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借债而起诉离婚会判离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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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没有证据来证明感情破裂,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2、离婚案件诉讼费一般原、被告一人一半,但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时,诉讼费由原告承担。3、在第一次没有判决离婚后,如果原告还想离婚,可以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法院判离得可能性比较大。
因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借债而起诉离婚会判离吗

因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借债而起诉离婚会判离吗?杭州离婚律师案例解读

李晓娟律师在杭州办理的离婚案件中,有不少因为生活上的一些不和造成的,这些不和,对于当事人来讲都是可以致使婚姻走向结束的重大问题,但在法律上并不一定会支持。这样的案件一般需要第二次起诉才能离婚。

小红与小明是夫妻,2011年结婚,共同生活多年一直感情尚可,但由于性格不合,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口角不断,影响夫妻感情。双方结婚多年无子女、无共同财产

婚内期间男方不工作,背着女方借外债,经常家暴,经常说谎,女方曾与男方沟通不要继续这样,要互相体谅好好生活,但男方态度不置可否,双方长时间不能有效沟通,无奈小红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小红提交的证据结婚证、户口本。

小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认为,小红、小明是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最终驳回了小红的诉讼请求,受理费300元由小红负担。

本案是2021年12月底做出判决的,从这个案例中,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为大家总结:

1、如果没有证据来证明感情破裂,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2、离婚案件诉讼费一般原、被告一人一半,但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时,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3、在第一次没有判决离婚后,如果原告还想离婚,可以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法院判离得可能性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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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但对一方从事非法经营,配偶的另一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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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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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举债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比如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样的情况比较少,因为一般情况下夫妻间财产、债务约定是秘密的,第三人无法得知,而在该类型纠纷中,夫或妻必须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进行举证。
3、能够证明该债务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如在婚前或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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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所产生的债务,因其性质和法律特征的特殊性、专属性,故不需夫妻约定又侵权人个人履行,也应推定为其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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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债务,是指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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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理,对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债务,他方无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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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这种债务是连带之债。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除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对财产共同所有的关系和平等的处理权,决定了夫妻对共同债务不分份额地平等地承担偿还义务。债务人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满足自己生产经营的需要和个人生活的需要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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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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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些债务是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医疗疾病、建造房屋、购置家用物品所负的债务,也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为共生活目的或出于共同生活的需要,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如果一方或双方不是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所负的债务则应为个人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二)这种债务是连带之债。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除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对财产共同所有的关系和平等的处理权,决定了夫妻对共同债务不分份额地平等地承担偿还义务。债务人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满足自己生产经营的需要和个人生活的需要所负的债务。  
(三)这些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  按照《婚姻法gt;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具体包括:夫妻为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家用物品等财产,在婚后已经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维持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析产所分得的债务;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缺乏劳动能力或缺少生活来源的一方,为了维持分居期间个人生活必需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以及治疗疾病、扶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具体包括: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意,独自筹资进行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一方因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应当由本人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解释
(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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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些债务是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医疗疾病、建造房屋、购置家用物品所负的债务,也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为共生活目的或出于共同生活的需要,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如果一方或双方不是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所负的债务则应为个人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二)这种债务是连带之债。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除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对财产共同所有的关系和平等的处理权,决定了夫妻对共同债务不分份额地平等地承担偿还义务。债务人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满足自己生产经营的需要和个人生活的需要所负的债务。  
(三)这些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  按照《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具体包括:夫妻为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家用物品等财产,在婚后已经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维持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析产所分得的债务;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缺乏劳动能力或缺少生活来源的一方,为了维持分居期间个人生活必需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以及治疗疾病、扶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具体包括: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意,独自筹资进行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一方因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应当由本人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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