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有权介入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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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涉及到自诉案件,一般来说是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公安机关接到报警之后,也会移送到法院来进行直接处理自诉案件一般来说是只有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会受理的,如果不向法院进行起诉的话,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有权介入吗?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即使向公安机关报警 ,也会移送到人民法院直接处理。

在我们国家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如果没人向法院“告状”,法院则不予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须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法院则不予受理。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涉及到自诉案件,首先要根据按键的实际规定来进行确定是否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如果属于自首的案件的话,那么就不能够向公安机关进行报警,只能够向法院进行传递刑事自诉状,如果当事人自诉状书写有困难的话,可以口头告诉法院工作人员进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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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可以介入合同纠纷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一般有:1、当事人双方和解。2、寻找中介机构调解。3、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4、向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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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公诉机关能介入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自诉案件的公诉机关能介入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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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介入经济纠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经济案件的处理主要有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法。仲裁有以下几点特征: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
3、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4、仲裁过程和结果具有保密性;
5、仲裁具有快捷性。
另一个处理方式是诉讼,也就是打官司。
人民是国家的,在经济诉讼中,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作为案件的审判者,人民在经济诉讼中既是诉讼的参加者,也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律赋予人民审判权,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以,人民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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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您民事诉讼公安能介入吗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又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那么民间借贷纠纷公安可以介入吗?首先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此类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第二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通知和意见,比如《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限制了公权力的滥用,当然也造就了目前公安及检察院对经济案件的立案侦办一直处于审慎态度。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违约责任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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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这有出现公安机关越权介入民事纠纷,参与民事纠纷,从中就行袒护牟取私利,使受害者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使大家感到愤怒,所以我想了解一下公安机关越权介入民事纠纷怎样解决?
[律师回复] 有关公安机关介入民事纠纷的现行法律规定
  目前,公安机关民事调解的法律主要散见于以下法律条文。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和第二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0条和《公安机关执行lt;安管理处罚法gt;有关问题的解释》;这些法条为公安处理民事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的规定》第29条-第44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39条和《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对公安处理民事纠纷的范围,方式也有规定。公安部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干预经济纠纷”。
  然而,这些法文中一些关键性的法律概念模糊不清。《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的职责界定不清晰,容易导致过度解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中“情节较轻”为一不确切的概念,扩大了自由裁量权。公安机关有警必出,但法律授权不清,对公民纠纷的“帮助”所指不明确,未明确对民事纠纷具有调解权。公安机关对轻微治安案件的调解,姑且可以看作只是一种应当事人要求主持的免于治安处罚的行政行为。按照现有立法,一方面公安机关可以介入一些民事纠纷,严禁介入经济纠纷,另一方面却对“民间纠纷”还是“经济纠纷”缺少一个法定明确的区分界限。这就大大增加了执法难度。
  案件性质是依照法律认定的,不同的定性最终处置结果不同。这些法文语言的不明确给执法实践带来了困难,增加了随意性,势必造成警察执法混乱,从而削弱公安干警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职能。
  《人民公安》1997年22期案例分析专栏,郎俊义题为“公安机关有权裁决损害赔偿”,文中“穆、林夫妇与程、江夫妇因琐事引起争吵、扭打,至程、江轻微伤”一案。根据《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或《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会得出不同的裁决。
  再如2016年月12日,贵州资讯网载的题为“一案件引发两地公安、法院“隔空打架”,对河北省沧州人赵召国控告山东人杨跃星、招远市河西育林公司一案。沧州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立案侦查;招远市人民法院一审、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裁决认定为经济纠纷。公安和法院认定处置不同,类似问题又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民间借贷纠纷公安可以介入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又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那么民间借贷纠纷公安可以介入吗首先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此类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属于人民受案范围。
第二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通知和意见,比如《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限制了公权力的滥用,当然也造就了目前公安及检察院对经济案件的立案侦办一直处于审慎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间借贷纠纷公安可以介入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间借贷纠纷公安可以介入吗
(一)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此类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属于人民受案范围。
(二)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通知和意见,如《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限制了公权力的滥用,当然也造就了目前公安及检察院对经济案件的立案侦办一直处于审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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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怎么处理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遵循下列几个原则:
1、处理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无息推定原则。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3、合理利率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最高人民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不保护复利原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
民间借贷有哪些纠纷
1、因诚信缺失而产生的纠纷。
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在借贷中的主要体现是:
(1)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虚报自己的经济能力,达到借款目的;
(2)借款人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转借他人或用以高风险投资如炒股、博彩、或赌博;
(3)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
(4)到期不还故意拖欠。
2、丧失还款能力而产生的纠纷。
这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又一主要原因。特别是在金融风暴或经济危机时期,相当普遍的借款人向民间大量融资投向比较大的项目,如采矿、地产、船舶运输等,一旦大经济形势变化,资金链断裂,风险大幅度上升,还款能力逐步丧失。
3、出借人为追逐高额利润而引起的纠纷。
出借人追逐高额利润,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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