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出版合同主要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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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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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书籍出版合同的主要内容,首先需要有作品的基本信息。其次需要有授权的相关信息,然后再根据双方的约定来进行填写,比如说出版的要求有哪些,交稿的时间是什么时候等等。最后再有双方签字确认。
书籍出版合同主要内容有哪些

书籍出版合同

第一条 作品基本信息

作品名称:【   】(暂定名,最终名称由甲方确定,以下简称“本作品”)

作品署名:

署名顺序:(如为合作作品)

第二条 出版授权

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出版包含上述作品的选集、文集或者出版上述作品的缩编本、修订本图书的,应另行与甲方签订书面合同。

甲方所授予乙方的权利仅为纸质图书的专有出版权,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电子图书、数字光盘、网络传播等形式使用作品)、改编权、翻译权、表演权、录音录像权、播放权等其他权利。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使本合同授权范围以外的权利。

第三条 作品要求

第四条 出版要求

上述作品的内容、篇幅、体例、图表、附录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1.字数:【  】(千字),暂定,以甲方确认后最终出版为准;

2.开本:【  】(开);

3.图表:【  】(幅),(黑白/彩色)印刷;

4.附录:【  】(则);

5.印刷用纸规格:【  】;

6.封面装帧设计:乙方负责封面装帧设计,但在正式出版发行前应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

第五条 交稿

甲方应于____年___月___日前将上述作品的稿件(纸质版或者电子版,以甲方确认为准)交付乙方。甲方不能按时交稿的,应在交稿期限届满前___日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约定交稿日期。甲方到期仍不能交稿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元人民币,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甲方以电子稿件交付的,以甲方邮件发出之日作为交付之日,乙方指定的收件邮箱为__________。甲方以纸质稿件交付的,应在稿件上进行署名或者签章。纸质稿件当面交付的,甲乙双方应签署稿件交接清单,交接日期为甲方交稿日。甲方以快递形式向乙方发送的,以快递发出之日作为交付日期。

如甲方向乙方交付的是手稿,乙方应妥善保管,并在作品出版之日起____日内或者本合同终止之日起___日两者孰早的日期内向乙方返还。如发生手稿丢失,乙方应向甲方赔偿违约金_____元人民币。

第六条 出版时间

乙方应于____年___月___日前出版上述作品,最低印数为___册。乙方不能按时出版的,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___日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并且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本合同采用的是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方式支付报酬,乙方按照并约定报酬的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双方约定采取版税方式支付报酬的,由乙方按___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在另行约定的出版日期之前仍不出版的,除非因不可抗力所致或者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报酬及违约金。如本合同约定的是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方式支付报酬,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如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按照版税方式向甲方支付报酬,则乙方按照___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报酬。

第七条 转授权

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第三条约定的权利许可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关联公司)使用。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___元并终止合同。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按照甲方确定的许可条件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权利,但应将所得报酬的___%交付甲方,并将乙方与第三方的授权合同交甲方备案。

第八条 作品的修改

本作品正式出版的名称由甲方最终确定。乙方如需对作品内容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前言、后记,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风险和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应以明显的方式进行标注,并得到甲方确认后方可出版。

第九条 审校

本作品的校样由乙方审校,但乙方应在付印之前日提交给甲方___确认,甲方应在付印之前___日内书面确认。甲方未按期审校,乙方可自行审校,并按计划付印。如因甲方未按时确认导致本作品未能按期出版的,由甲方承担推迟出版的责任。

第十条 稿酬的计算方式

乙方采用下列第___种方式及标准向甲方支付报酬:

(一)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____元/每千字×千字 印数(以册为单位)×___元/每册。

(二)一次性付酬:____元。

(三)版税:___元(图书定价)×___%(版税率)×印数(以册为单位)。

第十一条 稿酬的支付

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式付酬的,乙方应在在合同生效后___日内,向甲方预付基本稿酬的___%(___元)。甲方交稿后___日内,乙方向甲方付清基本稿酬。作品出版后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印数稿酬。

以一次性支付方式付酬的,乙方在合同生效后___日内向甲方付清报酬。

以版税方式付酬的,乙方在出版后___日内按起印数向甲方付清,本作品的起印数为___。

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报酬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付酬的义务,乙方还应从约定期限起,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报酬金额1‰/日的违约金。

上述报酬计算,印刷数以本作品每次出版时所载印数为准,没有载明印数的,以出版社提供的委印单载明的数量为准。图书定价按本作品每次出版时所标注定价为准。

第十二条 交稿要求

如乙方认为甲方交付的稿件未达到双方约定的要求,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修改,如甲方拒绝按照合同的约定修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预付报酬。如甲方同意修改,乙方应当给予甲方充足的修改稿件的时间,但反复修改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预付报酬不返还乙方;如未支付预付报酬,乙方向甲方支付酬金___元,在此种情况下,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 再版及重印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以自行决定重印,但应事先通知甲方。如果甲方需要对作品进行修改,应于收到通知后___日内答复乙方,否则乙方可按原版重印。

乙方重印、再版,应将印数通知甲方,并在重印、再版___日内按第十一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___元。

第十四条 印数及账目的核查

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核查本作品的印数和乙方向甲方支付报酬的账目,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真实的委印单、发货单、支付报酬的账目等。如甲方指定第三方进行核查,需提供书面授权书。如乙方故意隐瞒印数、少付甲方应得的报酬,除向甲方补齐应付报酬外,还应支付___元的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如核查结果与乙方提供的应付报酬相符,核查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脱销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图书脱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印、再版,乙方应给予书面答复。如甲方收到乙方拒绝重印、再版的答复,或乙方收到甲方重印、再版的要求后___日内未答复,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十六条 样书

上述作品首次出版后___日内,乙方向甲方赠样书___册,每次再版后___日内,乙方向甲方赠样书___册。首次出版及每次再版后,甲方均可以按照图书定价___折价购买甲方图书___册。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补充合同

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约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第十九条 合同的期限及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年。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得出版印制本作品,但可继续销售已出版印制的库存图书。

第二十条 份数及效力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书籍出版的时候,双方是需要签订合同的,合同的内容需要根据双方的约定来进行填写。首先需要有书籍的相关信息,其次在详细的阐述双方的要求,最后还需要写明相关的报酬。如果有违约的情况,如何处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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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第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并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即告成立。隶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随时可提出继承遗产,亦可在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未作明示放弃的,则视为默认其继承权。当其他继承人故意拖延,导致继承权无法实现时,主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继承遗产诉讼,其他继承人均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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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即告失效。在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是基于,继承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实际生存,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显然无法行使继承权利。为了保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及经济利益,因而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代位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被代位人,包括有继承权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子女的死亡,包括民法所涉及的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
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
3.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无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寡,也只是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
4.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具有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生前已经丧失了继承权,则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这是因为遗嘱必须以立遗嘱人死亡为生效的条件,在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情况下,遗嘱无效。
代位继承权的实现前提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同样适用于胎儿的保留份,其原理与法定继承中的胎儿保留份是一致的。
转继承
转继承,又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 为转继承人;已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的规定,不光适用于法定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以及遗赠。上述《意见》第53条还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由于转继承与代位继承都是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死亡的条件下产生,现实生活中容易搞混。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适用的条件与时间不同。转继承适用的前提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未实际取得遗产前;代位继承适用的前提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为被继承人的子或女。
2.两者适用继承的范围不同。转继承既可以发生于法定继承之中,亦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多种场合。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之中。
3.两者适用的主体不同。被转继承人为享有继承权的全体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享有转继承权的人,通常都是被转继承人的若干法定继承人,不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被代位继承人仅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两者的客体不同。转继承的客体为被转继承人未能分得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的客体是被代位人不能取得的应继份。
5.两者的继承权利与义务不同。转继承引申出两个层次的遗产继受关系,转继承人所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同时还会发生其继承被继承人继承的权利义务。代位继承则是单一的遗产继受关系,代位继承人代替被继承人所继承的,只是被继承人继承的权利义务。
6.两者应继承份额的归属不同。转继承中可发生被转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归其配偶共有的情形;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期待的应继份则均归代位人,不发生与被代位人的配偶共有问题。
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的配偶可主张分割已死亡的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依法应享有继承权而未开始分割的,配偶则无权主张分配遗产。
遗赠
所谓遗赠,就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将其个人所拥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待其死亡后无偿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公民通过遗赠给与受遗赠人的既可以是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免除其财产义务。公民订立遗赠时,可以对遗赠附加条件,也即可以要求受遗赠人履行某种义务。但该附加的义务并不是遗赠的对价,也不能超过受遗赠人所得的财产利益。《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此外,遗赠的设立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时,对出生后将成为法定继承人的胎儿,亦应当保留继承份额。
在司法实践中,有判例将赠与给婚外情人的遗赠予以撤销,主要基于该遗赠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而归于无效。
在遗赠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受遗赠应在知道该遗赠的两个月内积极向遗赠执行人主张接受遗赠。没有执行人或被遗赠人的继承人阻挠的,可通过诉至法院的形式,确认该遗赠的效力并取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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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只要个人销售盗版光碟的金额达5万元,或查获盗版光碟500张以上,就能定罪量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按照“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处理,只有非法所得达10万元以上,才能构成犯罪,最高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两相比较,按“非法经营罪”处理更有利于打击盗版,也只有加大对盗版光碟销售的刑事打击力度,才能从根本上更有效地规范音像销售市场。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卖盗版书”违法所得巨大的,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其中第四项就是“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盗版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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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盗版书籍犯法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贩卖盗版书籍犯法吗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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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盗版书籍8000万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只要个人销售盗版光碟的金额达5万元,或查获盗版光碟500张以上,就能定罪量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按照“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处理,只有非法所得达10万元以上,才能构成犯罪,最高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两相比较,按“非法经营罪”处理更有利于打击盗版,也只有加大对盗版光碟销售的刑事打击力度,才能从根本上更有效地规范音像销售市场。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卖盗版书”违法所得巨大的,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其中第四项就是“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盗版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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