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政行政复议申请的流程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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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政行政复议申请的流程经过申请、受理、听证、决定和执行等。当事人在行政复议的结果出来后,当事人对于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服的,那么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政行政复议申请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复议申请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行政复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于有些当事人来说觉的处罚的不合理存有异议,那么当事人就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行政复议的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的半个月内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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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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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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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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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转土地的四至。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流转合同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出租、互换。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九)违约责任。以转包、坐落、面积、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依法、自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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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流转形式,应按照下列程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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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让方对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从事土地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服务。
(四)凡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全面登记,并报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建立“四荒地”管理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将“四荒地”的发包纳入土地流转程序进行管理,在采取流转形式前,需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通过规范的方式取得“四荒地”承包权的,在依法登记,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承包者可以采取不同的流转形式进行流转。
(五)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以转包、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对以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及时对各类土地流转进行登记备案,准确无误登记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流转情况,对土地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进行归档;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可以利用现代化办公资源,将土地流转的情况录入微机管理。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及合同签订的登记制度,推进全市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进程,防范和减少因土地流转引发的各类土地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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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流程
 第一步:准备前期资料。第二步:入户权属调查。第三步:测量地块成图。第四步:公示审核。第五步:建立登记簿。第六步: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第七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第八步: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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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什么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什么方式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哪些方式
1、转包。转包重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转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户。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得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2、出租。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村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人同意,但出租人需向发包人备案。
3、互换。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互换是种互易合同。互易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秒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4、转让。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转让将使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对转让必须严格条件。在承包方与稳定的非农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方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是农民有了切实的生活保障,否则不应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倘若没有切实的生活来源,一旦遇到风险,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能流离失所,造成社会不稳定。转让的对象应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具备转让条件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5、入股。即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使用权入股,参加农业股份制,农业股份合作制或实行“股田制”,并以入股股份作为分红依据。主要是有些地方为保护规模经营产业区,在土地延包时才土地承包权确权到户,使用权入股分红的一种流转方式。
6、反租倒包。是原承包给农户的土地,由发包方反租回来,再重新发包或由集体直接经营。主要用以发展高效农业,创建科技示范区等。
7、退包。是指承包户在承包期内把承包土地退交给集体,由集体重新发包的行为。退包的原因是这些农户因从事二三产业或外出打工,自己无力耕种又不愿交由其他农户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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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土流失补偿费和土地复垦费的征收办法?
[律师回复]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2)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关于水土流失补偿费和土地复垦费的征收办法?
[律师回复]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2)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土地承包的经营权流转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土地承包的经营权流转是什么意思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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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前提下,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允许承包方对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的物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及其他方式的流转,其处分收益权、获得补偿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依照《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相关规定,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权的农户。农户得依自己的意思对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以转包、互换、出租、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流转的客体是承包方承包权依附的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对承包合同的处分,即是农户将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条件地转让给第三人,从而解除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一种是不改变原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而是将承包的物转由第三人使用、控制。
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户流转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取得转包金、租金、转让费等,这种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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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经费和流程
1、前期准备。开展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制定政策方案、成立组织机构、确定测绘单位。2、调查摸底。3、实测确认。4、登记颁证。5、建立档案。6、检查验收。逐级开展检查验收,重点检查经费拨付及时、合同证书到户、测绘面积准确、档案齐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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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申请书范本
我户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某地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承包期限,并已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注册登记,请准予批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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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你好,土地复耕条例,政策要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用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经复垦后直接用于基本建设的,土地复垦费用从该项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由国家征用并能够以复垦后的收益形成偿付能力的,土地复垦费用还可以用集资或者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土地损失补偿费可以列入或者分期列入生产成本。《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规定《土地复垦规定》于1988年10月21日由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11月8日发布,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是《土地管理法》的实施配套法规。共26条,对土地复垦的含义、适用范围、“谁破坏,谁复垦”原则、管理体制、土地复垦规划、建设项目土地复垦要求、复垦标准以及复垦后土地的验收和交付使用等,作了具体规定。制定和实施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规定》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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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后能否要求发证确认土地经营权并用于担保抵押
[律师回复] 土地流转后能否要求发证确认土地经营权并用于担保抵押
可以。
一、目前,法律规定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证书,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是否对土地经营权发放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要求,金融机构正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及准备工作
1、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以初始土地登记作为前提,领取土地使用证。
2、以划拨、租赁、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同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3、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进行地价评估。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抵押权人认可并经国土管理部门确认后,发放确认文件,并批准抵押;
(2)以划拨、出租、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按不同的用途、性质实行差额抵押,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发放确认文件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
4、抵押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抵押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在《抵押许可证》上应根据不同的用地性质规定该宗地抵押率,最高抵押金额。同时在《抵押许可证》上注明“本证仅作为可以抵押之证明,在贷款,抵押协议签订后,应到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行为无效”这一限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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