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数额较大将会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进行一定的惩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处理走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①走私罪的共犯
②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③对于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又构成妨害执行公务罪,应当数罪并罚。
以走私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骗购外汇的, 按走私处罚。
该罪必须满足4个条件,包括:
1、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
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
3、未补缴应缴税额;
4、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
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虽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的;虽然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批准下才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既未经过海关批准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都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
在现实生活当中,目前我们国家对于走私类型的犯罪行为肯定是需要进行非常严重的处罚的,主要就是因为这样的一种行为,已经严重的侵犯到我们国家海关的管理制度,同时对于我们国家的税收制度也是一种冲击,所以必须要进行严厉的打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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