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超期羁押二审没开庭可以结案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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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超期羁押的情况,二审没有开庭,也是可以直接结案的,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后,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及证据,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直接提案。
存在超期羁押二审没开庭可以结案吗?

一、存在超期羁押二审没开庭可以结案吗?

可以。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也适用于二审对没有新理由和新证据的民事案件,都可以不开庭审理,就直接作出判决。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判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间上诉于一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从而引发第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上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进行判决、裁定。

关于二审案件,是否需要开庭审理,需要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不属于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二审法院会怎样处理?

(一)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二审法院对原审案件全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量刑都正确,上诉理由不成立的,就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在审理后发现一审量刑比犯罪情节应得刑罚较轻的时候,但是由于上诉不加刑,也会裁定维持原判。

(二)改判

1、原审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量刑有错误的;

2、原审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在查清后可以改判。

(三)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又不能查清事实后改判的;

2、原审程序不当的。

存在超期羁押的行为,二审没开庭可以结案,申请二审之后,法院会有三种判决方式,第一种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种情况适用于一审判决没有任何错误的条件下。第二种是进行改判,发现一审时所适用的法律有错误,需要改判。最后一种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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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押与羁押在我国存在什么区别?
关押和羁押是什么?
关押是指禁闭起来,把囚犯们关押起来。
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
羁押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
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二、关押和羁押有什么区别?
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羁押则是在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
羁押是指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关押在特定的场所,限制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逮捕和拘留。
羁押的特点有:
(一)对象特定,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时间特定,只能是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之前;
(三)关押的场所特定,一般关押在看守所内;
(四)羁押包括逮捕和拘留这两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
1979年刑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二条以及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五十条、九十二条等处出现了“羁押”字眼。1981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侦查羁押期限从何时起算问题的联合通知》中,对196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关于羁押的解释作了更改:“上述解释是在刑事诉讼法公布以前,主要是说明‘拘留’和‘逮捕’的区别。在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关于‘羁押’的解释,应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修正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保留了关于“羁押”的规定。在我国学理界,对羁押的定义为:“所谓羁押,是指判决前对人犯的暂时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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