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抗击非法强拆,遭受人身损害后,注意这几样赔偿不能要?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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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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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一: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金,不能要!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真相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无依据。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拆迁纠纷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主要依靠协商下的调解与和解。
因抗击非法强拆,遭受人身损害后,注意这几样赔偿不能要?

征地拆迁维权中,非法强拆、暴力逼迁的情形在今时今日仍然频繁上演。

被征收人在与这些严重违法现象斗智斗勇的过程中,难免会遭受这样或那样的来自“不明身份社会人员”的人身侵害,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被征收人的受伤甚至死亡。

那么,当逼迁、强拆演变为人身攻击时,因势单力孤而蒙受伤害的被征收人又该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并实现赔偿结果的最优化呢?出乎大多数人的预料,真相竟是这样……

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此类征地拆迁纠纷中引发的暴力案件所导致的被征收人一方受伤,如果被征收人达到轻伤以上的损害结果,则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故意伤害罪)。

那么,其人身侵害的赔偿问题需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加以解决。

真相一: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金,不能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38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真相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无依据。

《解释》第155条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简言之,相对于《民法典》领域的规定而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这两项具有精神损害抚慰性质的费用,在刑事犯罪赔偿领域均无明确的索赔依据。

被征收人可能要问了,这也不赔那也不赔,那因拆迁纠纷所遭受的人身损害究竟该如何有效救济呢?

答案是清晰的:主要依靠协商下的调解与和解。

《解释》第160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众所周知,此类刑事案件的爆发与涉案征地拆迁纠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这正是征收维权律师充分发挥协商、谈判能力的机会。

通常,由于刑事案件的重大、复杂性,政府征收部门会因此而积极寻求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沟通,努力争取通过调解、和解的形式解决赔偿问题,进而为刑事案件的最终判决争取较好的结果。

而这正是被征收人一方亟待利用的好机遇。

赔偿是谈出来的,不是打出来的”,这样的话以往多适用于征收补偿问题,但在此特定情形下也同样适用。

需要指出的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在这里是完全适用的。

受害的被征收人想要哪些赔偿,要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在明律师想最后强调的是,因征地拆迁纠纷而引发暴力案件造成被征收人伤亡,这是任何人都应全力避免的后果。

因征地拆迁纠纷的本质,是财产权纠纷,若因此而牵涉人身权益甚至人的生命、健康安危,则实在得不偿失、后果严重。

无事不找事,有事不怕事,依法进行索赔,在遭受刑事犯罪侵害时寻求法律救济的目的必将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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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抗击非法强拆,遭受人身损害后,注意这几样赔偿不能要?
[问题分析]: 您好,您所提出的人身健康损害问题,一般涉及到校园暴力、竞技比赛、劝酒饮酒等情形致人受伤/致死,以及在公共场所受伤的、打架斗殴等的责任等方面。在人身健康损害纠纷中常见的,关于赔偿金计算标准分为构成伤残与不构成伤残,构成伤残的计算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等;关于经营场所受伤的问题,《民法典》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受伤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打架斗殴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情节轻微的,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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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我有个朋友在前几天遭到了人身损害,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所以想问一下人身损害怎么赔偿要赔偿金?
[律师回复] 各项目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按实际支出计算。法院一般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据实计算。
二、后续治疗费用(取内固定费、康复治疗费、整容植皮费等):一般参照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鉴定结论确定的费用确定。特殊情况的,按实际发生时确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版,省内出差100元/天
四、营养费:参照医院的医疗病历本、诊断证明书、出院医嘱意见确定或者法医鉴定结论来确定,一般为五百至一千元不等。没有注明加强营养的,法院一般判决五百元一个级别。
五、护理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后期护理费分开计算):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固定收入或雇工的,参照长沙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每天70元、80元、90元左右(事实上,医院的护工收费标准是远高于法院判决的标准的,当事人如果请护工这个护理费120元到150元每天计算一般是难得获得法院足额的判决赔偿的)。一般较重的伤残,此时均可能出现后期护理费的计算问题,一般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来实际确定后期护理期间及标准,具体计算将由负责计算的法律从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计算。
六、残疾赔偿金:(交警队直接以受害者的户口性质来计算,法院诉讼判决的一般结合受害者是否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等情况可按城镇标准来具体计算残疾赔偿金)
八、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一般计算到定残的前一天。
九、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大约500元至3000元之间。没有交通费用票据的,长沙地区法院一般判决为500元一个级别,2级伤残一般可在4500元左右。被抚养人生活费也是按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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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因不可抗力导致损害的责任承担
[律师回复] 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损害的责任承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条文理解】不可抗力作为一般免责事由的理论依据是,法律是指导和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如果让人们承担自己主观上无法预见,或者客观上无法预防和无法控制的损害结果,既不合乎情理,也难以达到立法目的。
1、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可抗拒的外来力量,是偶然发生的、当事人无法左右的特殊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前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天灾,如风灾、水灾、雪灾以及地震、冰雹、泥石流、海啸、雷电等引起的灾害。后者是由社会事件引起的灾害,如战争、武装冲突、、政府禁运等。《民法通则》第107条和第153条、《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侵权责任法》第72条和第73条、《海商法》第167条、《民用航空法》第167条、《邮政法》第34条。
2、不可抗力事件是社会公认的偶然发生的一种客观存在,无论是自然现象还是社会现象,它都于侵权人的行为之外,既非当事人的行为所派生,亦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且不包括
第三人的个人行为。假如
第三人的行为对侵权人来说是不可预见并不能避免的,但它并不具有外在于第三人的行为特点,第三人的行为不是社会公认的客观存在,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3、如何理解“法律另有规定”。本条中的“法律另有规定”是认定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一个重要例外。通常情况下,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是可以免责的,但并非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不可抗力都可免责。在法律对此作出不同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法律另有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涵义:

1)其他法律对不可抗力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

一,将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一并规定。根据《铁路法》第58条、《电力法》第60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应作为免责事由,无论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被告依法均可免责。

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海商法》第167条、《民用航空法》第167条。二是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或者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2条、第73条。三是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还要附加其他条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2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都对不可抗力附加“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损害”条件的规定。第
三,违约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包括五种情况:一是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铁路法》第18条。二是不可抗力免责事由。《邮政法》第34条。三是不可抗力作为部分或者全部免责事由。《合同法》第117条、《海商法》第158条、第159条、160条。四是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还要附加其他条件。《合同法》第118条、《海商法》第160条。五是不可抗力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94条。

3)除法律对不可抗力另有规定外,最高人民司法解释也对不可抗力作出了规定。《担保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审判实务】
一、注意区分违约与侵权情形下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
1、违约情形下:《民法通则》第107条、《合同法》第117条及118条、《邮政法》第34条。
2、侵权情形下:《民法通则》第107条、《侵权责任法》第29条。
二、严格把握不可抗力的因果关系、主观因素。不可抗力导致免责,必须是不可抗力称为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不能产生任何作用。因此,诉讼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时,人民应当查明:(
1)不可抗力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凡无因果关系的,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2)侵权人有无过错,不可抗力免责原则要求侵权人无过错;(
3)侵权人的行为在发生不可抗力条件下对所造成损害后果的作用,凡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未尽法定义务减轻损失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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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攻击违法吗
在大多数情况下,轻微的人身侵害被视为违法但不构成刑事犯罪。然而,若情节严重且带有侮辱性质,则可能涉及侮辱罪。任何人身侵害行为都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行为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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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张武斌申诉至县检察院。岐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耀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岐山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29元,理由是宣判前其已垫付了51500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判决生效后,由渤海财险咸阳支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确定的赔偿费.71元垫付款未得到返还,县检察院提请市检察院抗诉,张武斌驾驶的陕D38953货车:原审判决对张拉拉的赔偿费分配不合理。岐山县再审后。2009年9月19日,将案件交原审再审,张武斌在原审判决前分别给付受害人张拉拉亲属31500元,对原审判决作出补充判决,张武斌承担次要责任,如果在保险公司应承担的限额内.29元,张耀经原审调解后给付张拉拉亲属40000元,原审被告张耀驾驶车牌号为陕VBZ599的红旗牌小轿车与原审被告张武斌驾驶的车牌号为陕D38953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经市中级人民交岐山县再审后被改判。事故发生后,为申诉人挽回经济损失9386,岐山县院提请市院抗诉的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审还查明.71元未返还,大地财险咸阳支公司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凤乖英亲属20000元。据此,应该由保险公司返还赔偿义务人先前的垫付款,另外两名乘坐人及张耀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由渤海财险咸阳支公司给付张武斌垫付的凤乖英和张拉拉赔偿款42113,本案仅有的赔偿义务人张武斌仍有9386.71元、凤乖英死亡,市中级作出再审裁定后。岐山县原审判决书第十一项判定.71元”,造成小轿车内乘坐人张拉拉,判决只返还42113:“原审原告张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多得的由渤海财险咸阳中心支公司转付原审被告张武斌垫付张拉拉赔偿款人民币9386,另有9386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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