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怎么分、怎么用应该是谁说了算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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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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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征地补偿费怎么分、怎么用,要村民会议说了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规定,像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这样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征地补偿费怎么分、怎么用应该是谁说了算

根据我国的土地性质划分,全国的土地主要有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类。咱们农村的土地如果没有经过依法征收,所有权通常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说,咱们村里的地归全部村民所有。

那么等征收方把征地的土地补偿款发放到村里后,具体的分配方案又由谁说了算呢?这就要说到咱们标题提出的问题了——补偿款怎么分,要全村开会讨论,作为村里一员的你,是不是知道这件事呢?

法律规定,征地补偿费怎么分、怎么用,要村民会议说了算

说到村民会议,农民朋友们肯定不陌生。咱们村里有重要村务时,村委会就会把大家都召集起来,一起开个会,讨论做决定;如果村民会议把这个权利交给村民代表会议了,也可以直接组织村民代表讨论做决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规定,像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这样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即明拆迁律师提醒,农民朋友们在这里要注意了,在合法的情况下,村里要制定分配方案,就得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民们对这个会必须知情,只要村民(代表)愿意,就有资格到会参与补偿款分配方案的讨论和确定。

如果村委会没有经过会议讨论就直接自己制定了分配方案,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这个方案的效力也就有问题。

一、只征了村里一部分地,没被征地的村民有资格分配补偿款吗?

有农民朋友可能会有这样的疑惑:在有些征地项目中,征收的可能并不是整个村的全部土地,而是村里的部分土地。在这个时候,这部分土地的补偿款应该全部分给失地的农民,还是分配给全村所有人呢?

上文咱们说到了,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要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全村都参与讨论,就有可能把没有被征地的农户也算在补偿款分配对象的范围内;反过来,村民会议也可以决定只让被征地农户分这些补偿款。

所以说,咱们不能直接说没有被征地的其他村民就没资格分配补偿款,因为村里的土地是归整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他村民也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是考虑到失地农民的实际权益,如果村民会议考虑将征地补偿款分配给全村成员,咱们失地农民可以要求将村集体现有的土地也在全村内部进行统一调整分配,以保障公平。

福建三明有过这样一个案例。某村共有8个村民小组,其中某个小组的土地被征了,全村先是召开了村民会议,后又组织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两次会议讨论决定,这部分征地补偿款都分配给被征地的村民小组成员。这个决定作出后,其他小组的部分村民不服,向法院起诉了这份分配方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份分配方案是依法经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作出的,作出方案的程序合法有效,内容也得到了半数以上参会成员的同意,所以方案应该得到支持和正常施行。

由此即明拆迁律师要提醒农民朋友们,一定要对村民会议重视起来,参与会议的时候要积极表态,勇于提出自己的意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村里要截留部分补偿款,这事谁说了算?

在村里对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时,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况,就是村里说要截留一部分征地补偿款,留给村里用。根据相关法律和地方法规、规章的规定,截留部分补偿款本身并不一定违法,但是农民朋友们要注意,截留多少补偿款并不是村委会说了就算。

一方面,法律规定了一定的可截留比例范围,这个比例通常在10%-30%之间,各地略有不同,但最多的不超过30%;另一方面,具体截留多少补偿款、这部分被截留的补偿款该怎么使用,也需要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使用过程也需要向村民公开明账。

如果村委会直接先行扣掉一部分征地补偿款,这样做是违法的,农民朋友们可以提出异议;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请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也可以通过起诉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即明拆迁律师最后为大家做个总结。当征地补偿款发放到村之后,村委会要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全体村民对这件事都有知情权。

如果村委会没有依法召开村民会议,直接自己做了决定;或者召开村民会议的程序不合法;又或者会议作出的决定确实侵害了农民朋友的利益,农民朋友就可以通过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的方式,或者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如果你作为被征收人,没有参与到关于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制定中,甚至没有听说过相关村民会议的召开,一定要提高警惕,并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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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发布的征地征收的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时,征收土地获得批准的,征地公告发布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征收公告公告过程殊情形的法律效力 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些被征地农民可能因为举家在外地打工等特殊情形不在家,在征地范围张贴的土地征收公告或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农民确实无从知晓,该农民“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日期应当如何确定?其期限应当从何日开始计算? 举家外出打工的农民,在离家时有义务向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告知其去向和联系方式。对举家外出打工的农民,其土地、房屋在被征收范围的,在调查摸底过程中应当了解相关情况,及时与其取得联系,告知其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相关情况,动员其早日回乡处理相关事宜。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单个通知相关被征收土地农民不是的法定义务,如果个别被征地农民因为外出打工等原因未能及时了解到公告内容的,从公共利益和维护绝大多数农民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其对相关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行政决定的期限并不因为确实不知道行政决定内容而推迟,其期限与其他农民一样,从公告期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公告期满是指在公告中指定的公告期满法律文书生效的期间,而不是公告要求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者其他事项的期限。应当根据征地范围和涉及农户的多少,合理确定公告后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要尽可能保证相关农户都能够有时间通览公告内容之后,相关法律文书再生效。一般情况下,至少应当指定3~10日期间为公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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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归谁
[律师回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土地被征收后,不仅需要对土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还需要对用益物权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该部分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包括哪些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费用如何计算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土地征收时征收公告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时,征收土地获得批准的,征地公告发布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征收公告公告过程殊情形的法律效力 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些被征地农民可能因为举家在外地打工等特殊情形不在家,在征地范围张贴的土地征收公告或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农民确实无从知晓,该农民“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日期应当如何确定?其期限应当从何日开始计算? 举家外出打工的农民,在离家时有义务向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告知其去向和联系方式。对举家外出打工的农民,其土地、房屋在被征收范围的,在调查摸底过程中应当了解相关情况,及时与其取得联系,告知其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相关情况,动员其早日回乡处理相关事宜。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单个通知相关被征收土地农民不是的法定义务,如果个别被征地农民因为外出打工等原因未能及时了解到公告内容的,从公共利益和维护绝大多数农民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其对相关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行政决定的期限并不因为确实不知道行政决定内容而推迟,其期限与其他农民一样,从公告期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公告期满是指在公告中指定的公告期满法律文书生效的期间,而不是公告要求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者其他事项的期限。应当根据征地范围和涉及农户的多少,合理确定公告后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要尽可能保证相关农户都能够有时间通览公告内容之后,相关法律文书再生效。一般情况下,至少应当指定3~10日期间为公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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