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严重警告哪个更严重?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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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玩忽职守严重警告中严重警告比较严重,警告处分不能参加提升职务,也不能向组织推荐比原本职务高的职务,并且如果参加年度考核之后因为职务相关的错误受到严重警告的处分,确定是不称职。
玩忽职守严重警告哪个更严重?

一、玩忽职守严重警告哪个更严重?

后者更严重。

1、警告处分

一年内不得在提升职务和向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2、严重警告处分

一年半内不得在提升职务和向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撤销职务处分

二年内不得在担任和向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撤销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二、玩忽职守包括哪些行为

(1)擅离职守,即行为人在行使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要求,擅自离开职责所要求的岗位,以致没有履行其职务。

(2)未履行职守,即行为人虽然在工作岗位,但没有履行法定的职责,没有按法定的职责行事。

(3)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应该且能够履行职责,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守,主要表现为履行职责不尽心、不得力、不认真、马马虎虎、粗心大意、草率从事、敷衍搪塞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会构成玩忽职守罪,按照规定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职守和严重警告都产生比较严重的后果,但是一般后者比较严重,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行为人在行使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要求,擅自离开职责所要求的岗位,以致没有履行其职务,行为人虽然在工作岗位,但没有履行法定的职责等都属于玩忽职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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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两次为其他公司6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合同。这两笔贷款到期后,受担保公司没有归还本金及利息,后来因没有年检被吊销执照,其法人代表因涉嫌贷款诈骗出逃。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我朋友有期徒刑。什么是玩忽职守罪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
[律师回复] 准确理解界定和把握“严重不负责任”,把握以下两点尤为重要。

首先要确定“严重不负责任”在认定玩忽职守犯罪中的地位。刑法对玩忽职守罪采用了简单罪状的表述方式。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玩忽职守罪定义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此定义中不难看到,玩忽职守的客观表现形式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前提是“严重不负责任”。可见,“严重不负责任”在玩忽职守罪的构成中处于关键的地位。也就是在认定玩忽职守罪时,可以理解为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才构成玩忽职守罪。否则,即使后果达到立案标准之一的,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这是由“严重不负责任”在玩忽职守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所决定的。

其次要确定“严重不负责任”在玩忽职守罪构成上的性质。“严重不负责任”应该是主客观表现的统一体。“严重不负责任”是导致后果产生的主观原因,也是主观罪过与危害结果的统一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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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承担某项公务的职责或特定义务,并且有履行这种职责和特定义务的现实能力。行为人对某项公务活动具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确定的必须履行的职责或特定义务,这是“不负责任”的前提。这些职责,或者来自于法律规定,或者来自于行政法规,或者来自于国家机关的委托,或来源于规章制度并据此来行使具体的行政行为。只有具有职责,才能谈得上行为人对职责负不负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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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造成某些严重的损失是难免的,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与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别开来。但对于那些在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的情况下,借口改革,盲目决策,管理混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绝不能以工作失误来蒙混过关,逃避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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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所长玩忽职守严重失职举报材料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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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伯是一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他经常挪用公款去股票投资,然后对下面财务人员的审核也不是很严格,这次问题出大了,给公司带来了100万的损失,公司要辞退他,并且并且想让他负责。他属于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严重吗?两者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该条文上得知这里包含了两个罪名,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说明这两个罪名有一定的相似点,所以正确区分二者的异同,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于两个罪名的定义如下: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通过对上述法条的分析得知,两个罪名除犯罪主体完全相同外,其犯罪客体、犯罪的主、客观方面都是有区别的。
首先,二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均属于渎职罪,当然其同类客体也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但渎职罪中的各种具体犯罪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就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来说,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在职务活动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处理公务过程中没有依法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从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而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恪尽职守,不履行职责或马虎草率的履行职责,从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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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二者在主观方面也是不同的。滥用职权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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