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规定只是以毒品的数量来决定法定刑升格。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第三、武装掩护走私、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第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第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2)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从重处罚。
单位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经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审理毒品共同犯罪案件,特别是量刑时应注意区分主犯与从犯、正确认识主犯和从犯的毒品犯罪数量、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判决结果】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确定刑罚。
立功表现认定
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抓获同案犯的,不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过程中确实起到协助作用的,例如,经被告人现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有关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走私,贩卖或者是运输,制造毒品,不管数量是多少,都会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进行刑事处罚,如果情节非常轻微的话,量刑一般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最高的处罚是可以达到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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