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荒种地,没有确权,谁拿土地补偿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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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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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拥有承包权,或者及时补签承包合同,征收时才将自己应得的补偿拿全。没有确权,只能拿到青苗费补偿。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开荒种地,没有确权,谁拿土地补偿

坐落于重庆的某个小村庄里有一片土壤贫瘠的荒地,没人耕种,也很难能种出果实来。张老汉带着两个儿子经过了三年的细心经营,终于能在这片荒地上看见了果实。二十年来,张老汉一家依靠这片荒地种的庄稼养活了一家老小,也没有想过办理任何手续。如今,拆迁的人来了,张老汉一家却只分得了青苗补偿,土地补偿归了村集体。这让张老汉难以接受,心中产生了这三个疑问。

农村荒地到底是谁的?

村里的土地除了给村民承包的土地之外,还有许多质量不是很好的土地,这些土地往往没有得到分配,成为了荒地。我们俗称的“四荒地”是就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由于在现行经济环境中未得到充分、合理、有效利用,一般都不会有人在意它的权属。

追根溯源其实能发现,这些土地还是村集体的。

因为,我国的土地性质只有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两种,不存在无主土地。因此开垦“四荒地”,也应当及时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将集体土地变为自己的承包地。否则遇到拆迁,土地补偿可就不一定全是您的了。

开荒地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说到底,开荒地怎么补偿还是要看开垦人在荒地上种了什么作物。

根据《土地管理法》47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与补偿。

就拿耕地来说,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可能好争取,但是对于没有合法开荒的村民来说,要想获得土地补偿费可能难了,毕竟你都不是土地的合法权利人,而土地补偿费又恰恰是所有补偿中的大头。

如何合法取得开荒资格?

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荒地和其他的集体土地一样,既可以通过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总之,要合法开垦“四荒地”就必须要取得承包经营权。

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开荒通常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过了村集体的同意,已经签订了承包合同;另一种,也是最多的一种情况,没有经过村集体的同意,认为反正是没人认领的土地,擅自开荒。

这样的村民将大半辈子的心血付出在自己开荒的土地上,遇上征收,要土地确权证你没有,要合同你也没有,只得哑巴吃黄连,看着巨额的土地补偿流进了集体的账户里。

开荒的村民可能不知道,其实只要是合法开荒,是不会轻易地收回您的土地的,国家鼓励大家将荒地利用起来,既发展了农业,也会让生态更加和谐。

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律师观点:

将荒地开垦成和其他土地一样本身就是件大工程,为了不让开垦的辛苦白白浪费,等到要征收了才后悔没签承包合同。

村民朋友们,如果您正想要开荒,一定要向村集体申请获得批准,合法拥有承包权,或者及时补签承包合同,征收时才将自己应得的补偿拿全。

如果你已经面临征收了,也是可以获得青苗费的。遇到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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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地荒山没有确权,能不能争取土地补偿款
[律师回复] 1、荒地荒山没有确权,能争取土地补偿款的,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合法开垦的荒地、荒山使用权一般是归开垦者所有的,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开垦者所有。
2、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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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开荒地种果树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承包开荒地种果树归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承包开荒地种果树归谁
归承包者。
开荒地被征用,应否得到补偿
国家对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合法的土地承包受法律保护。对于你开荒占地行为,尽管村委会当初是鼓励并认可的,但这不能等于你已经取得开荒地的合法承包手续。你未经土地所有权人批准,没有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属于非法占有土地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既然你未取得合法承包手续,其所占荒地的权属是集体所有,修路占地由此而补偿的款额应该归集体所有。
但同时,因你开荒利用荒地耕种或栽植果树,村委当初持鼓励和认可态度,说明村委会虽然对村民取得开荒地承包权持否认态度,但对村民耕种荒地行为是同意并支持的,那么,你在荒地上种植的果树所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应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其中的果树补偿费3600元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类的补偿费应当归投入者所有。
农村开荒地承包年限是多久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于农村开荒地承包年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作出约定。但如果确定土地用途的,不能超过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十九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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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确权了的土地荒芜一年,确被合作社没有告诉我的情况下种上了辣椒苗,请问我将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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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荒种地没有确权,土地补偿该谁拿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开荒种地没有确权,土地补偿该谁拿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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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玛县五荒国有土地能,能给确权吗?
[律师回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2016〕2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
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
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
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
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
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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