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怎么分、怎么用谁说的算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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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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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征地补偿费怎么分、怎么用,要村民会议说了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规定,像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这样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征地补偿费怎么分、怎么用谁说的算

根据我国的土地性质划分,全国的土地主要有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类。咱们农村的土地如果没有经过依法征收,所有权通常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说,咱们村里的地归全部村民所有。

那么等征收方把征地的土地补偿款发放到村里后,具体的分配方案又由谁说了算呢?这就要说到咱们标题提出的问题了——补偿款怎么分,要全村开会讨论,作为村里一员的你,是不是知道这件事呢?

法律规定,征地补偿费怎么分、怎么用,要村民会议说了算

说到村民会议,农民朋友们肯定不陌生。咱们村里有重要村务时,村委会就会把大家都召集起来,一起开个会,讨论做决定;如果村民会议把这个权利交给村民代表会议了,也可以直接组织村民代表讨论做决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规定,像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这样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即明拆迁律师提醒,农民朋友们在这里要注意了,在合法的情况下,村里要制定分配方案,就得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民们对这个会必须知情,只要村民(代表)愿意,就有资格到会参与补偿款分配方案的讨论和确定。

如果村委会没有经过会议讨论就直接自己制定了分配方案,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这个方案的效力也就有问题。

一、只征了村里一部分地,没被征地的村民有资格分配补偿款吗?

有农民朋友可能会有这样的疑惑:在有些征地项目中,征收的可能并不是整个村的全部土地,而是村里的部分土地。在这个时候,这部分土地的补偿款应该全部分给失地的农民,还是分配给全村所有人呢?

上文咱们说到了,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要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全村都参与讨论,就有可能把没有被征地的农户也算在补偿款分配对象的范围内;反过来,村民会议也可以决定只让被征地农户分这些补偿款。

所以说,咱们不能直接说没有被征地的其他村民就没资格分配补偿款,因为村里的土地是归整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他村民也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是考虑到失地农民的实际权益,如果村民会议考虑将征地补偿款分配给全村成员,咱们失地农民可以要求将村集体现有的土地也在全村内部进行统一调整分配,以保障公平。

福建三明有过这样一个案例。某村共有8个村民小组,其中某个小组的土地被征了,全村先是召开了村民会议,后又组织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两次会议讨论决定,这部分征地补偿款都分配给被征地的村民小组成员。这个决定作出后,其他小组的部分村民不服,向法院起诉了这份分配方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份分配方案是依法经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作出的,作出方案的程序合法有效,内容也得到了半数以上参会成员的同意,所以方案应该得到支持和正常施行。

由此即明拆迁律师要提醒农民朋友们,一定要对村民会议重视起来,参与会议的时候要积极表态,勇于提出自己的意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村里要截留部分补偿款,这事谁说了算?

在村里对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时,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况,就是村里说要截留一部分征地补偿款,留给村里用。根据相关法律和地方法规、规章的规定,截留部分补偿款本身并不一定违法,但是农民朋友们要注意,截留多少补偿款并不是村委会说了就算。

一方面,法律规定了一定的可截留比例范围,这个比例通常在10%-30%之间,各地略有不同,但最多的不超过30%;另一方面,具体截留多少补偿款、这部分被截留的补偿款该怎么使用,也需要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使用过程也需要向村民公开明账。

如果村委会直接先行扣掉一部分征地补偿款,这样做是违法的,农民朋友们可以提出异议;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请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也可以通过起诉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即明拆迁律师最后为大家做个总结。当征地补偿款发放到村之后,村委会要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全体村民对这件事都有知情权。

如果村委会没有依法召开村民会议,直接自己做了决定;或者召开村民会议的程序不合法;又或者会议作出的决定确实侵害了农民朋友的利益,农民朋友就可以通过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的方式,或者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如果你作为被征收人,没有参与到关于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制定中,甚至没有听说过相关村民会议的召开,一定要提高警惕,并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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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想了解一下,请问大家,土地转让后征地补偿金归谁,哪位专家知道啊,帮忙告诉我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一)转包、出租
转包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包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接包人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出租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我们通过这两个概念发现,这两种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没有发生变更,还是转包人或者出租人,所以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应该这样分配。
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
土地转包或者出租后,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该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一般情况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该归实际投入人或者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具体的法律依据规定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
具体来说,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该归实际投入人所有,不过关于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当事人之间在转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而对于地上附着物,比如房屋的补偿,如果地上附着物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修建,在转包和出租时接包人和承租人仅依约定取得附着物使用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如果在转包和出租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接包人和承租人取得所有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接包人和承租人所有。
2.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前面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后虽然实际在使用土地的人发生了变化,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没有发生改变,还是转包人或者出租人。所以,接包人、承租人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权利人,其无权请求土地补偿费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该笔补偿费应由作为物权人的转包人、出租人取得。
虽然,转包人或者出租人在征地补偿中享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但是并不能说土地补偿与接包人或者承租人毫无关系。合同当事人事先在转包合同、出租合同中约定承包地被征收时对接包人和承租人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的,接包人和承租人依照转包合同、出租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去土地的集体成员的专门补偿,所以安置补助费的归属问题,关键在于接包人、承租人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情况下接包人属于安置的对象范围,而承租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所以无权要求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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