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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一次性缴纳出资、也可以分期缴纳。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3、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在满足一定条件之后,公民、单位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募集设立等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若是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对于发起人来说,不仅需要履行订发起人协议、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等的义务,也需要按照约定缴纳公司的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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