、申请财政、税务、外汇、海关登记
在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到财政、税务、外汇、海关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中心领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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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上述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天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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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成立没多久,很多事情都没有理顺,我想了解一下企业的合同签订审批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去跑哪些政府部门呢?
[律师回复] 您好,合同签订审批的话合同会审流程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合同的会审程序,提高合同的会审效率,降低公司在合同中的不良风险,进而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对合同经办人员起草的业务合同、外来合同的会审。 本暂行办法所称会审,指合同在拟稿之后、签订之前,由合同涉及的各个专业部门根据《合同文件会审表》中审阅流程对合同进行审核的过程。合同会审采用以下流程:
1、由合同经办人员起草合同,后由经办人员所在部门经理对合同中所涉及的业务事宜进行审核。存在错误的,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修改;审核无误的,经办人员、部门经理、部门总经理在《合同文件会审表》中签字。经办人员将合同以及《合同文件会审表》送至法务人员。
2、法务人员在收到合同以及《合同文件会审表》后,应及时对合同进行审核。合同存在错误的,法务人员对错误进行标注并在《合同文件会审表》填写法律意见,后交还经办人员修改;审核无误的,法务人员在《合同文件会审表》签字,并交换至经办人员。
3、合同经办人员将合同以及《合同文件会审表》送至合同具体涉及的部门,由该部门人员对合同进行审核。存在错误的,应对错误进行标注并在《合同文件会审表》填写意见,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修改错误;审核无误的,由具体涉及部门的经理、部门总经理在《合同文件会审表》中签字,并交还至经办人员。
4、合同经办人员将合同以及《合同文件会审表》送至财务部,由财务部对合同中有关财务的事宜进行审核。存在错误的,应对错误进行标注并在《合同文件会审表》填写法意见,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修改错误;审核无误的,由财务部经理、财务部总经理在《合同文件会审表》中签字。
5、合同经办人将合同以及《合同文件会审表》送至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对合同进行审核。存在错误的,合同经办人应及时修改;审核无误的,总经理在《合同文件会审表》中签字。 对合同进行审核的人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合同进行审核。签名需本人亲笔签名,不得盖章、他人代签。 合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会审流程,将合同交于审核人员时必须附带《合同文件会审表》。合同经办人不得随意更改合同会审流程的顺序。 合同审核人员,审核前应检查己环节之前的各个环节审核人签名是否完备。没有附随《合同文件会审表》、己环节之前缺漏签名的,审核人员有权拒绝对合同进行审核,同时拒绝签字。但是,特殊情况下应对合同进行审核,合同经办人员应在《合同文件会审表》注明特殊情况的具体事宜。 《合同文件会审表》经所有审核人员签字完毕后,由合同经办人所在部门保留原件,法务人员保留复印件(经办人员须签名)。 本暂行办法第七条中的特殊情况,指审核人员因出差、请假等原因不在公司,并且自需审核之日期2天内无法对合同进行审核。 本暂行办法有效期至上级单位发布正式制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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