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小产权产权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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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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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既非合法,也不受法律保护。就法律而言,交易是不允许的,买卖并无法律效力。买完后,如果发生纠纷,调解不成,就没有法律保障。即使小产权房买了,也没有房产证,就不能过户。有关商品房的法律法规对小产权房没有效力。
买了小产权产权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网民咨询:

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能否进行销售和销售?交易后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小产权房没有法律保护。就法律而言,交易是不允许的,买卖并无法律效力。买完后,如果发生纠纷,调解不成,就没有法律保障。即使小产权房买了,也没有房产证,就不能过户。有关商品房的法律法规对小产权房没有效力,而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无效,无需进行公证备案,购房者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

小产房具有两种性质:一种是集体建设用土地建造的房屋,即“宅基地”所建,仅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人,外村的农民不得购买;另一种是非法建造,用于集体企业或占用耕地的房屋。

律师分析:

小产权”,所谓“小产权”,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他们的产权证不是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乡政府所发的所谓小产权房,其实并无真实产权。这类房屋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国土房管局也不会办理商品房备案。所谓产权证也并非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既非合法,也不受法律保护。

一、法律风险

由于乡财产权房具有特殊的法律属性使农村产权房在农村流通和转让存在着诸多局限性,因为农村产权房仅具有一般商品房的使用性质,而不具有一般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因此它并不具有一般商品房的性质。关于商品房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农村产权房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无效,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农村产权房的案件,购房者的权益难以维护。因为买地产权房的合同无效,所以按照法律规定,购房者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

二、政策风险

在购买的是建乡地产房,买房人和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并交付了房款之后,如果有关部门对乡产权房进行改造,有可能导致项目停建,甚至被迫拆除。如果买房之后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农村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买受人不是合法的产权人,因此他们不能获得对产权人的补偿。

三,对乡产权住房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制,开发建设的规制同样存在缺陷。

但是,农村产权住房的开发没有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开发过程中的大量资金没有政府和银行的监管,主要依靠开发商自身的力量进行开发建设,一旦开发单位的资金或其他环节出现问题,很可能变成烂尾工程。开发商的资质不能保证,房屋质量和售后质保期很难保证。

四、未被法律认可和保护,未经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不能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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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原告所在公司向案外人采购了同批货物,让原告汇款48200元,因原告过失,导致将款项汇入被告账户,被告以该48200元系之前订单货款为由拒不返还,原告无奈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
【代理意见】两笔交易系不同的法律事实,原告汇款的凭证及与案外人的订单等信息均可以证明本案48200元被告收取无合法依据,故应当认定不当得利。
【判决】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后认定,从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48200元系错误汇款,与被告没有关联,故支持了本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被告返还全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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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原告所在公司向案外人采购了同批货物,让原告汇款48200元,因原告过失,导致将款项汇入被告账户,被告以该48200元系之前订单货款为由拒不返还,原告无奈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
【代理意见】两笔交易系不同的法律事实,原告汇款的凭证及与案外人的订单等信息均可以证明本案48200元被告收取无合法依据,故应当认定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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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众多创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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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迅速腾空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我在长沙参加了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主办的为期一周的新《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培训班、职工培训。《劳动法》规定:民办学校。变化在于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工会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地位,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只有
第二十二条培训费用和
第二十三条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支付违约金,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5。《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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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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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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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说的证据,是指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除此之外,这些证据还应该是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即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重、罪轻等案件事实问题具有证明意义的证据。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这些证据,都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至于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目的和动机可能各种各样,有的是为了虚荣,以显示自己很有辩护能力,有的可能与犯罪分子有勾结,为了谋取一定利益,等等。刑事诉讼中的串供,主要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为了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隐藏犯罪证据,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究,相互交换、传递供述情况,或者相互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以对付司法机关的行为。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显然是严重违背法律职责、破坏司法机关追究犯罪活动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2.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当中的一个重要证据种类,证人能否客观反映自己所知的真实情况,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是十分重要的,这就要求证人作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不得掺杂个人好恶和推测,并且前后应当一致,不出现自相矛盾。在有的情况下,证人作证因记忆不清,可能会出现前后作证内容不一致或矛盾的情况,有的后一次作证对前一次作证会作一些改变或修正,这属于正常情况。但如果明知不符合事实或故意编造虚假内容去改变原来符合事实的证言,是法律不允许的。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使用威胁、引诱手段以使证人改变原先所作的符合事实的证言作了禁止性规定,是很有必要的。这里应注意的是,只有故意以虚假的内容去改变原先符合事实的证言,才属于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如果改变后的证言是符合事实的,则说明原先的证言存在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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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干扰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这里说的证据,是指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除此之外,这些证据还应该是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即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重、罪轻等案件事实问题具有证明意义的证据。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这些证据,都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至于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目的和动机可能各种各样,有的是为了虚荣,以显示自己很有辩护能力,有的可能与犯罪分子有勾结,为了谋取一定利益,等等。刑事诉讼中的串供,主要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为了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隐藏犯罪证据,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究,相互交换、传递供述情况,或者相互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以对付司法机关的行为。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显然是严重违背法律职责、破坏司法机关追究犯罪活动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2.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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