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滥用权利与抽逃出资的行为,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2、股东滥用权利。
3、股东虚假出资。
4、股东出资不到位。
5、股东抽逃出资。
6、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8、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9、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10、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11、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14、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二、股东抽逃出资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股东义务有哪些?
1、出资(按时足额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4、不得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制定的公司章程中应该有关于限制股东滥用权利和抽逃出资的相关条款,事实上,股东抽逃出资不仅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抽逃出资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或抽逃出资数额较大,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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