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带你看看协议拆迁里面的阴谋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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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第一,拆迁人是普通民事主体,意味着其拆迁行为不受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制和束缚,具有很大的自主灵活空间。第二,达成的“拆迁补偿协议”性质为民事协议,而不属于行政的协议,拆迁人的履约压力小,被拆迁人的维权更困难。
在明律师:带你看看协议拆迁里面的阴谋

随着《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长期适用中的逐步深入人心,以及《土地管理法》相关辅助性政策文件的长期实践,土地、房屋的征收行为已逐渐变得有法可依,至少是有规、有文可依。

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不安分的地方政府又将视线转向了对新概念、新名词的创设,即发明了所谓“协议拆迁”的新模式。

那么,协议拆迁究竟是怎么回事儿?在明律师为你逐一揭穿其中的种种阴谋……

敲黑板划重点之一:协议拆迁,用心险恶

首先明确一点,协议拆迁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

换言之,翻遍各本法条,也找不出协议拆迁这么一个词来。

这里所说的协议拆迁,是指与征收拆迁相对应的拆迁情形。

拆迁人为政府部门以外的普通民事主体,通过与被拆迁人订立民事协议的方式实现对其房屋拆迁的情形。

我们之所以说这一招“用心险恶”,主要理由有3点:

第一,拆迁人是普通民事主体,意味着其拆迁行为不受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制和束缚,具有很大的自主灵活空间。

譬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城市的房屋实施征收拆迁,房屋征收部门是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行事的。

该有的程序、步骤,一个也不能少,一步也不能跳过。

再譬如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的规定,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同样要按照更为复杂的程序慢慢推进,着急不得,随意不得,否则就会被被征收人抓住诉一个行政行为违法,政府就会面临吃不了兜着走的遭遇。

然而“协议拆迁”就不存在这许多麻烦,拆迁人是村委会之类的非行政机关,其拆迁行为不受“依法行政”原则的约束,只要协议达成双方愿意,从法理上讲,怎么干都行。

故此,这类拆迁从效率上往往会显著高于征收项目,就是因为其可以免除听证、评估等等纷繁复杂的法定程序。

即使有程序性事项,那也是“约定”的,对于拆迁人来说,这无疑是重大的利好。

而反观被拆迁人这边,就难免会失去法定程序所设置的重重权益保护机会,落得个权益遭受肆意侵犯、践踏的不利结局。

第二,达成的“拆迁补偿协议”性质为民事协议,而不属于行政的协议,拆迁人的履约压力小,被拆迁人的维权更困难。

面对一份行政的协议,即通常的政府一方为主体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如果履行发生争议,政府是要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被告的。

因此在实践中,这类协议一旦签订,实际履行的几率很高,尤其在一些法治环境较好的大城市,几乎没有不履行承诺给房给钱的,理由就在于政府不能轻易输官司,它输不起,败诉背后就是最可怕的纪律处分甚至是刑事责任

而普通的民事主体则不然,属于天塌不怕的地位——没履约,被拆迁人诉了又如何?开发商可以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村委会班子解散了没交接新村委会不了解情况……凡此种种,被拆迁人又能如何?实践中,民事协议得不到履行是常有的事儿,如同家常便饭一样。

被拆迁人的补偿权益的保护,可谓无从谈起,只能拼人品和运气了。

第三,政府藏在拆迁人背后,实际用地项目不耽误。

对于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不满可以合理的选择当当“钉子户”,通过团结集体的力量来向项目方施加压力,逼迫其基于工期不能耽搁的考虑来增加些补偿。

此时,政府不敢轻易下手强拆,因为程序没走到强拆都是违法的,回过头来政府就要吃官司。

而在协议拆迁项目中,政府则选择藏在拆迁人的身后,任由拆迁人去“冲锋陷阵”,施展各种方法向被拆迁人施压。

政府只需要坐收渔翁之利就可以了。

问题是,村委会实施土地腾退的目的当真是重新进行分配、利用么?当然不是,大的建设项目往往就在后面等着呢,村委会、村民对涉案土地根本没有说话的资格了。

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系此类拆迁的真实写照。

敲黑板划重点之二:协议拆迁,如何应对?

我们知道了协议拆迁这一新招数的歹毒用意,那么广大被拆迁人又该如何应对呢?在明律师这里只提7点最重要的,供大家参考:

其一,补偿不满意,任何文件都不要签字。

协议拆迁之关键命门,在于“协议”。

没协议,它就没法拆迁。

开发商没法拆,村委会也没法拆,当然违法暴力强拆的行径除外。

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而言,法律仍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唯一利器。

那么,我们就必须确保自己在法律层面上的绝对优势地位,迫使拆迁人陷入违法、非法的境地与我们博弈。

鉴于实践中此类“协议拆迁”所涉的文本千变万化、名头众多,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的被拆迁人很难准确识别,最好的办法,就是任何文件都不轻易签字,除非补偿到位了、满意了。

其二,及时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帮助协商、谈判。

对于这种项目,自学法律加以应对这条路是不灵的,因为人家拆迁方就没打算按法律来,鸡同鸭讲之事还是不干的好。

况且,村委会、开发商的背后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建设项目,博弈、谈判的难度相较于一般征收项目绝对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面对此种情形,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出马便是势在必行的了,因为她们大多是协商谈判专家,在这方面的经验、见识要显著强于被拆迁人。

其三,要适时调整补偿期望,能走就走。

“死磕”之事,本就风险极大。

若是为法律而“死磕”,尚不至于有太大事儿。

但为补偿数额博弈,无异于走钢丝一般步步惊心。

本所黄艳律师代理的一起“旧村改造”案件中,被拆迁人先后遭遇了断水断电、断路、挖墙脚、株连式逼迁、税务处罚甚至计划生育领域的社会抚养费处罚等诸多“花式逼迁”手腕,全家三亲六故大大小小几乎无一幸免。

能走就走,能签就签,互谅互让,也本是“博弈”之事的道理所在。

自然,我们是法治国家,凡事得依法而为,这个理论、原则,与协议拆迁之事的客观存在,大约并不矛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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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
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2016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如何征收与补偿?
  征收方面
  
1、《办法》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2、《办法》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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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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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事项。
  
4、《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规定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市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和根据公众、被征收人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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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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