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现出借,属于民间借贷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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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属于民间借贷。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但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
信用卡套现出借,属于民间借贷吗

王某和郑某系交往多年的老朋友。郑某以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王某借款,王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后,又以现金、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出借给郑某10万元。

法院在对借款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原告自认向被告郑某出借的资金来源是通过套取其持有的信用卡资金获得,其中包括了原告套现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出借及将其名下信用卡直接交付被告套现出借两种方式,出借金额包括了套现本金及手续费。原、被告双方于对双方借款数额进行对账,双方均认可被告郑某向原告王某借款的金额为9.5万元,并在对账明细表中签字确认。

一、原、被告之间并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二、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可见,不能够通过刷卡套现,也不能够通过刷卡出借贷款。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表面上是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将款项出借给被告,而实际上原告是通过信用卡套现这些款项后再出借给被告,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双方基于违法行为立写的借条,也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郑某应当返还王某的财产9.5万元。

综上,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但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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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民间借贷的,信用卡套现出借
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但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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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一、哪些情形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金融机构向公民、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提供贷款而言,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狭义的民间借贷仅指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广义的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现实生活中的民间借贷通常是指狭义的民间借贷,也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市因此,符合下列情况的均属于民间借贷:一对一民对民: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一对一民对企: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多对一民对企: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不属民间借贷的范畴,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企业之间禁止借贷,其借贷行为无效,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二、民间借贷是否合法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所谓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公民个人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出于自愿原则的借贷。
1、合法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的借贷。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可撤销合同,经行使撤销权后应当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2、合法的民间借贷出借的资金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自有资金。不属于出借人所有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3、合法的民间借贷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4、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
5、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目的必须合法,不得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如违法提供赌资、提供资金、为涉嫌犯罪的人提供逃跑的资金等,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收缴财产、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包括企业之间借贷,企业之间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企业之间的借贷因违反金融法规而属于无效。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无效。如,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社会非法集资的行为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做会”的行为无效等。
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是否属虚假借款人
[律师回复] 什么是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怎么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1、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2、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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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信用卡套现出借,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不属于民间借贷。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但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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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做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律师回复]
一、哪些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所谓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公民个人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出于自愿原则的借贷。
1、合法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的借贷。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可撤销合同,经行使撤销权后应当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2、合法的民间借贷出借的资金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自有资金。不属于出借人所有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3、合法的民间借贷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4、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
5、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目的必须合法,不得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如违法提供赌资、提供资金、为涉嫌犯罪的人提供逃跑的资金等,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收缴财产、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包括企业之间借贷,企业之间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企业之间借贷因违反金融法规而属于无效。但是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如公民将钱借给企业,或者企业将钱借给公民均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无效。如,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社会非法集资的行为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做会”的行为无效等。
二、做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做会”不属于民间借贷,其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除了“会脚”的“会钱”本金部分受保护外,“做会”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做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会脚”人数在30户以上的,或者造成“会脚”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会头”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会脚”以“做会”的名义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会头”还钱,一般不予立案受理,只能通过“清会”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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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属于实践合同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借款合同自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但除此之外,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
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间借贷属于实践合同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借款合同自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但除此之外,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
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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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注意了: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
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但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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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属于非法集资吗?
[律师回复] 如何判定属于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
一、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区别合法的民间借贷,是企业利用民间信用关系,合法获得借款用以企业的发展、经营,并支付一定的利息对价。而非法集资行为,本质上属于诈骗。在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规定集资诈骗等罪名,也没有规定任何金融诈骗罪,在当时司法实践中对这一类犯罪都是按照普通的诈骗罪、投机倒把罪等罪进行定罪量刑的。随着的不断深入,扰乱金融秩序和金融诈骗类的犯罪日益突出,这些犯罪涉及金额动辄几个亿、几十个亿,严重扰乱了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侵犯了公司财产权益。
二、如何判定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纠纷是属于民事案件,非法集资是属于刑事案件。在实践中,受害人并不全然知道这二者的区别,这时受害人应该如何判定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呢最高法列举了10种具体的非法集资形式,可以分为三大类:一假直接投资项目。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例如,之前,营口某集团以发展养殖蚂蚁为名,承诺高额回报,非法集资近30亿元。二假间接投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就是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上述这些类型都属于非法集资的形态。而一般的向小部分亲戚朋友的单纯的民间借贷,即便其最终无力偿还,也不会因结果而变成非法集资的罪行。
民间借款属于什么性质的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的性质是怎样的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自03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中安信业是国内最早,规模最大的小额信贷公司,有几十家分行,是其中管理相对规范,信誉较好的一个。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欠债不还有时间限制吗 (一)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保护的权利。 (二)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3年)。 (三)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四)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五)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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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你应当知道
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但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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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哪些借贷合同属于违法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合同有哪些纠纷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借款合同纠纷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利息约定不明; 2、还款期限不明; 3、没有借据。 4、主体不合法,如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哪些借贷合同属于违法的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依照有关法规,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民间借贷合法吗 关键问题在于,民间借贷是建立在民间信用的基础上,一旦企业资金断裂,营业利润无法与高额利息相平衡就会导致巨大的风险。有相当一些企业集资目的就是想要非法占有,更无偿还的可能,甚至以“”的形式存在,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行为充斥其间。由于这些行为存在交易隐蔽、难于定性、风险不易控制、无法及时进行引导和查处等特征,使得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全方位进行监督管理。 要想保证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同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再决定借款与否。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债权,而且还要依据有关法律予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出于自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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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方式套现属于合法套现呢?
不管是吃饭、购物、娱乐,近年来国内消费场所POS机已经大大地普及。如果是急需现金的持卡人,在和朋友聚会、逛街使用现金消费的时候,用自己的信用卡替朋友刷卡“套现”并及时还款,由于银行的收益只是从商户收取1%至2%的结算手续费,持卡人没有任何费用支出,这样又等于借用了银行的钱来免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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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否属于非法经营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 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将于2021年3月1号正式实施,其中刚刚公布的实施细则,目前正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单笔借款金额300万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备。这些具体的规则的制定实际上是宣告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化。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是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它的出台对防范化解民间金融风险,促进民间金融为在中小企业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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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属于非法集资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判定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或其他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向社会公众大量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法律给予有限度的保护。 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中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法律特征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又是一种经济法律现象。
民间借贷是否属于非法经营?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 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将于2021年3月1号正式实施,其中刚刚公布的实施细则,目前正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单笔借款金额300万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备。这些具体的规则的制定实际上是宣告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化。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是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它的出台对防范化解民间金融风险,促进民间金融为在中小企业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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