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自首辩护有用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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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肇事自首辩护有用。辩护人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向法庭提供辩护词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辩护人应该清楚要如何进行辩护。而且可以恳请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交通肇事自首辩护有用吗?

辩护词可以写明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等法定及酌定的减轻、从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本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1、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4、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依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自首的法律法规以及量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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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自首辩护有用吗?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交通肇事自首辩护有用吗?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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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朋友有个亲戚在路上开车撞到了个人之后逃逸了,现在打算自首了,想了解一下刑事案自首情节辩护咋办,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词是啥,自首情节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接受本案被告人刘##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刘##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庭前我们认真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尤其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已经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刘##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望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刘##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刘##、王##、杨##在离开途中因形迹可疑被派出所巡警带回派出所进行讯问,讯问过程中在派出所民警未掌握其三人打架的情况下被告人刘##就主动向民警交代了其三人打架的事实及经过。派出所把被告人刘##移交至##分局后,被告人刘##在侦查机关进行讯问时,积极配合,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很好,真诚坦白,四次笔录全是如实供述,且供述事实前后一致。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刘##时,被告人刘##多次表示后悔莫及,深悔自己的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伤害。开庭时,被告人刘##积极配合庭审,积极交待自己的犯罪经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根据《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
(一)项“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第
(二)项“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和其他同案犯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行为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自首情节,望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二、本案是由于恋爱情感所引起
  本案被告人刘##和被害人起冲突的直接原因是因为与第三方的情感纠葛,被告人刘##伤害被害人的目的是保护女朋友的安全。
  被告人刘##自2009年4月份和杨#认识后,两人情投意合,经常在一起玩,并去了杨#家几次,杨#父母对刘##也很好还留其在家吃饭。被害人是杨#的前男朋友,总是纠缠杨#问她要钱并经常拿刀相威胁要自杀。就在案发前一日即2009年10月21日被害人撬开杨#宿舍门偷走了她的银行卡,并在当天下午见到杨#后还拿刀威胁如分手要自杀,使杨#非常的恐惧。被告人刘##知道情况后为了保护杨#,随之才发生案发当日对被害人进行教训,致被害人被殴打后死亡的后果。
  被告人刘##初中毕业就外出务工,受教育较少,法律观念单薄,案发时由于一时冲动才因情感原因走上犯罪道路,其犯罪动机并不是仇视社会。
  
三、被告人刘##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性不大
  案发后被告人刘##觉得自己出手可能过重,因其电话没电了,便在离开事发地途中碰见公用电话就拨打了120想请求急救中心来抢救被害人。被告人刘##此次犯罪是第一次,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可见被告人不是那种穷凶极恶、顽固的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性也不大。
  
四、对被害人家属能主动赔付
  被告人刘##虽然家境贫寒,但仍请求家人尽全力帮其筹资赔付给被害人的家属,以尽量弥补对被害人家属造成的伤害。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伤害致人死亡,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鉴于本案是情感纠纷引起,被告人刘##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能主动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付,因此请求合议庭在给被告人刘##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上几点,能对被告人刘##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刘##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西安市##人民法院
你好,因为外出的时候,没有注意到路况,结果不慎交通肇事了,请问下交通肇事罪自首辩护词的详情,谢谢了
[律师回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和详细了解本案相关卷宗材料,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据查阅了解的相关案卷材料及被告人关于本案的客观陈述与自愿认罪的案件事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二、%%%具有如下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于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013年12月4日17时30分许,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日、当时,犯罪嫌疑人%%%在事故现场,合理正当处置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并自愿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以上客观事实行为表明犯罪嫌疑人属于犯罪自首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相关规定,依法应认定被告人辛军令属于犯罪自首并于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具有如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此次犯罪前一贯奉公守法,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相关规定,对于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2、%%%从自首主动到案后,一直如实客观供述了所涉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有明确和强烈的悔罪表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相关规定,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涉嫌的犯罪为过失犯罪,并已做出了有效控制损失、防止危害结果继续扩大的实际言行,另外,%%%对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已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降到了最低。同时,%%%及家属在%%%涉嫌犯罪后主动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积极就赔偿损失事宜进行沟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争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综上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因一时失误触犯刑法,犯罪手段、情节较轻,且是初犯,考虑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结合其积极主动认罪,真诚悔罪的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依法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以参考并采纳。
以上为交通肇事罪自首辩护词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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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立功辩护词怎么写?
自首立功辩护词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第一,写明委托方和接受委托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名字,介绍案件基本情况,表明辩护意见。第二,以构成自首为由,也可以附加其他理由和证据,再加上法律条文依据为委托方进行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等辩护。下面是一篇例文,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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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有个亲戚在路上诈骗老人,之后逃逸了,现在打算自首了,想了解一下刑事案自首情节辩护词范文是怎样的 ,诈骗罪自首认定辩护词是啥,诈骗罪投案自首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一、诈骗罪投案自首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我叫xxx,是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xxx,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xxx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xxx犯盗窃罪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xxx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xx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被公诉机关确认。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本案被告人应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如下:
  
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且有客观原因尤其赃物直接使用于工作的特性,量刑时应与一般盗窃案有所从轻处罚的区别。
  
3、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改行为,具备刑法关于缓刑的条件。因此,对被告人应减轻处罚,并建议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诈骗罪投案自首辩护词
  
二、诈骗罪认定
  
1、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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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如何认定自首 交通肇事自首怎么判刑
在交通肇事罪中无论不逃逸还是逃逸,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均应认定为自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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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在同学的家里玩的时候,趁人家不注意的时候偷偷的拿了人家一万块钱,但是他拿了之后觉得心里不安分,就给自首去了,还请律师辩护了,那个关于自首的辩护词咋样?
[律师回复] 当然要提出,因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1、犯罪分别自首,无论罪行轻重,均可以从轻处罚。但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的、情节特别恶习劣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从轻处罚。
2、犯罪以后自首,犯罪较轻的,不仅可以从轻处罚,而且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是否较轻,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加以综合评判。对于属于犯罪较轻者,究竟是轻还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则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以确定。一般而言,
首先要考虑罪行较轻的程度,
其次要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如投案时间、投案动机、客观条件、交代程度、有无立功表现等,全面分析,酌情处理。
3、犯罪以后自首,犯罪较重的,一般可以从轻处罚,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得到证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较多的一般罪行或者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也应视为立功表现。犯罪分子被判处刑后,又检举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大罪行的,由于这种行为司法机关侦破、审判案件,深挖犯罪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体现政策,应按立功对待。
二、如何把握对自首情节的认定?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三点: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
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
我舅舅在公司内是高级管理人员,在很急需要用钱时,给走上绝路了,就参与受贿了,受贿很多次了,被人发现端倪后自首了,目前到二审了,二审辩护词自首怎么处理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刘##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庭前我们认真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尤其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已经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刘##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望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刘##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刘##、王##、杨##在离开途中因形迹可疑被派出所巡警带回派出所进行讯问,讯问过程中在派出所民警未掌握其三人打架的情况下被告人刘##就主动向民警交代了其三人打架的事实及经过。派出所把被告人刘##移交至##分局后,被告人刘##在侦查机关进行讯问时,积极配合,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很好,真诚坦白,四次笔录全是如实供述,且供述事实前后一致。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刘##时,被告人刘##多次表示后悔莫及,深悔自己的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伤害。开庭时,被告人刘##积极配合庭审,积极交待自己的犯罪经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根据《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
(一)项“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第
(二)项“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和其他同案犯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行为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自首情节,望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二、本案是由于恋爱情感所引起
  本案被告人刘##和被害人起冲突的直接原因是因为与第三方的情感纠葛,被告人刘##伤害被害人的目的是保护女朋友的安全。
  被告人刘##自2009年4月份和杨#认识后,两人情投意合,经常在一起玩,并去了杨#家几次,杨#父母对刘##也很好还留其在家吃饭。被害人是杨#的前男朋友,总是纠缠杨#问她要钱并经常拿刀相威胁要自杀。就在案发前一日即2009年10月21日被害人撬开杨#宿舍门偷走了她的银行卡,并在当天下午见到杨#后还拿刀威胁如分手要自杀,使杨#非常的恐惧。被告人刘##知道情况后为了保护杨#,随之才发生案发当日对被害人进行教训,致被害人被殴打后死亡的后果。
  被告人刘##初中毕业就外出务工,受教育较少,法律观念单薄,案发时由于一时冲动才因情感原因走上犯罪道路,其犯罪动机并不是仇视社会。
  
三、被告人刘##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性不大
  案发后被告人刘##觉得自己出手可能过重,因其电话没电了,便在离开事发地途中碰见公用电话就拨打了120想请求急救中心来抢救被害人。被告人刘##此次犯罪是第一次,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可见被告人不是那种穷凶极恶、顽固的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性也不大。
  
四、对被害人家属能主动赔付
  被告人刘##虽然家境贫寒,但仍请求家人尽全力帮其筹资赔付给被害人的家属,以尽量弥补对被害人家属造成的伤害。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伤害致人死亡,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鉴于本案是情感纠纷引起,被告人刘##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能主动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付,因此请求合议庭在给被告人刘##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上几点,能对被告人刘##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刘##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西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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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辩护词自首怎么写?
首先写明标题贪污罪辩护词自首,其次前言,写明辩护理由,从事实上、法律上等分析,最后,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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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舅非常喜欢喝酒,有一次舅舅和朋友喝多了酒就和朋友开车出去玩了。舅舅结果被交警查出来了酒驾,舅舅于是交通逃逸了。但是舅舅自首了,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这是一份简单的交通肇事的辩护词,你可以参考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我们作为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法庭、参与庭审。通过阅读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在量刑方面,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以下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参考并希望予以合理采纳。
一、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事故的发生具有诸多的偶然性因素,被告人的主观罪过较轻。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任何的犯罪动机或目的,被告人主观罪较轻。
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符合自首的条件,在量刑方面应该予以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不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
四、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予从宽处理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和法庭上的供述完全一致,均如实陈述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对自己构成交通肇事罪有深刻的认识,认罪态度很积极。
五、被告人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不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被告人此前从未有任何犯罪行为或严重交通肇事情节,被告人系部队退役军人,平时表现良好。请法庭考虑上述情况,考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效果,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此致区人民法院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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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自首怎样认定,交通肇事罪自首如何处理?
《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按此规定,只要构成犯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应认定为自首。总则对自首的规定,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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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了一大笔财产,正当在调查之际,他去自首了,现在需要写个职务侵占罪自首辩护词,我们写不来,所以来咨询一下。
[律师回复] 您好,职务侵占罪自首辩护词如下,您可以参考一下: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
首先,对本案涉嫌职务侵占的定性及公诉人所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对本案侦查的基本事实亦不持异议。
其次,就本案的量刑部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法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其
一,本案系犯罪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
二, 本案被告人有自首的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以上两项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减轻处罚。另有以下酌定的从轻情节:其
一,本案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始自终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并在公、检、法阶段都有着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在羁押期间辩护人每次会见都表示深深后悔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其二、被告人主观恶意不大,本次案发是受他人不良影响。被告人才20岁,对个城里孩子来说是刚上大学的年龄。但是身为一个偏远农村的孩子却只能为生活所迫来沪打工。一方面因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和刚入社会缺少经验,受人挑唆后一念之差而犯下令他今生都后悔莫及的错误;另一方面,也与所在单位管理者只注重利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力抓企业效益而缺少对于仓库管理员岗位必要的管理和警示教育不无关系。管理者一味最求企业效益而忽视了外来务工人员业余生活匮乏这样的事实。而本案被告人就是在枯燥的工作之余受到同案犯鲁***这样一个37岁有着丰富社会经验的人的挑唆拉拢而最终导致案发。其三、客观上,本案犯罪行为的后果没有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也是较小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是犯罪未遂,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客观上亦未造成单位实际的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庭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应缓刑。请合议庭给这个刚入社会的年轻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尽早走出高墙回归到正常的社会中工作生活。我相信如今和谐社会的大环境同样能改造他,经过考验还是能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好青年的。 毕竟刑法的意义不在于重刑,而在于罪行相当所带来的公平正义。 以上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量刑上给予充分考虑并依法采纳。辩护人: 陈德子律师2013年1月28日
我弟弟现在上大学了,本来是一件好事,但是他成天不好好学习,最近更是跟了一帮小混混去跟人诈骗了,结果还因为这个被抓了,对于电信诈骗罪自首辩护词是咋样的?
[律师回复] 起诉书关于被告人张某肖涉嫌诈骗罪的诈骗金额为66.354万元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起诉书关于被告人张某肖参与诈骗金额为66.354万元的认定,事实不清。
首先,公诉机关在认定被告人张某肖参与的诈骗金额时,未对被告人张某肖实际参与诈骗行为的具体时间进行确认。因此,公诉机关将涉案银行账户在被告人参与诈骗之前的流水计入涉案金额,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在举证质证阶段,辩护人围绕对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电子证据等证据种类发表了质证意见(在此不做赘述),通过对上述证据的质证分析,对于被告人张肖肖实际参与到同案犯张考生实施的诈骗行为的具体时间,辩护人认为应当确定为2016年4月份之后。那么,对于涉案银行卡在2016年4月之前的收款记录,就不应当计入被告人张某肖参与诈骗的涉案金额。
但是,公诉机关却将被骗时间为2016年3月21日的被害人刘凯甲提供的涉案银行账户(何文伟,账号为6217994370001878866)的所有收款记录都计入了被告人张某肖的涉案金额。根据被害人刘凯甲的报案材料(见证据材料卷第七卷,P52-P63)可知,其是在2016年3月21日接到的诈骗电话,而呼机等作案设备是在同年4月初才被寄给汤军华的。也就是说,在被害人刘凯甲被骗的时候,被告人张肖肖还没有帮助张考生实施诈骗行为。而且何文伟账户内的银行流水均发生于2015年7月21日至2016年4月11日,在这期间被告人张肖肖还未参与到诈骗行为中来。正如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所说,由于无法排除汇入 “何文伟”账户内的资金系他人实施诈骗所为的可能性,那么就不应当将“何文伟”账户的17.62万元认定为被告人张肖肖的犯罪数额。
除此之外,公诉机关还将夏亚军(7200元)、黄秀芳(100元)账户在被告人张某肖还未参与到诈骗行为之前,就已发生的银行流水也计入了张肖肖的犯罪数额,显属事实认定不清。
其次,公诉机关将涉案银行账户在被告人张某肖归案后的流水总额也计入了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根据涉案的夏亚军(101元)、林冬冬(1800元)、徐本成(17400元)、汤伟(40590元)账户的银行交易流水记录显示,在被告人张某肖归案后(2016年9月25日),上述银行账户总共有59891元汇入,显然这些金额不应当被计入被告人张某肖的犯罪金额。但是公诉机关在认定被告人张某肖的犯罪金额时却未予扣减,显然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最后,涉案银行账户无法排除他人使用的可能性,公诉机关将所有的银行流水均计入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如前所述,在被告人张考生、张某肖归案后,涉案的夏亚军、林冬冬、徐本成、汤伟银行账户仍然有数笔资金汇入,而且在这些资金汇入后,又立马在全国各地的银行被取走。那么,为何在被告人均已归案且所有作案设备都被扣押后,还有人往卡里汇款、有人在各地取款?辩护人认为,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的,只能是有其他人也在使用这些涉案银行卡。与此同时,其他涉案银行账户是否也存在多人混用的情形?既然无法排除这些合理的怀疑,那么,公诉机关将涉案银行账户的所有流水均计入被告人张某肖的犯罪金额,显然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二)起诉书关于被告人张某肖参与诈骗金额为66.354万元的认定,证据不足。

一,涉案银行账户的使用者不具有唯一性。在举证质证阶段,辩护人就已针对涉案账户的银行查询单等书证、6位被害人的陈述和电子数据等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肖的犯罪数额为66.354万元之间不具有关联性,作出了充分地论证分析,在此不做赘述。由于无法排除涉案银行卡有他人使用的可能性,侦查机关也未对这种情况进行核实,而且没有被告人张考生、张某肖以及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或通话记录等予以证明,侦查机关亦未在被告人张肖肖或张考生的住处查获到相关的银行卡或手机卡,故在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佐证的情况下,仅凭银行交易流水记录,不足以证明帐户交易流水中的其余44.775万元系被告人张考生、张某肖实施诈骗所为。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肖的犯罪金额为66.354万元,显然证据不足。

二,涉案语音平台账号的使用者不具有唯一性。在对电子数据进行质证的过程中,辩护人已就语音平台账号的使用者不具有唯一性进行了论证,在此不作赘述。作为实施电信诈骗的关键工具,语音平台账号就相当于我们日常使用的宽带账号,是需要向上家租用,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如果不按期缴费或者不想续租,账号随时会被上家收回。那么,在同案犯张考生租用之前,上述语音平台账号的租用者是谁,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
由于无法确认从最开始启用之日起至被扣押之日止,55760059和55653019两个语音平台账号的使用者是被告人张考生,而且现有证据又缺少了对被告人张某肖的声音和提取到的录音之间的声纹比对分析材料(只需要将被告人张某肖的声音和提取到的录音进行比对,就可以确认语音平台账号是否一直由同案犯张考生使用),因此更加无法确认语音平台账号的使用者只有本案被告人张考生。由此可见,公诉机关仅根据从语音平台账号数据库服务器中提取到的录音内容和被害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之间存在关联,即认定被告人张某肖的犯罪金额为66.354万元,显然证据不足。
二、被告人张某肖在诈骗犯罪中,具有未遂情节。
本案所有被告人的诈骗方式基本上都是电话诈骗,即通过群呼器呼叫任意号段的号码,虽然呼出去的次数多,但是这种诈骗行为很多是未遂的。因此,被告人张某肖在诈骗犯罪中具有未遂情节。
被告人张某肖在帮助同案犯张考生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既有诈骗数额巨大的既遂情节,又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未遂情节,分别达到了不同的量刑幅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即依照诈骗罪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规定的量刑幅度定罪处罚,再考虑犯罪未遂情节和既遂数额对量刑进行调节。
三、被告人张某肖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肖无论是帮助张考生录制诈骗语音,还是联系汤军华帮忙照看呼机,在张考生的诈骗犯罪行为中仅起到辅助和次要的作用,而且未从张考生处收取任何报酬,诈骗所得也未落入其腰包,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次要和辅助的,应当认定为从犯,按照从犯定罪处罚。
四、被告人到案后主动坦白罪行,且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肖在归案后,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其帮助同案犯张考生录制诈骗语音和帮忙联系汤军华照看呼机的犯罪事实,其中一些犯罪事实是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并且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真悔过,确有悔罪表现。
五、被告人系初犯,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表现一贯良好,进行刑罚教育后可不致再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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