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物品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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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商标侵权的行为,对于侵权的物品需要收缴,集中销毁,私自生产侵犯商标权的产品属于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停止侵害,销毁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营业额5倍以下的罚款。
商标侵权物品怎么处理?

一、商标侵权物品怎么处理?

侵犯商标权的没收物品的处置办法:若因商标转让或许可而侵犯商标权的,一般会将商品归还给商标权人。若因一般的侵权行为导致商标权遭受损失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行为,并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难以分立的,商品一并收缴、销毁。

生产侵犯商标权的产品可以由被侵权人可以与侵权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二、商标侵权行为如何处理?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也是商标管理秩序所依法维护的。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置,在商标法中做出了规定,有以下几层意思:

一是,有商标法所列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是,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四是,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是,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侵权物品需要集中销毁,出现商标侵权行为时,商标所有人可以和侵权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商标注册人要收集侵犯商标权的证据,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者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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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由被侵权方收购。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收侵权商品后,办案机构先征求被侵权方的意见,若其有收购的意愿,可通知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有偿转让给被侵权方。转让前,办案机构应当根据《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规定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转让价不得低于评估鉴定的保留价(底价),具体转让价由办案机构、被侵权方协商确定。
二是拍(变)卖。被侵权方无收购侵权商品意愿的,可以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鲜活易腐、无使用价值、不允许上市的商品除外)。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的,交由专管部门收购。无法拍卖或者流拍的,可以将侵权商品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购或者变卖。需要注意的是,侵权商品在拍(变)卖前,办案机构应当清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志,并严格审查竞(购)买人的资格。
三是捐给社会公益事业。对那些具有使用价值但被侵权方无收购意愿又无法拍(变)卖的侵权商品,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救济困难群体,如捐赠给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福利院、贫困山区、受灾地区等。
四是销毁。商标侵权商品的销毁主要有两种情形:
1.采取上述几种方式仍然无法处理的侵权商品,应当予以销毁。这样既防止因侵权商品处理这一环节未最终完成而导致整个案件无法及时结案归档,又避免侵权商品长期占用涉案财物仓库。
2.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或者明显属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侵权商品,应当坚决彻底地销毁,以防止危害后果的产生。销毁侵权商品时,被侵权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处理侵权商品,办案机构均要详细制作物品处理记录,连同相关的物品处理单据、照片等存档备查。同时,还要注意把握好物品处理的时机,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救济途径的法定期限届满后进行处理。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新《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案件的复议期是60日,诉讼期是3个月,因此,宜选择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后对没收的侵权商品进行处理。以上是对商标侵权物品的处理方式都有哪些啊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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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有隐瞒真相,制造假象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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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须有欺诈故意;

4)实施欺诈之人为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以表现为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的虚假陈述或者误导陈述,也可表现为重大遗漏或者不正当陈述。在商品房市场中,与开发商相对应,广大消费者仍处于弱势。目前,比较普遍的商品房欺诈行为包括:“五证全无”的开发商欺诈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产权证,以及开发商向消费者隐瞒商品房被抵押、被查封的事实,向消费者兜售等,均可按照购房价款全额计算惩罚性赔偿。而对于价值数十万元的商品房,如果开发商仅对精装修的地板材质作了虚假陈述,或者为占便宜而多计算了平方米数,应认定为欺诈,应按消费者所付地板价款或者多计面积的价款计算惩罚性赔偿。
二、遭遇商品房欺诈如何维权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这就是说,对欺诈性合同,在或仲裁的过程中受害人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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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中也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罪或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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