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变更开庭时间要提前多久?
民事案件变更开庭时间需要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三、民事诉讼开庭后中止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四、民事诉讼开庭后质证流程是怎样的?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五、民事诉讼开庭后证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不出庭作证?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综上所述,开庭时间都是在开庭前三天才会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作出变更开庭时间的决定以后,法律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该决定必须在什么时间内通知当事人及相关的诉讼参与人,但不管什么时间开庭,一审审理时间是从立案后就开始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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