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伤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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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打架伤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打架伤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司法鉴定需要携带的资料:

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二、打架做司法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1、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5、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6、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综上所述,在打架斗殴事件中,伤者应该在医疗期结束后尽快的提出司法鉴定。当事人带着医疗诊断证明、司法鉴定申请书等资料提出申请后,鉴定机构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通常包括初次鉴定和复核鉴定两个环节,然后出具伤情鉴定结论。这就是小编总结归纳的打架做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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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做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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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鉴定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是什么 1.及时举证 要在法庭调查阶段及时举证,切忌“留一手”,企图在法庭辩论时用此证据作为驳倒对方的“秘密武器” 。 2.按序及时举证 A.原告举证 B.被告举证 C.科学举证 ---代理人应当寻找与自己代理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看谁应负举证责任,自己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果自己应该举证,就必须尽力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各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指引,见附件一)。 ---开庭前作要好充分准备,将证据分类,列出证据清单。(将所有准备在法庭出示的证据分类、编号、说明每一份证据证明什么问题) ---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时,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事项对证据进行分组归类编号,列出证据目录,证据清单按照“序号、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据来源、页码”的格式制作(附件 二,证据目录格式); 在证据目录中对每一份证据材料的证明内容(指向)应当予以详细表述和说明,必要时要对证据材料中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的主要内容进行摘录,并作说明; 在证据目录中还应当标明每一份证据材料的来源; 证据编号同时标注在证据材料文本右上角空白处,并且必须与证据清单上列出的证据页码保持一致; 具体来说: ---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以及与原件、原物与复印件相符; ---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 ---说明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 ---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的内容真实; ---在接受质疑中陈述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自己无利害关系。 3.举证的误区 切忌:将所有收集到的证据不分种类、不分主次全部送交法庭,以致“淹没” 最重要的证据,影响证据的效力。把握好举证中心。律师在打官司时不能漫无目的、漫无边际地向提供证据,而应紧紧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进行举证,这就是举证中心。偏离此中心,就会适得其反。 4.疑证不举 举证的目的,是为了使己方证据得到法官的肯定与认可,以及得到有利的判决结果。诉讼实践中,收集的“似是而非” 的证据,这些证据有利于己方的证明价值,又有利于对方的证明价值,甚至对方的证明价值高于己方。对于这类证据在诉讼中应尽量少举或不举。 切忌举出对己方不利的证据。 5.彼证我用 由于各种原因己方当事人将重要证据灭失,或原始证据在对方保存。由于举证不能,会在诉讼中处于非常被动地位。如何处理? A.通过对方的或答辩时的疏忽和遗漏,及时申请法庭要求对方举出相应的证据,为我所用。 B.通过对对方当事人证据的质证,去伪存真,彼证我用。 C.提供证据证明证据在对方,举证责任倒置。申请法庭调查取证,对方若不出示,法庭将推定对方妨碍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6.以攻为守 如果处在举证不能或无证可举的情况下,怎么办?最好的防守是主动进攻: A.从对方陈述的事实中寻找“蛛丝马迹”; B.从对方提交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入手,寻找“蛛丝马迹”; C.通过发问,否定对方及其证人不利的陈述或证据,将对己方有利的回答或证据为我所用。如: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时间、地点、物证的大小、价格等方面发问。 7.根据案情拟定举证提纲 A.根据案情和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策划举证和应对举证; B.书写举证、应对提纲。 六、没有证据或者不能按期举证的后果 1.当事人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逾期提交的证据,在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不予采纳。 4.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的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七、如何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1.创设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A.提高了当事人对专门问题的参与性; B.有助于法官保持必要的性。 2.专家辅助人的作用: A.就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和接受询问或者对质; B.帮助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3.需要注意的问题: A.专家辅助人与专家证人是不同的。前者的作用是阐释和说明,后者的作用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 B.专家辅助人出庭,当事人要书面申请,并须得到法庭批准。 C.专家辅助人出庭,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八、其他 1.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伪造、毁灭证据,组织证人出庭作证,指使、堕买、胁迫他人做伪证的,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当事人将证据提交时应向具体承办该案的法官或书记员索要收据,收据上应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收到的时间,并由法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以免遗失,对己不利。 民事诉讼质证技巧有哪些 (一)听的技巧 1、聚精会神。边听、边记,做到不遗漏、不误解。 2、不被对方情绪性词语所干扰。 3、注意对方的语气、语调、语速等。要善于听音辩调,注意对方的言外之意。 (二)看的技巧 对法庭上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要仔细辨别。辨认,是对该类证据最主要的调查手段。 (三)问的技巧 出庭前准备发问提纲,在法庭调查时依据庭审调查情况变化,再适当调整。主要审查: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作证资格; ---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及勘验结果是否真实;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是否在程序上违法;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证明是否与案件相关等等。 巳经清楚的问题,不必再质问;比较清楚的但还有些不足的问题,要变换角度发问,以免“重复发问”之嫌;对根本未涉及的或不够清楚的问题应有计划地发问。 (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质证要点: 1、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一般情况下,应掌握原件、原物优先规则,坚决要求对方出示原件原物,并认真辨认和审查对方当事人出具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原件、者原物,判断其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下列情况之一可以除外: A、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B、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3、审查内容: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质证的方法 1、单一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质。即将对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和调取的证据逐一加以质证,并提出反驳证据或意见。 2、一组一质证,即阶段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证一质。 3、分类质证,即对证据或诉讼请求依据一定的标准先进行分类,确定几条线索,再加以质证。 4、综合质证,即对全案待证事实和所有证据进行集中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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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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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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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登记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2、《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3、身份证; 4、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及与所申请执业类别相关的学历证书; 5、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 6、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7、由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开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和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格式见附件); 8、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证明材料; 9、2寸近期免冠彩色便装照片2张; 10、申请人本人保证只在一个鉴定机构执业的声明(格式见附件); 1 1、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还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格式见附件); 1 2、申请人曾在外省市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要在《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的“业务工作简历”中说明; 1 3、申请人曾在外省市进行司法鉴定执业登记的,须提交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原执业机构出具的已在当地注销司法鉴定执业登记及无遗留问题的证明; 1 4、申请人户籍为外省市,现申请在北京执业的,应提供该申请人在北京的长期居住证明材料,司法鉴定人申请书,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申请书》。 1 5、满63周岁的,应提交半年内的体检证明; 1 6、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鉴定材料的质证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是什么 1.及时举证 要在法庭调查阶段及时举证,切忌“留一手”,企图在法庭辩论时用此证据作为驳倒对方的“秘密武器” 。 2.按序及时举证 A.原告举证 B.被告举证 C.科学举证 ---代理人应当寻找与自己代理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看谁应负举证责任,自己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果自己应该举证,就必须尽力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各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指引,见附件一)。 ---开庭前作要好充分准备,将证据分类,列出证据清单。(将所有准备在法庭出示的证据分类、编号、说明每一份证据证明什么问题) ---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时,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事项对证据进行分组归类编号,列出证据目录,证据清单按照“序号、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据来源、页码”的格式制作(附件 二,证据目录格式); 在证据目录中对每一份证据材料的证明内容(指向)应当予以详细表述和说明,必要时要对证据材料中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的主要内容进行摘录,并作说明; 在证据目录中还应当标明每一份证据材料的来源; 证据编号同时标注在证据材料文本右上角空白处,并且必须与证据清单上列出的证据页码保持一致; 具体来说: ---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以及与原件、原物与复印件相符; ---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 ---说明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 ---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的内容真实; ---在接受质疑中陈述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自己无利害关系。 3.举证的误区 切忌:将所有收集到的证据不分种类、不分主次全部送交法庭,以致“淹没” 最重要的证据,影响证据的效力。把握好举证中心。律师在打官司时不能漫无目的、漫无边际地向提供证据,而应紧紧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进行举证,这就是举证中心。偏离此中心,就会适得其反。 4.疑证不举 举证的目的,是为了使己方证据得到法官的肯定与认可,以及得到有利的判决结果。诉讼实践中,收集的“似是而非” 的证据,这些证据有利于己方的证明价值,又有利于对方的证明价值,甚至对方的证明价值高于己方。对于这类证据在诉讼中应尽量少举或不举。 切忌举出对己方不利的证据。 5.彼证我用 由于各种原因己方当事人将重要证据灭失,或原始证据在对方保存。由于举证不能,会在诉讼中处于非常被动地位。如何处理? A.通过对方的或答辩时的疏忽和遗漏,及时申请法庭要求对方举出相应的证据,为我所用。 B.通过对对方当事人证据的质证,去伪存真,彼证我用。 C.提供证据证明证据在对方,举证责任倒置。申请法庭调查取证,对方若不出示,法庭将推定对方妨碍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6.以攻为守 如果处在举证不能或无证可举的情况下,怎么办?最好的防守是主动进攻: A.从对方陈述的事实中寻找“蛛丝马迹”; B.从对方提交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入手,寻找“蛛丝马迹”; C.通过发问,否定对方及其证人不利的陈述或证据,将对己方有利的回答或证据为我所用。如: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时间、地点、物证的大小、价格等方面发问。 7.根据案情拟定举证提纲 A.根据案情和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策划举证和应对举证; B.书写举证、应对提纲。 六、没有证据或者不能按期举证的后果 1.当事人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逾期提交的证据,在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不予采纳。 4.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的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七、如何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1.创设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A.提高了当事人对专门问题的参与性; B.有助于法官保持必要的性。 2.专家辅助人的作用: A.就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和接受询问或者对质; B.帮助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3.需要注意的问题: A.专家辅助人与专家证人是不同的。前者的作用是阐释和说明,后者的作用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 B.专家辅助人出庭,当事人要书面申请,并须得到法庭批准。 C.专家辅助人出庭,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八、其他 1.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伪造、毁灭证据,组织证人出庭作证,指使、堕买、胁迫他人做伪证的,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当事人将证据提交时应向具体承办该案的法官或书记员索要收据,收据上应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收到的时间,并由法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以免遗失,对己不利。 民事诉讼质证技巧有哪些 (一)听的技巧 1、聚精会神。边听、边记,做到不遗漏、不误解。 2、不被对方情绪性词语所干扰。 3、注意对方的语气、语调、语速等。要善于听音辩调,注意对方的言外之意。 (二)看的技巧 对法庭上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要仔细辨别。辨认,是对该类证据最主要的调查手段。 (三)问的技巧 出庭前准备发问提纲,在法庭调查时依据庭审调查情况变化,再适当调整。主要审查: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作证资格; ---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及勘验结果是否真实;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是否在程序上违法;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证明是否与案件相关等等。 巳经清楚的问题,不必再质问;比较清楚的但还有些不足的问题,要变换角度发问,以免“重复发问”之嫌;对根本未涉及的或不够清楚的问题应有计划地发问。 (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质证要点: 1、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一般情况下,应掌握原件、原物优先规则,坚决要求对方出示原件原物,并认真辨认和审查对方当事人出具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原件、者原物,判断其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下列情况之一可以除外: A、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B、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3、审查内容: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质证的方法 1、单一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质。即将对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和调取的证据逐一加以质证,并提出反驳证据或意见。 2、一组一质证,即阶段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证一质。 3、分类质证,即对证据或诉讼请求依据一定的标准先进行分类,确定几条线索,再加以质证。 4、综合质证,即对全案待证事实和所有证据进行集中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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