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署名权能否转让?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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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著作权署名权是不能够转让的。著作权实际上是包括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关于著作人身权这个部分的话,是不能够进行转让的,署名权就是属于人身权利,但是著作方面的财产权利可以转让。
著作权署名权能否转让?

一、著作权署名权能否转让?

著作权署名权是不能够转让的。署名权是一种人身财产,是不可以转让的。

因为署名权是作者对公开其作者身份与作品关系的权利,所以作者可以选择公开其作者身份或不公开作者身份。决定公开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并不是作者放弃署名权或没有署名权,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或者说是作者对署名权的一种处分行为。

二、著作权的财产权包括哪些权利?

一是可复制权,享有著作财产权的人对自己的作品可以通过复印、录影、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单独的一份或者是多份向他人传播的权利。

二是发行权,著作权人可以将自己的作品出售或者是赠送给其他人,然后以发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三是出租权,享有其权利的人,可以通过收费的方式让其临时使用,或者录制其影视作品和计算机软件。

四是展览权,作者可以将自己的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公开展览。

五是表演权,权利人公开表演的作品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播送的权利。

六是放映权,通过一些电子技术设备,将其美术或者是影视作品等公开播放的权利。

七是广播权,权利人可以许可自己的作品以无线广播等方式,向公众公开传播。

八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有权利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将自己的作品提供给社会公众,从而使公众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其分享的作品。

九是摄制权,就是通过摄制或者是类似于摄制电影的方式,将其作品固定在某一特定的载体至上。

十是改编权,权利人有权根据自己的目的改变其作品,并在其作品的基础至上创造出更加具有独创特性的新作品。

十一是翻译权,权利人有权将自己的作品翻译成另种语言,也有权委托他人将自己的作品翻译成另种语言。

十二是汇编权,权利人有权利将自己的一部或者是多部作品中的片段进行编排,从而汇编成一部全新的作品。

十三是其他未规定但是应当属于权利人著作财产权范围内的权利。

著作权的内容实际上是比较广泛的,如果是涉及到著作人身权益的话,实际上是不能够随意的转让的,比如说署名权就不能够随意的转让。但是所涉及到的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比如说有复制权,发行权,发行权出租权以及表演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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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未对著作人身权作出相同的规定。因此对于这四项权利,作者是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或进行转让的。这其中的原因在于,作品不仅仅能像其他财物一样为作者带来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它同时还凝聚了作者的智慧,承载了作者的精神,是作者人格的体现。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联系是基于创作者的身份而存在的,由此而产生的著作人身权是一种基本的、固有的、绝对的、非财产性的权利,是不可剥夺且不可被替代的权利。故而只有作者本人才有权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有权在作品上署名,有权自己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并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我国著作权是出于对著作人身权的充分认识、尊重和保障,才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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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诉讼管辖问题,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时,最好将管辖地约定在著作权转让合同签署地,或者双方当事人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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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也就是说,无论转让出版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如果受让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转让他的权利,这种权能不完整的转让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著作权转让,而是作品许可使用。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可以分别进行转让。著作权转让也可以是分地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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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转让了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原著作人的发表权吗
[律师回复] 来解释现实中的业已变化了的著作人身权的转让问题的做法,除了少数作者的自娱自乐而言,著作人身权和一般人身权二者之间。”很显然,来转让发表`转让署名`转让修改和保护作品的完整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身权的区别。而作品从其产生的目的而言。在作品创造后。也可以说,无论从主体上,使著作人身权有转让的可能,名誉等价值,著作人身权对作品的依赖,没有了作品,对抗所有人的对世权,都是不相同的,客体上,而不去重视二者之间特性不同的客观实际。也正是著作人身权对作品的依赖。与一般的人身权不同。从而在最大的程度上达到创作作品的目的。著作人身权与一般的人身权最大不同之处在于,一些作者为了实现创作作品的目的。而我们通常所言的一般人身权是权利主体出生或基于某种身份关系而享有的。⑧由此可见,著作人身权就没有赖以存在的基础,并且它也是一种与财产权紧密相连的,应用其他的称谓来代替,这种希望通过固有的理论和表面的词义,才使得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具有了与作品密切相关的权利(既著作权)。但是有的学者只是看到著作人身权和一般人身权的同一性,还是从权利产生的根据上来分析,想当然的只是从著作人身权的称谓上来认为“如果著作权可以转让。正是因为有了著作权人创作出了作品,就有可能会通过转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称之为人身权本身就是不准确的。至少是不恰当和不严谨的,著作人身权保护的是特定人(著作权人)的作品的一种权利。其权利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著作权人创作出作品,才使得其相对于一般人身权而言具有了自己独特的受到作品限制的不同之处,更多的是为了作为一项财产来体现著作权人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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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委托作品的署名权可以转让吗
[律师回复] 不可以转让。 委托作品中的署名权属于人身权,不可转让,即使合同约定也是无效的,但是受托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来放弃署名权。委托作品中其他的权利则按照委托作品归属权的一般规则来处理,即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归受托人。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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