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主观罪过形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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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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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防卫过当主观罪过形式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以及过失或者是故意。防卫过当实际上是以正当防卫为前提的,这也就意味着之前是肯定是保护合法的利益,制止司法侵害过程当中所出现的,所以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基本上就是过失。
防卫过当主观罪过形式有哪些?

一、防卫过当主观罪过形式有哪些?

防卫过当主观罪过形式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以及过失或者是故意。

1、疏忽大意的过失

“防卫过当是以正当防卫为前提的它是在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出现的,这种目的的合法性和防卫行为有益于社会性不可能与犯罪故意的罪过共存于防卫人的主观心理中,因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可能是过失。同时由于防卫人对制止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结果已预见其合法性,而没有预见其可能产生的非法性。因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由疏忽的过失而构成。

2、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能是故意

正当防卫的正当性排除了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由于情况紧急,“必要限度的超过只能是行为人的过失,即行为人在正当防卫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出现超过必要限度。”

3、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防卫过当时,防卫人虽然是故意实施防卫行为,却是出于防卫意图,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故意实施防卫行为,却是出于防卫意图,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故意实施防卫行为。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发生超出必要限度的危害结果而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具有了防卫过当中的故意罪过。那些断然否定防卫过当也有故意情况的说法,忽略了防卫过当的复杂性,是不正确的。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否能够是间接故意?

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不能是直接故意

目前已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被大多数人所接受,该观点认为,如果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直接故意,那就意味着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之初,就已经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而积极地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否认了防卫过当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也失去了防卫行为出发点的正当性。

防卫过当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在过失的情况下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在故意的心态下,有直接故意也有间接故意。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防卫过当对防卫过当人来说的话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都是需要严格的按照具体的法律规定还有就是行为的方式来进行判断的。通常状况之下,超过必要的限度范围之内所产生的不法后果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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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防卫过当罪过的形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疏忽大意的过失
“防卫过当是以正当防卫为前提的它是在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出现的,这种目的的合法性和防卫行为有益于社会性不可能与犯罪故意的罪过共存于防卫人的主观心理中,因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可能是过失。同时由于防卫人对制止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结果已预见其合法性,而没有预见其可能产生的非法性。因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由疏忽的过失而构成。
2、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能是故意
正当防卫的正当性排除了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由于情况紧急,“必要限度的超过只能是行为人的过失,即行为人在正当防卫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出现超过必要限度。”
3、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防卫过当时,防卫人虽然是故意实施防卫行为,却是出于防卫意图,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故意实施防卫行为,却是出于防卫意图,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故意实施防卫行为。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发生超出必要限度的危害结果而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具有了防卫过当中的故意罪过。那些断然否定防卫过当也有故意情况的说法,忽略了防卫过当的复杂性,是不正确的。
4、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不能是直接故意
目前已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被大多数人所接受,该观点认为,如果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直接故意,那就意味着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之初,就已经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而积极地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否认了防卫过当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也失去了防卫行为出发点的正当性。
假想防卫的罪责形式
[律师回复] 对于假想防卫的罪责形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假想防卫的罪责形式在我国通说理论的论述中十分简单,即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以过失犯罪论处;如果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但这种论述并未充分考量假想防卫的错误性质。如前所述,假想防卫具有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双重性质。这种双重性质的认识错误的罪责形式在刑法理论中较为复杂,且饱受争议。
1962年德国刑法典草案第20条第1款规定:“在实施构成行为时,错误地那些构成行为加以正当化的情节的人,不能由于故意实施的行为而受刑事惩罚。”然而,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如果对他来说,这种错误是应当受到谴责的,并且法律也使用刑罚威胁了那种过失行为”,他就应当“由于过失实施的行为受到刑事惩罚”。与此相对,该草案第39条第2款的指出,第20条不应当适用于被错认为有效的紧急状态;在这里,在可以避免的对正当化情节的错误认识中,应当出现一种减轻的对故意的刑罚。因此,根据第20条的规定,对于假想防卫按照过失犯罪或者无罪处理,而根据第39条的规定,对于假想防卫又可能按照故意犯罪减轻处罚。因此,这些规定受到德国学术界的强烈批评,来自各种阵营的代表建议删除1962年草案第20条、第39条。这种建议被采纳,迄今为止,现行法律将这个问题的解决办法交给了司法判决和法学理论。
对于假想防卫罪责形式的研究,始终围绕其错误性质,即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而展开,主要观点有:
(1)故意理论
依照故意理论,故意的要素有
三,除了对构成要件实现的“知”与“欲”之外,也包括“不法的认识”(违法性的认识)。即行为人除了认识构成要件的该当事实之外,还必须认识行为人的违法性。行为人欠缺不法认识,就等于欠缺故意。只有依照严格的故意理论才罪符合罪责原则。据此,假想防卫如果造成他人的死亡,由于行为人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而欠缺故意,只可能成立过失致死或过失伤害罪。
(2)消极的构成要件理论
该理论认为,对于犯罪的判断,采取二阶段论,即不法构成要件(构成要件与阻却违法事由)以及有责性的两层判断。不法构成的构成要件由构成要件与阻却违法事由两个因素判断共同组成;构成要件所描述的情况必须积极的出现,才有不法的存在;阻却违法事由必须消极的不出现,才有不法的存在。据此,阻却违法事由是不法构成要件的消极要素,如果行为人对此认识错误,就等于没有认识全部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发生了构成要件认识错误,所以排除故意。因此,假想防卫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3)严格责任论
该理论认为,阻却违法性事由不排除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而只是排除违法性。对于违法阻却事由的错误认识属于禁止错误,不排除构成要件的故意,因此是对法益有认识而且有意的破坏;作为一个故意的行为形态,责任形态也是故意。不过,误认合法事由所发生的不法认识的欠缺,可以以禁止错误来处理。即对于假想防卫,如果错误不可避免,可以排除责任(不成立犯罪);如果错误可以避免,则成立故意犯罪,减轻处罚。
(4)限制责任论
该理论认为,违法阻却事由的错误认识是对于违法阻却事由的事实情况的误认,虽然不是构成要件错误,但接近于构成要件错误,因此可以类推适用构成要件错误。因此,对于假想防卫,类推适用事实认识错误,排除故意犯罪的判定,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5)法律效果的限制责任论
该理论认为,违法阻却事由的错误认识,既不是构成要件错误,也不是禁止错误,而是一种的错误类型。这种错误不影响行为型态的故意,只影响责任型态的故意;行为人的错误如果是出于注意上的瑕疵,应类推适用过失犯的处罚。
上述争议涉及复杂的犯罪构成理论问题:
首先,对于犯罪构成体系是采用三阶层论还是二阶层论。例如,消极的构成要件理论明显采用犯罪构成的二阶层论,认为违法性阻却事由是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内容之
一,因此,对违法性阻却认识错误系构成要件认识错误,当然阻却故意。其他理论原则上采用三阶层论。但各种学说对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以及有责性的关系认识却不一致。例如,严格责任论根据构成要件系违法的类型,亦是责任的类型的理论。因此,阻却违法性认识错误一旦不排除构成要件的故意,亦不能排除责任的故意。限制责任论则根据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递进审查犯罪成立的理论,主张阻却违法性事由认识错误系违法性认识错误,而并非构成要件错误,但其与构成要件错误近似,所以类推适用构成要件错误,从而阻却故意。
其次,犯罪故意中认识因素是否包括违法性认识。例如,故意理论要求成立犯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构成要件的事实,还需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阻却违法性事由认识错误缺乏故意的认识要素,不成立故意犯罪。
最后,违法性阻却事由究竟是构成要件事实还是法律规范评价问题。如果其属于前者,这种认识错误是事实错误,排除犯罪故意。消极的构成要件理论的根据就在于前者。如果其属于后者则是法律错误,根据《德国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对此认识错误不可避免的则不成立犯罪,可避免的则减轻处罚。严格责任论的根据就在于后者。如果其不属于这二者中的任何一种,则是一种的错误,限制责任论、法律效果的限制责任论就是以此为根据。
但是,上述观点中的多数均认为,假想防卫不成立故意犯罪;例如,故意理论、消极的构成要件理论、限制责任论、法律效果的限制责任论等即是如此;惟有严格责任论主张假想防卫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上述理论对于我国刑法理论中探讨假想防卫的罪责形式,具有方借鉴意义在于:一是违法性阻却事由究竟是构成要件事实还是法律规范评价问题,即假想防卫是事实认识错误还是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如果属于前者,原则上排除假想防卫成立故意犯罪的可能;如果属于后者,对假想防卫应按照故意犯罪处理。二是犯罪故意中认识因素是否包括违法性认识。如果持肯定意见,假想防卫不成立故意犯罪;反之,则可能属于故意犯罪。笔者认为,对于假想防卫不能以故意犯罪论处。理由在于:

一,如前文所述,假想防卫是兼具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性质的错误类型。但是,其法律认识错误的性质取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性质,因此,对假想防卫应当比照事实错误的法律责任来认定。在假想防卫中,行为人意图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本人,而事实上侵害了
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由于行为人意图防卫的对象不受法律保护,而行为人实际侵害的对象受到法律保护,因此行为人认识与结果跨越相异的构成要件,且不存在重合部分。属于抽象的事实错误,对此不能以故意犯罪论处。因此,假想防卫罪责形式不能是故意。如果这种不一致是基于合理(不可避免)的原因产生的,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其基于行为人不合理(可避免)的判断,应当以过失犯罪论处。行为人是否可以避免需结合刑事政策、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与一般人在当时的反应等因素综合判断。

二,从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界限来看,假想防卫行为人由于对是否存在不法侵害或侵害第三人缺乏注意,而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本身是过失犯罪的典型心理特征。“故意的行为是,一个人对法律制度所禁止的举止行为做出了决定(即使他没有认识到这种禁止性规定)。但是,但一个人由在客观判断时指向了在法律上的某种许可的一种想象所引导时,在这里由于缺乏注意和关心而引起一种不受欢迎的结果,那么,这种结果就应当受到过失的谴责。”

三,将假想防卫作为故意犯罪处理,与公众的法感情相抵牾。正如德国联邦最高在一起假想防卫案件的判决中指出,“对真实案情有错误的认识而行为的行为人,本身是忠诚于法的;他想要遵从法的要求,但没有到达这个目标,原因仅仅是他对发展出自己行为的事实状态有着错误的认识。”“这个错误不可避免的时候,就排除了刑事可罚性,同时在可以避免时仅仅导致了过失的刑罚。……即使这个错误处于一种对正当化根据的认识错误的范围之内,情况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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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主观罪过形式有哪些?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防卫过当主观罪过形式有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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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请问一下关于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
[律师回复] 防卫过当防卫人在主观上有罪过。
但是犯罪形式究竟是什么,这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而这种不同的认识直接影响到对防卫过当行为的定罪。综合起来,学界主要有以下的看法。
1、疏忽大意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全面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不能是故意.
3、间接故意和过失并存说。此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但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此成为刑法学界的通说.
4、故意过失并存说。这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笔者认为第四种观点是比较合理的,因为有人将直接故意排除于防卫过当主观罪过形式之外,其主要理由是防卫的动机与目的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人的头脑之中。这是一种误解。防卫过当本身就是行为的防卫性与结果的过当性的统一。防卫过当行为也是制止了不法侵害。虽然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但这种行为的犯罪性并不能否定其防卫性,殊不知进攻也是一种防御,只不过法律规定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因为如此,才对防卫过当行为作为犯罪予以处罚。实际上防卫过当行为本身就有行为的防卫性与犯罪性。
防卫过当,不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哪些情形属于防卫过当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二、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谓的“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只是作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对于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但客观事实能够证明防卫人主观上确实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对于不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形,小编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总结,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正当防卫制度保护公民的自卫权,但是在正当防卫的时候,要以足够保护自己的安全为限,不要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可能会构成防卫过当。一旦有防卫过当的情节,建议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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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不是正当防卫的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是正当防卫的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我的朋友出了医疗事故,不知道要不要申请赔偿,想问问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及主观表现形式有什么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非法行医罪,是指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都违反了相似的法律、行政法规,都侵害了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它们的不同点主要是: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非法行医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非法行医的行为是明知的,但对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结果则是过失的,否则,就可能构成其它罪而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或者消极的不作为,而非法行医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在司法实践中,凡领有国家许可执照的个体医生,在合法行医中发生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的应认定为医疗事故罪;无医疗许可执照的如江湖游医,在合法行医中发生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则不能定医疗事故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定罪;具有医师身份的人,如不在正常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如为他人偷取节育环、私自为他人堕胎等,也不构成医疗事故罪,应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确定罪名。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及主观表现形式的相关规定。
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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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主观罪过形式有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防卫过当主观罪过形式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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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哪些情形属于防卫过当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二、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谓的“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只是作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对于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但客观事实能够证明防卫人主观上确实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对于不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形,小编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总结,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正当防卫制度保护公民的自卫权,但是在正当防卫的时候,要以足够保护自己的安全为限,不要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可能会构成防卫过当。一旦有防卫过当的情节,建议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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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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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属于防卫过当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二、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谓的“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只是作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对于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但客观事实能够证明防卫人主观上确实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对于不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形,小编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总结,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正当防卫制度保护公民的自卫权,但是在正当防卫的时候,要以足够保护自己的安全为限,不要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可能会构成防卫过当。一旦有防卫过当的情节,建议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防卫过当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哪些情形属于防卫过当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二、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谓的“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只是作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对于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但客观事实能够证明防卫人主观上确实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对于不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形,小编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总结,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正当防卫制度保护公民的自卫权,但是在正当防卫的时候,要以足够保护自己的安全为限,不要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可能会构成防卫过当。一旦有防卫过当的情节,建议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哪些情形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会受到什么处罚?
[律师回复]
一、哪些情形属于防卫过当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
二、防卫过当会受到什么处罚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谓的“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只是作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
1、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免除处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对防卫过当行为裁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

1)防卫行为的起因;

2)防卫所保护利益的性质;

3)防卫过当所明显超过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轻重;

4)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当时的处境;

5)造成防卫过当的原因。
2、对防卫过当的犯罪人,在处理时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审判实践看,对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5条和233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可以使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4条和第232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应当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免除处罚。
3、对于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但客观事实能够证明防卫人主观上确实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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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有几种
1、疏忽大意的过失。2、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能是故意。3、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4、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不能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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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正当防卫的限度是什么,哪些情形下不构成防卫过当?
[律师回复]
一、正当防卫的限度是什么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防卫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否则便是防卫过当。其中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准。至于是否“必需”,则应通过全面分析案情来判断。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和形势。防卫手段通常是由现场的客观环境决定的,防卫人往往只能在现场获得最顺手的工具,不能要求防卫人在现场选择比较缓和的工具。问题在于如何使用防卫工具,即打击部位和力度。对此,应根据各种客观情况,判断防卫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否、能否控制防卫强度。另一方面,还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和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利益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死亡。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凡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
首先,轻微超过必要限度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有在能够被清楚容易地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时,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
其次,造成一般损害的不成立防卫过当。
最后,上述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不适用于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无过当防卫)。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哪些情形下不构成防卫过当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正在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这类犯罪如不采取紧急的防卫措施,不法份子的行为侵害就可能会在瞬间造成极其严重的、无法挽回的危害,同时在采取防卫措施时,正当防卫人也会由于惊慌而无顾后果,这种因突然的侵害而惊慌失措所采取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损害,既不存在行为人的故意,也不存在行为人的过失,完全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正当行为。如为制止而于犯搏斗,在搏斗中致犯重伤而死亡,这种超过正当防卫限度的正当防卫,刑法上不认为是防卫过当,既然不认为是防卫过当,当然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的正当防卫行为。
我有个小学同学,前两天在学校时候被一群人围住了,他当时出于自我保护,还手反击,不小心把对面一个人打了轻微脑震荡,那个人家里报警说我同学防卫过当,我就想问下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啥啊?
[律师回复] 正当防卫明显超出防卫适当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结果,就进入了防卫过当的评价领域。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要追究过当防卫人的刑事责任,必须确定过当防卫人的罪过形式,即防卫行为人对过当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对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这个问题,不论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长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由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情相同,定罪却不同;有的案情不同却定罪相同,这严重影响了刑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这一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关于对防卫过当行为性质的理解
我们认为,之所以要追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是因为防卫人对正当防卫中超出防卫适当必要限度的那部分结果已成为了一种新的犯罪,即防卫过当在客观上有危害性,主观上有罪过性,总体上说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因此,要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应
首先对防卫过当这一行为本身的性质作一全面了解。
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者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从条款内容可以看出: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时,就转化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行为。同时它也表明,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行为,而防卫过当则是明显突破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并且造成重大损害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对这种防卫过当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表明防卫过当是一种犯罪行为,它相当于正当防卫已发生了质的变化。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防卫过当行为:
首先,必须是在正当防卫意图支配下实施了防卫行为,这是构成防卫过当的必要前提。如果不存在正当防卫意图支配下实施的防卫行为,自然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其次,正当防卫必须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如果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或者虽然超过了必要限度,但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则也属于正当防卫,而非防卫过当。再次,正当防卫必须因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是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害的根本原因,两者之间应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在正当防卫中,如果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损害,或者虽然造成了其损害但不是重大损害,或者是虽有重大损害但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所致,则都不能构成防卫过当。要成立防卫过当,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的前提下实施的,只是因为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才使防卫由正当过当,由合法变为非法。
要正确认识防卫过当这一行为的性质,必须要明确防卫过当以正当防卫为前提。在我国,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权利,是一种合法、合理、合情的行为。正是因为正当防卫合法、合理、合情的内在本质,法律才加以鼓励和支持。同时法律将正当防卫分为防卫适当和防卫过当,还表明法律即主张保护防卫人依法享有和合法权益,也主张保护不法侵害人依法应有的合法权益,要求防卫人把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即使在受到不法侵害的紧急情况下,也要求防卫人应注意和约束自己的防卫程度。“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有时不可挽回,而有效阻止侵害的发生为人类必须,法律因而允许个人的防卫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防卫权以及对防卫权的限制因而产生。”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立法意图在于积极鼓励和支持广大人民从国家各人民利益出发,解除思想顾虑,敢于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而刑法规定对于正当防卫的过当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又是对正当防卫的补充,因而,对于防卫过当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防卫过当是以正当防卫为前提,在防卫过程中由于防卫人的过错导致其行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二、 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不同观点
关于防卫过当罪过形式,大多数国家都未在刑法中作出具体的规定,只有少数国家对此作了规定,规定的情况又不尽相同。我国刑法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也未作出规定,也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再加上人们对刑法理论理解上的差异,从而导致在理论界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对防卫过当罪过形式这一问题存在着诸多的争议。概括来看,目前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1、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故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都不能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其理由是:“防卫过当是以正当防卫为前提的它是在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出现的,这种目的的合法性和防卫行为有益于社会性不可能与犯罪故意的罪过共存于防卫人的主观心理中,因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可能是过失。同时由于防卫人对制止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结果已预见其合法性,而没有预见其可能产生的非法性。因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由疏忽的过失而构成。
2、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能是故意。这种观点指出:正当防卫的正当性排除了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由于情况紧急,“必要限度的超过只能是行为人的过失,即行为人在正当防卫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出现超过必要限度。”
3、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观点指出,防卫过当时,防卫人虽然是故意实施防卫行为,却是出于防卫意图,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故意实施防卫行为,却是出于防卫意图,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故意实施防卫行为。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发生超出必要限度的危害结果而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具有了防卫过当中的故意罪过。那些断然否定防卫过当也有故意情况的说法,忽略了防卫过当的复杂性,是不正确的。
4、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不能是直接故意。该观点目前已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被大多数人所接受,该观点认为,如果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直接故意,那就意味着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之初,就已经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而积极地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否认了防卫过当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也失去了防卫行为出发点的正当性。
三、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应包括故意和过失
要构成防卫过当,防卫人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在主观上必须具有罪过。我们认为这种罪过,即可以表现为过失,也可以表现为故意。现在我们来一一分述。
(一)过失应是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之一
面对危险实施防卫来自人的天性,在防卫的过程中,由于情况紧急,防卫人很有可能把注意力过多的集中在制止不法侵害上,以至于忽略了对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注意,因而没有预见到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能够避免。也就是说,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以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实施防卫的情况下,防卫人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慌不所择造成了重大损害。这是防卫人在不法侵害突然袭击下,来不及对不法侵害作可能的分析衡量,其选择的防卫行为和防卫强度都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但防卫人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其主客观都受到一定的影响,慌不所择,对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二是自恃合法而造成了重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防卫人对不法侵害性质和程度都有了一定的认识,但自恃防卫目的和防卫行为的合法性,从而不拘束自己的防卫强度。这里防卫人员虽然追求合法性的目的,但对于其超出防卫适当的那部分结果已属危害社会的,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这两种情况都不失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在一般情况下,防卫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是在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的紧迫情况下进行的,为了追求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目的才奋起防卫的。在实施防卫的过程中,防卫人对不法侵害的时间、地点,不法侵害的方式、手段,不法侵害的侵害强度以及可能要导致的结果,往往缺乏全面的认识,但这并不是不可能认识的。防卫人应当在全面认识的基础上形成防卫意志,支配其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则采取相应必要的防卫行为。如果防卫人急于为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的继续进行,没有全面衡量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及其它相关因素,不能正确约束自己的防卫强度,以致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结果,这在防卫人主观心理上就具备了疏忽的罪过。防卫人在明知自己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和防卫行为的合法性的前提下,才使得他对防卫过当的行为和结果缺乏必要的认识,也正是这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疏忽罪过,从而构成了其应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因此,防卫人由于主观上疏忽大意而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应当属于防卫过当。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其有两个特征:第
一,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第
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在面对不法侵害时,防卫人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客观上实施了一系列自认为不会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但是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过高地估计了自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以致发生了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危害结果,即由于防卫人的过于自信而造成了防卫过当。防卫人在实施该行为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即他对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的认识,轻信能够避免。正是这种“轻信”的心理支配着防卫人实施了错误的防卫行为而发生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危害结果,也正是这种“轻信”心理使过当防卫人主观上具有了过失的罪过,才要追究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所以我们说,过于自信的过失应是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也有人认为,由于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当防卫人并没有认识到过当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而既使在实施正当防卫时,防卫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也不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是我们认为,判断其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应当全面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认真人分析和慎重的把握。在司法实践中,过于自信的过失在防卫过当中也是客观存在的,它一般发生在防卫人与不法侵害者力量对比悬殊的少数场合中。因此,上述观点完全无视防卫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主观认识的实际情况,同时错误地理解了刑法规定,并不可取。
(二)故意应是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之一
对于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否应是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在理论界的争议比较激烈,有诸多异同的观点。我们认为,实事求是地将实践中客观存在的防卫人对自己的防卫行为造成过当结果存在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视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应当说是符合刑法设立防卫制度精神的。
在司法实践中,防卫过当可能出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其表现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绝然、必然或者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并且追求或者放任重大损害的发生。比如,甲见乙在撬自己的自行车锁,就用一铁棍猛击乙的头部,致乙死亡。不能说甲对自己的行为能造成乙的死亡不明知,也不能说甲对乙的死亡没有追求诉心理态度。再如,甲徒手侵害乙,乙持刀进行正当防卫对乙连砍数刀,这时乙对自己的防卫行为会造成过当结果不可能没有认识。如果其是抱着反正是防卫,过点火也没有关系的心态实施防卫,对于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就是一种放任态度,此时自然成立间接故意,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防卫过当时,防卫人虽然是故意实施防卫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却是出于防卫意图,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而故意实施防卫,在很大程度上与刑法上的犯罪故意有着较大的区别,既然在实践中客观存在防卫过当出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情形,那么关键的问题就是对这两种情形下的行为是否可视为防卫过当行为,从而对防卫人从宽处罚。由于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仅规定“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而没有明确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因此实事求是地将实践中客观存在的防卫人对自己的防卫行为造成当结果存在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心理视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应当说是符合刑法设立防卫制度精神的。而且如果否认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属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的话,就会出现以下弊端:第
一,如果否认防卫人对过当结果的故意是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势必会对防卫人按通常的故意犯罪量刑,那么不仅剥夺了其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利,否认了其根据该权利实施正当防卫的正当性,而且对其处罚也过于严厉;第
二,这样也会在客观上挫伤广大人民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从而与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精神相悖。因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应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也有人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其理由是:如果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由直接故意引起,那么就意味着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之初,就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就否认了防卫过当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并且其主观上具有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显然,防卫的目的和动机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不能共同处于一个人的头脑之中,因为它们互相排斥。在面对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时,防卫人故意实施防卫行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过当结果,仍积极追求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却是出于防卫意图,是为了制止法侵害的继续进行,我们承认其对于造成有应有的重大损害是一种犯罪行为,应受到刑法的处罚,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其实施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是以正当防卫为前提的。对于一个行为不可能具有两个目的,更不可能具有两个性质相异的目的,这是完全正确的。如果把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视为防卫行为目的的话,将直接故意视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在理论上确实是难以成立的。但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是否就是防卫行为的目的呢?这是一个应当重新考虑的问题。我们认为,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仅是防卫行为的动机,而不是防卫行为的目的。因为动机是推动人们以行为去追求某种目的内在动力或内心起因,而目的是人们在一定动机的推动下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防卫行为在客观上是防卫人实施的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那么该行为的结果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该结果反映在主观上就是防卫人的行为目的。而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只是促使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即损害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的行为,进而实现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内心起因。这样一来,防卫的动机与对不会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目的可以在同一个防卫行为中兼容,因为动机的性质并不必然决定目的的性质。这正如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实施盗窃犯罪的动机一样,行为人主观动机即可以是为了养家糊口,也可以是为了吃喝玩乐等等,动机并不影响目的的性质。由此,上述观点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我们应当把直接故意概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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