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前为了防止妻子偷卖房屋应该如何做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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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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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争议房屋被恶意转移,律师建议在离婚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对涉案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或者异议登记。
在离婚前为了防止妻子偷卖房屋应该如何做

大家都知道,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有些人一肚子坏水,会在背地里偷偷的转移、买卖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该如何防止这类事情发生呢?今天我们就来看个案例。

案情简介:

小刘已经年过30,家里为小刘的婚事操碎了心,于是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同样单身的小丽,因为家里催的紧,两个人短暂交往后就去民政局领了结婚证

婚后小丽不想和公婆生活在一起,于是双方就重新买了一套房,房子登记在小丽的名下,结婚后双方一直没有孩子,加上没有感情基础,日子过的并不美满。

于是小刘去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小刘觉得起诉离婚的时间比较长,担心在此期间小丽会转移财产,恶意出售房屋,如果小丽成功转移房子,那么即使最后房子归自己,自己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于是小刘就去咨询律师自己应该如何做。

律师分析:

在生活中,离婚前偷偷转移、买卖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确实常有发生,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那么自己应得的财产就会损失一大半。

实际上,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登记时会审查交易一方的婚姻状况,如果确定房子是婚内取得的,那么即使房子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不动产登记中心通常也会要求夫妻双方都签字。

所以在正规操作下,夫妻登记的一方意图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子的可能性较小,但是也不能排除对方通过非正常渠道去出售房屋。如果房屋登记一方一旦把房子出售成功,那势必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所以为了防止争议房屋被恶意转移,律师建议在离婚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对涉案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或者异议登记。

为了让大家能够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减少损失,今天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下异议登记制度:

1、定义

异议登记是指登记机构按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2、目的和意义

异议登记制度旨在对登记错误的状态下的真正权利人提供一种临时性的救济。如果申请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登记错误,因其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登记簿通常程序严格、证据材料较多、周期较长,在争议一时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允许异议人提出异议,暂时限制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权利,不能限制权利人的交易行为,但可以避免不动产为第三人善意取得,为真正权利人提供了一个临时性保护措施。

3、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离婚诉讼中异议登记的具体操作流程

北京不同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要求并非完全一致,所以如果确定要异议登记,应向具体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或者现场咨询。通常需要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

(3)证明不动产登记簿错误的材料原件:如结婚证和购房合同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

5、其它说明问题

(1)案件起诉前,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要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的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时效。

(2)案件起诉后,异议登记申请人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的证明材料。

(3)异议登记时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4)异议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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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房屋买卖风险转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两方面约定买卖双方权利转移和转移占有,归纳起来就是在两个方面对买卖双方进行约定:
1、就房地产风险责任的约定:让买卖双方选择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或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即买家)。所谓风险是指如房屋发生地震、火灾、水宅等风险灭失或有损失等。如买卖双方选择权利转移之日起风险转移则意味着从双方前往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申请当日,房屋一旦发生任何的风险灭失,如失火等,则损失由买家承担。而这个时候可能买家尚未拿到房屋,房屋尚在房东的掌控之下,甚至还由房东在使用,但不论实际情况如何,只要双方的合同中已作此约定则房子一旦发生风险就由买家承担所有的风险损失。还不要说如果房东如因其他纠纷在过户后被查封拍卖之情况。就我国现有规定,在买家是善意第三人,房屋产证已办出的情况下,如原房东方有纠纷需要冻结财产,不大会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拍卖。但除此之外,产证尚未办出时,即使已经过户,仍可能因原房东的原因被查封拍卖。所以如果选择权利转移就转移风险就意味着可能要为还不是自己的房子承担20多天的风险。
2、就有关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等费用支付的约定:在格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单独以附件四的形式对这些费用进行约定:即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在权利转移或转移占有这两个点来区分上述费用由谁承担。一般的消费者对此都没有什么概念,也是随便选一个。其实在现在的二手房交易中,大多房东是要等到买家支付所有房款后才将房屋交给买家的,有些甚至要求延迟交房,这样的情况如果选择权利转移时为费用分割点就意味买家要为房东多承担一段时间的水电等房屋消耗费用,没有必要,完全可以选择转移占有时为双方费用的分割点。
在房屋买卖过程当中,买卖双方必须签订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指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而在这份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地产风险转移有两种:一种是权利转移,一种是转移占有。由于是在政府制定的格式合同中有这两种方式,买卖双方一般会认为两种都可以,没有关系,就随便选了一个或则不选。
以房产权利转移来说,从法律内涵上来说是是指房产权属的转移,即房产权利人从房东名下转到买家名下,而我国房产又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即以政府相关部门登记标注为准来确定权利人。而上海市格式的房产买卖合同中对此又有了更明确的约定即:“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该房地产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但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法作出不予过户决定的除外,即将权利转移的时间以交易中心申请过户之日为标准,而不是以产权证办出之日为准。
以转移占有来说。从法律内涵来说是指标的物被交接,占有权归买家使用。以房产来说,即房东将房屋交付给买家使用,把钥匙交给买家,允许买家占有使用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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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偷偷卖掉的房屋能追回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知道您所说的房产是否为婚前财产,如果是婚后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对共同房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一般被认定无效。但是,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单总结为以下几点: 1、买家善意购买且已完成过户,房子拿不回来,在买房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的市场价购买并已办理过户,那房子就难以追回。此规定可保障买家利益,防止房价大涨时,卖房人以未征得配偶同意为由要求合同无效。 2、合同已签尚未过户,交易无效r此种情况合同无效,可要求买家退房。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合同已被撤销,但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仍然有效,可单独适用,卖家违约需要双倍返还买家定金。 3、买家非善意购买,交易无效。买家是双方亲属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明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就不能认定为善意购买,那单方对共有房产的处分无效;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买家有与一方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嫌疑。 4、房子拿不回来,另一方可要求赔偿。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下,另一方可主张赔偿。在不离婚的情形下,不能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另外,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害赔偿,不涉及精神。综上所述,夫妻共有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存在被登记方擅自出售的风险。一般只要不是恶意串通,确实是按照市场价正常出售且已完成过户,另一方就很难追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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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总结为以下几点:
1、买家善意购买且已完成过户,房子拿不回来,在买房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的市场价购买并已办理过户,那房子就难以追回。此规定可保障买家利益,防止房价大涨时,卖房人以未征得配偶同意为由要求合同无效。
2、合同已签尚未过户,交易无效r此种情况合同无效,可要求买家退房。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合同已被撤销,但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仍然有效,可单独适用,卖家违约需要双倍返还买家定金。
3、买家非善意购买,交易无效。买家是双方亲属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明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就不能认定为善意购买,那单方对共有房产的处分无效;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买家有与一方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嫌疑。
4、房子拿不回来,另一方可要求赔偿。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下,另一方可主张赔偿。在不离婚的情形下,不能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另外,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害赔偿,不涉及精神。综上所述,夫妻共有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存在被登记方擅自出售的风险。一般只要不是恶意串通,确实是按照市场价正常出售且已完成过户,另一方就很难追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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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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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广告欺诈如何预防 目前有些开发商的宣传存在不真实的情况,而许多购房人又大多是先从广告中了解房屋的大致情况的。但你千万不要把宣传广告与商品房合同划等号。凡是宣传广告和开发商口头承诺的东西,你如果很在乎,也就是说,你正是看中了宣传广告中宣传的某方面,你一定要在合同中的补充协议中注明,而且任何违约都应在协议中设定赔偿条款。如果是现房你可以通过对房屋的实地考察辨别真伪。 签订购房合同条款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第二,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第三,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第四,明确关于公摊建筑面积。现在面积争议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而且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第五,应该明确装修标准。以后逐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精装修,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明确。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想使用进口材料、高级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颜色等。
如何防止房屋租赁纠纷
[律师回复] 找中介租房时要注意什么,该如何防范房屋租赁纠纷? 【律师解答】 中介租房注意事项 (一)综合比较各公司的服务模式,货比三家,尽量不交或少交看房金或看房费等,以免发生纠纷。 (二)要审查对方是否具备工商执照和房地局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工商执照中应具备“物业代理”这一经营项目,以上两证也应有“年检合格”的印章。 (三)在与公司看房前,要认真阅读对方提供的“中介代理合同”,这一环节至关重要,要找出您认为不合理的条款与对方商量改妥后再签字,因为一旦签字合同生效,有可能有些条款将来会对您十分不利。 (四)不要和经纪人个人隐瞒公司私下成交。有些客户为节省中介费,向经纪人支付回扣私下做单,这种做法不太可取。其一房源信息是公司财富,这样做已经违反双方合同,会遭到公司;其二收取回扣的经纪人一般道德水平低下,有可能等你入住后看准你不敢声张,继续索要钱财;其三目前存在一些经纪人勾结外人冒充假房东行骗,诈取钱财后逃之夭夭,使客户白白遭受损失又无处追偿。 (五)在订房时一定要自己审查房东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原件,三证俱全才可付款。虽然说中介公司有审查证件的责任,但有些经纪人并不负责,所以自己必须要亲自审查,以免被假房东诈骗,据中介公司实际操作的经验来看,一般出现的诈骗事件都是房东证件不全,而当事人没有防范意识造成的,这点要特别注意。 (六)一旦发生自己利益受损的情况,应该立即到工商部门或房地局部门投诉。 何防范房屋租赁纠纷的方法如下: 1、完备房屋租赁的法律要件 业主(出租人)要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合法地出租房屋。这里着重强调的是合法。房屋租赁关系合法,才能做到有效。合法、有效,不但能大量减少租赁纠纷的发生,而且也是当事人保护自己最为实际的措施。要使租赁关系合法、有效,要符合以下要件: (1)要依法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将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明确的约定,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先小人后君子。 (2)合同内容不能违法,如房屋使用功能是住宅或厂房的,就不能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便在合同中擅自改变功能,作为商业用途出租。这方面的案例表明聘请专业律师参与房屋租赁谈判、合同签订,在避免损失方面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是一种比较特别的民事法律关系,它要做到合法、有效,除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同内容合法外,还要求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如出租人必须持有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及合同签订后必须在10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2、租前调查 出租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对承租人的经济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不要盲目出租房屋给没有经济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一些租赁纠纷的发生,往往和出租人出租房屋时的盲目性有关。现实生活中,一些业主因自己的物业空置而心中发慌,只要承租人出现,不管他是否有能力付房租,就很草率地签订合同,甚至未签合同就将房屋交对方使用。结果到对方交不起房租时,才注意到其本来就没有支付租金的能力。这种纠纷发生后,吃亏的肯定是出租方。即使通过诉讼,判决对方付租金,但执行起来也可能因困难重重而不了了之。承租人不要贪图便宜,找那些产权不明、违法建筑及无《租赁许可证》,不允许出租的房屋业主租赁房屋。承租人租房前,最好到房屋租赁管理所咨询自己所想租的房屋是否可以租,或请租赁所推荐可租赁的房屋,如能做到这点,基本上就可避免盲目租赁房屋而造成经济损失事件的发生。 3、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可要求承租人设立担保 承租人设立担保,是减少因付不起房租而发生租赁纠纷的最为有效的办法之一。 对于那些租赁面积大,租金总额高,租赁时间长的租赁关系,以及对承租人的资信状况不易掌握的当事人,设立担保尤为必要。 4、出租人出租房前,要全面、客观地估价整体经济状况,提出合理的租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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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可以在离婚前为了防止妻子偷卖房屋
为了防止争议房屋被恶意转移,律师建议在离婚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对涉案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或者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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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一方偷偷把自己的房屋卖掉,怎样追回,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知道您所说的房产是否为婚前财产,如果是婚后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对共同房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一般被认定无效。但是,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单总结为以下几点: 1、买家善意购买且已完成过户,房子拿不回来,在买房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的市场价购买并已办理过户,那房子就难以追回。此规定可保障买家利益,防止房价大涨时,卖房人以未征得配偶同意为由要求合同无效。 2、合同已签尚未过户,交易无效r此种情况合同无效,可要求买家退房。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合同已被撤销,但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仍然有效,可单独适用,卖家违约需要双倍返还买家定金。 3、买家非善意购买,交易无效。买家是双方亲属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明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就不能认定为善意购买,那单方对共有房产的处分无效;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买家有与一方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嫌疑。 4、房子拿不回来,另一方可要求赔偿。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下,另一方可主张赔偿。在不离婚的情形下,不能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另外,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害赔偿,不涉及精神。综上所述,夫妻共有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存在被登记方擅自出售的风险。一般只要不是恶意串通,确实是按照市场价正常出售且已完成过户,另一方就很难追回房屋。
我儿子明年年初就要结婚了,但是因为家里资金不够所以一直都没能买房,现在我和我老伴打算买一套好一点的二手房,到时候自己装修一下,那为了防止房屋买卖合同欺诈行为,映带怎么写购房合同才好
[律师回复] 甲方(卖方):签名 乙方(买方):签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方乙方就某地房屋买卖相关事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下协议。
1、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某市某区某地一座房子买给乙方,其中与房产相关的土地所有权一并卖给乙方(附上房产复印件)
2、甲方必须保证房产的所有权清楚。
首先要还清银行按揭到房管局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去银行办理手续时务必带上相应资料,解除房产抵押后一般随时都可以办理房产过户。
3、双方协议的上述房屋及相关建筑总共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方需要支付甲方定金万元,即万元。
4、由于房屋不支持按揭买卖,在协议书签订后2个月之内,乙方将支付房屋总额除定金之外的所有金额
5、办理房产的一些列相关手续费都由甲方承担。
6、当乙方支付了定金后,甲方需要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乙方接手房产后尽快向甲方支付剩余金额。
7、甲方要在办理完所有手续一个月之内将房子交给乙方,并保证房屋无任何担保,无人出租。无水费、电费、物业费拖欠等。
8、协议书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应,在乙方支付过定金后,双方无论哪一方毁约,需要向对方支付五十万人民币,逾期一日加五百。
9、房屋在过户之前,甲方不得毁坏房屋结构、不能移动的设施如墙壁、地面、柱子等。可移动的家具除外。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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