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维权高墙具体表现形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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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维权高墙之一:过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以外的其他“协议”;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这些协议,也不会影响其后续签订正式的征收补偿协议,因为正式协议是有法律依据的不可替代的步骤。维权高墙之二:过于关注奖励金,奖励金这回事儿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最大的弊端在于“因小失大”,是一种屡试不爽的促迁老套路。维权高墙之三:过于相信“征收方”就代表“公平正义”,心魔难消。
征地拆迁中,维权高墙具体表现形式是什么

在棚户区改造类项目中的“围墙”逼迁,在明律师已经介绍过多起了。

无疑,“出门就撞墙”的事情,在征收拆迁领域绝不止这一类。

许多被征收人却仍然抱定了“不撞南墙不回头”的决心,近乎偏执地做着无望的抵抗。

那么,被征收人究竟该怎么做才能避免在维权中不断撞墙呢?

维权高墙之一:过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以外的其他“协议”

在明律师曾多次讲过,征收维权是讲究一个顺序、逻辑的,通常而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是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且房屋价值评估完成后才能进行的步骤,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更是决定性的一步。

签了,与没签,区别巨大,无需赘述。

而实践中,许多被征收人却仍然在征收方的种种政策游说下过早在一些材料上签字,尤其是所谓“先行搬迁拆除协议”“预征收协议”。

这类协议本身缺乏明确的法规依据,政策性极强,且都是冲着尽早拆掉被征收人的房屋去的,对于被征收人的依法维权而言实在是大大的不利。

事实上,即便是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这些协议,也不会影响其后续签订正式的征收补偿协议,因为正式协议是有法律依据的不可替代的步骤。

须知,事关征收补偿的博弈是一个“掐尖”的过程:早签早搬的那批人固然是响应政策号召了,但其所分配到的补偿安置绝不会是可能的选项中最理想的。

只有在适当的时机签约,才能收获最理想的补偿,而这一时机绝不会是一开始。

这有些类似于大家所熟悉的“选麦苗”游戏,明智的人绝不会上来见着高的就拔走,因为后面一定还有机会遇到差不多高的。

维权高墙之二:过于关注奖励金

奖励金这回事儿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最大的弊端在于“因小失大”,是一种屡试不爽的促迁老套路。

从法理上讲,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最主要是要反映在对被征收房屋、土地价值的补偿上,而不是用奖励金等激励政策来“填平”缺漏。

现阶段,奖励金的运用手段也是越来越丰富,被用来发挥这三类作用:

其一,促使被征收人在旧城区改建类项目的征询意见中表态同意。

一般而言,这类棚改项目需要90%以上的民意支持率才能够启动,一些地方甚至会高达98%。

而预支一部分奖励金给签字表态同意的被征收人便成了许多地方惯用的手法。

这一用法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与590号令对奖励的规定相背离的。

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自己的房屋并不“老旧”,也不愿离开自己居住的黄金地段,那么就有权在此环节中坚定立场,不为了这一星半点的奖励而违心签字。

其二,左右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方式选择。

在过往几年货币化安置大行其道之时,选择纯货币补偿是能拿到额外的货币安置奖励金的,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就没有了。

如今政策转向,房屋产权调换有望重新成为相当一部分征收项目中的“推荐”安置方式,想必地方政府又会将奖励金政策用在房屋产权调换这一选项之上。

无疑,被征收人在选择补偿安置方式时大主意一定要自己拿,不被这变来变去的政策导向所影响。

其三,促使被征收人影响左邻右舍的签约意向。

奖励金的高级玩儿法便是“捆绑式”,即将某一户的奖励金与其他相邻各户的绑在一起计发,形成“一根绳上的蚂蚱”的局面。

一个单元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给多少奖励;整栋楼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再给多少奖励。

征收维权中一个片区内的被征收人很难相互间形成合力的原因之一也就在于此。

而在明律师想提示大家的是,没有比团结一心更重要的维权原则了。

维权高墙之三:过于相信“征收方”就代表“公平正义”,心魔难消

很多被征收人在维权中底线立场极其不坚定,很容易被征收方略施小计就签协议走人,过后又为偏低的补偿安置叫苦不迭。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面心理层面的因素不容小觑:一些被征收人先天就认为“征收方”是地方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自然资源部门,那么它就是代表“法律”“公平”“正义”的。

自己选择不配合签字进而维权,就是在与公权力对抗。

这种想法毫无疑问是片面、偏颇且缺乏法治意识的。

既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赋予了老百姓对征收拆迁提出意见、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举报违法行为等权利,这就说明被征收人的理性依法维权行为是得到国家法律的支持和撑腰的,更说明征收方出现行政违法情形是并不罕见的,其不能以公权力的公信力而成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或代名词。

事实上,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进行依法维权绝非与征收方展开“对抗”“斗争”,而是被征收人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借助律师的帮助而获取与征收方平等、建设性对话机会的方式。

征收方也希望平稳、依法完成征收补偿工作,也并非凶神恶煞。

只要平台搭建起来,双方能够坐下来谈了,事情就有望朝着双赢的方向发展。

“民不与官斗”的老话自古以来就是有道理的,在依法维权这件事情上其实也不例外。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维权最重要的首先是心态,上述7面墙实际上更多的“心墙”,都是心态在左右被征收人的行为和选择。

正所谓“听人劝,吃饱饭”,在明律师一向重视对上门咨询的被征收人的心理建设工作,被征收人要做的就是相信律师、尽力配合。

那么这些阻碍您获取满意补偿的“墙”,自然会消失于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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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代理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交予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虽然没有授权给行为人,但由于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管理不善,让行为人获得,从而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这里有几种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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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表现形式
[律师回复] 合同成立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
(1)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订立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有时候合同需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单位三方面的签名(或盖章),有的还要有见证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名,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身份的法律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工作证等。单λ盖章的,要注意单位盖的是哪一种类型的章,单位常常有专门的合同专用章,有合同专用章的,用单位的公章。有些单位常会以合同上的盖章是否有效来肯定或否认合同的成立或效力。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有必要问清楚对方签订合同使用章。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确认书是确认合同内容完整、充分,受要约方同意要约内容的证明文书,一般由受要约人出具。采用信件、传真等形式进行要约、再要约比较方便、安全、省时,但信件、传真所载内容常是双方争议较大的部分,长期的协商可能会使合同内容分散,形式、数量繁多,为保证将协议中各个时段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统一起来,使合同内容更加明朗化,一方可要求对方签订确认书。确认书是一种概括性的合同文书。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如果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或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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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表现具体有哪些行为
1、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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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职务犯罪表现形式
[律师回复]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 表现形式: 1.一是不正确履职放纵违法犯罪;二是违法、越权处理公务;三是执法监管监察不作为;四是以罚款代管、代刑;五是野蛮执法;六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七是违法违规发放相关证照;八是贿选、骗选、破坏选举等。对渎职侵权犯罪认识上的存在钱只要自己不揣腰包就没有问题、渎职侵权犯罪最多就是工作失误、平庸不是错自己什么也不干就不会犯罪等认识上的误区,导致重视不够,易发生渎职侵权问题。 2.一是权力资本化,包括入干股,少投资多收益等;二是权力期权化,事先约定,离职后收钱。三是自己用权,家人、亲友收钱;四是办事后收取感谢费;五是赌博时接受行贿人出资垫底钱。贿赂犯罪已经成为职务犯罪中最突出的类型,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是在不断变化。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此举为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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