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是属于个人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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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是属于个人的,因婚前的财产就是属于个人的,个人的收益就会由个人获得另一方是没有权利进行分配的,如果是在婚姻期间产生的收入,那么一般就会归共同所有。
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是属于个人的吗?

一 、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是属于个人的吗?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归个人。法律明确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收益,处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其余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孳息归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处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婚前财产就是属于个人的财产,即使双方结婚之后也不会把婚前的财产转为个人的财产,因此婚前的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同样也是属于个人的,所以,对于双方的财产就需要认定清楚,但如果双方在婚内有约定的就可以按约定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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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孳息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婚前财产孳息是否属于个人财产问题解答如下, 婚前财产孳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后取得的个人婚前财产孳息是认定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审判实践中常碰到而新婚姻法又未明确规定的难题。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孳息的性质,首先我们应当看当事人对此有无约定。《婚姻法》属于私法范畴,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精神。当事人可以对婚前财产怎样归属,婚后财产怎样分割以及婚前财产孳息婚后怎样归属等等一系列在以后婚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约定。只要有约定的,则依照其约定确定财产的归属。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各种性质的财产怎样归属。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收益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单就从这一条来看,笔者认为规定得很好,很能体现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因为夫妻是一种比其他任何社会关系都更为密切的关系,在男女婚后朝夕相处的日子里,财产很难分得一清二楚。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常常是夫妻双方彼此支持的结果。事实上,人们几乎不可能判断配偶一方在获得财产利益时,另一方配偶在操持家务、养育子女、外出就业和情感支持等方面提供了多少帮助。一方财产收益归于共同财产,确实为在婚姻期间牺牲较多时间在家庭和孩子身上的配偶一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和精神上的支持,有利于加强婚姻内部的凝结力,能很好地体现婚姻的伦理性。但是这一条只规定了以投资的形式使婚前财产产生孳息的归属,并没有涉及到以其他形式使婚前财产产生孳息的归属情况。实践证明,想用这一个条文解决所有可能出现的孳息归属情况并不现实,还有很多特殊性质的情况需要解决。
综合各方面因素,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孳息的归属情况笔者同意上述的第三种观点,应该根据孳息产生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其归属。如果单纯基于自然原因或非所有人未投入任何财产或劳务而产生的孳息,如个人存款的利息、未经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后未曾付出劳动的孳息应属夫妻个人财产;如果孳息的产生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协力,婚后付出了劳动的租金、增值的股票等孳息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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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孳息不属于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姻法》、《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此并没有规定。《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解释对“投资”、“收益”未作进一步明确界定。
在实际生活中,财产的形态有很多种,那么,财产形态的不同,对其产生了收益的归属是否有影响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地方立法:
一、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沪高法民一25号)第一条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
(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答:由于司法解释
(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
(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39号)第8条规定:
双方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因财产存在形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投资收益包括:
(1)一方用婚前财产投资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持有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红利或利息
(2)一方将婚前财产存入金融机构或出租给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或租金
(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转让其个人的所有的股份、有价证券等投资性资产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4)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深圳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十九条规定,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归个人所有,但婚前财产通过经营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在对指导意见进行说明时认为:《婚姻法》第18条除列举四项个人财产外规定了兜底条款“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其他个人财产尚有解释的空间。《婚姻法解释
(二)》第11条对《婚姻法》第17条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列举解释的第1项则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事实上表明司法解释的态度是认为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所增值部分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而孳息不属婚后生产、经营的收益,仍属婚前个人财产,如婚前银行存款的利息。
从上述规定来看,两地的看法截然不同。如果同样的案件,上海与广东的判决结果也会不同。这种情况不应当出现,最高院应当尽快对些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婚前孳息不属于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姻法》、《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此并没有规定。《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解释对“投资”、“收益”未作进一步明确界定。
在实际生活中,财产的形态有很多种,那么,财产形态的不同,对其产生了收益的归属是否有影响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地方立法:
一、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沪高法民一25号)第一条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
(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答:由于司法解释
(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
(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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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转让其个人的所有的股份、有价证券等投资性资产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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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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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的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说到孽息,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吧,但是关于孽息的归属的问题,一直以来也是一个比较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是受到很多人热议的一个话题。那么,孽息是什么呢?孳息的归属是怎么划分的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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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39号)第8条规定:
双方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因财产存在形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投资收益包括:
(1)一方用婚前财产投资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持有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红利或利息
(2)一方将婚前财产存入金融机构或出租给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或租金
(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转让其个人的所有的股份、有价证券等投资性资产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4)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深圳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十九条规定,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归个人所有,但婚前财产通过经营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在对指导意见进行说明时认为:《婚姻法》第18条除列举四项个人财产外规定了兜底条款“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其他个人财产尚有解释的空间。《婚姻法解释
(二)》第11条对《婚姻法》第17条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列举解释的第1项则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事实上表明司法解释的态度是认为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所增值部分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而孳息不属婚后生产、经营的收益,仍属婚前个人财产,如婚前银行存款的利息。
从上述规定来看,两地的看法截然不同。如果同样的案件,上海与广东的判决结果也会不同。这种情况不应当出现,最高院应当尽快对些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个人财产婚后孳息不属于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姻法》、《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此并没有规定。《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解释对“投资”、“收益”未作进一步明确界定。
在实际生活中,财产的形态有很多种,那么,财产形态的不同,对其产生了收益的归属是否有影响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地方立法:
一、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沪高法民一25号)第一条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
(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答:由于司法解释
(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
(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39号)第8条规定:
双方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因财产存在形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投资收益包括:
(1)一方用婚前财产投资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持有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红利或利息
(2)一方将婚前财产存入金融机构或出租给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或租金
(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转让其个人的所有的股份、有价证券等投资性资产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4)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深圳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十九条规定,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归个人所有,但婚前财产通过经营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在对指导意见进行说明时认为:《婚姻法》第18条除列举四项个人财产外规定了兜底条款“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其他个人财产尚有解释的空间。《婚姻法解释
(二)》第11条对《婚姻法》第17条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列举解释的第1项则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事实上表明司法解释的态度是认为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所增值部分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而孳息不属婚后生产、经营的收益,仍属婚前个人财产,如婚前银行存款的利息。
从上述规定来看,两地的看法截然不同。如果同样的案件,上海与广东的判决结果也会不同。这种情况不应当出现,最高院应当尽快对些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婚后孳息不属共同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姻法》、《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此并没有规定。《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解释对“投资”、“收益”未作进一步明确界定。
在实际生活中,财产的形态有很多种,那么,财产形态的不同,对其产生了收益的归属是否有影响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地方立法:
一、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沪高法民一25号)第一条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
(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答:由于司法解释
(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
(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39号)第8条规定:
双方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因财产存在形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投资收益包括:
(1)一方用婚前财产投资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持有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红利或利息
(2)一方将婚前财产存入金融机构或出租给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或租金
(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转让其个人的所有的股份、有价证券等投资性资产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4)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深圳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十九条规定,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归个人所有,但婚前财产通过经营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在对指导意见进行说明时认为:《婚姻法》第18条除列举四项个人财产外规定了兜底条款“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其他个人财产尚有解释的空间。《婚姻法解释
(二)》第11条对《婚姻法》第17条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列举解释的第1项则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事实上表明司法解释的态度是认为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所增值部分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而孳息不属婚后生产、经营的收益,仍属婚前个人财产,如婚前银行存款的利息。
从上述规定来看,两地的看法截然不同。如果同样的案件,上海与广东的判决结果也会不同。这种情况不应当出现,最高院应当尽快对些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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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是什么意思
孳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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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婚前房屋孳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所谓孳息是指从原物中所出之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包括果实、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通常使用方法所收获的出产物。对其归属有日耳曼法和罗马法两种立法例。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关系取得的收益,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之收益。其权利归属原物所有人,即利息由债权人取得,租金由出租人取得。具体到亲属法中,则又有不同规定,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77条第二款规定,在夫妻共有关系终止前已经产生并且尚未消费的、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孳息,属于共有财产,并不分天然与法定之别;瑞士民法典第196条规定,夫妻财产所得参与制包括夫或妻的所得及其自有财产。  第197条:  
(1)所得是指夫或妻在夫妻财产制存续期间有偿获得的财产。  
(2)配偶一方的所得尤其应包括:  第206条:  如配偶一方对配偶他方的财产的收益、改善或维护作出贡献,但未得到相应反给付,且于分割之时该财产已有增值,则应使其债权与其贡献相符并依财产目前的价值计算;反之,如果出现贬值的,其债权应与其原付出之劳动相符。法国民法典则在其第1401条规定:共同财产的组成是,夫妻在婚姻期间用来自各自的技艺以及他们的自有财产的果实、孳息与收入的节余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的财产。该条认为,夫妻一方自有财产的孳息与收入归入共同财产,因此,共同财产应当承担因使用这些财产而应当负担的费用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房屋交换价值同时受人为和客观因素的影响。人为因素表现在夫妻双方共同对房屋进行的占有、维护和装修等,并排除他人对建筑物的非法侵害,使房屋维持其一般使用价值并优化。客观方面受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土地价格的变化和供求关系的制约,房屋的价值得以变动,给购房人带来了一定的收益预期。尽管受到人为因素和客观方面的影响,房屋价值变动的前提条件是房屋的完整健全存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所居住的房产实际上属于一方所有还是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均以房屋所有人的意思对房产进行共同管理和维护。即使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另一方愿意共同偿还贷款,表明其主观是以房屋所有人参与房产的实际维护和经营,且对方对此明知并接受。因此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前,夫妻双方对共同居住的房产均投入了相当的时间、精力共同经营和管理。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增值收益孳息,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夫妻双方均有获得此收益的权利。
个人的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姻法》、《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此并没有规定。《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解释对“投资”、“收益”未作进一步明确界定。
在实际生活中,财产的形态有很多种,那么,财产形态的不同,对其产生了收益的归属是否有影响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地方立法:
一、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沪高法民一25号)第一条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
(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答:由于司法解释
(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
(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39号)第8条规定:
双方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因财产存在形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投资收益包括:
(1)一方用婚前财产投资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持有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红利或利息
(2)一方将婚前财产存入金融机构或出租给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或租金
(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转让其个人的所有的股份、有价证券等投资性资产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4)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深圳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十九条规定,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归个人所有,但婚前财产通过经营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在对指导意见进行说明时认为:《婚姻法》第18条除列举四项个人财产外规定了兜底条款“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其他个人财产尚有解释的空间。《婚姻法解释
(二)》第11条对《婚姻法》第17条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列举解释的第1项则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事实上表明司法解释的态度是认为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所增值部分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而孳息不属婚后生产、经营的收益,仍属婚前个人财产,如婚前银行存款的利息。
从上述规定来看,两地的看法截然不同。如果同样的案件,上海与广东的判决结果也会不同。这种情况不应当出现,最高院应当尽快对些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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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婚前按揭房的孳息该算谁的?
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前,夫妻双方对共同居住的房产均投入了相当的时间、精力共同经营和管理。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增值收益孳息,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夫妻双方均有获得此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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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财产孳息的界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投资收益和孳息的比较。投资指经济主体向特定事业或领域投入经济要素,以获取预期收益的经济活动。⑧  投资是货币的资本化,投资收益是资本产生的剩余价值,带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投资收益的这些特性与孳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孳息是指通过自然的规律或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收益。孳息与投资相比最突出的特性在于“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规定或法律关系即可定期的获得收益。因此与投资相比权利人投入的劳动较少、风险小。投资收益已不再是资金的简单增值。更多的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参与以及更大的风险性,使得夫妻双方对于资产的管理都有了更加紧密的联系,并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在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也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最重要的原因是投资涉及到双方投入的人力资本,以及一方在家务劳动中给予的更大贡献。  因此,夫妻如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产生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对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债券利息和个人财产存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虽然取得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但对于法定孳息中的房屋租金,应另当别论。若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因为该方婚后疏于管理或者因为时间地域原因无暇顾及,而由另一方管理,或者实质上是双方参与管理(如修缮、维护、参与租金合同的协商过程),则租金应为双方的收益。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相比,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因此租金属于特殊的孳息,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能证明非房屋所有人的他方并δ参与房屋的经营管理,则房屋的租金收益仍应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房屋一方所有人以房屋作为不动产向公司或企业投资,则应根据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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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收益与财产孳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投资收益和孳息的比较。投资指经济主体向特定事业或领域投入经济要素,以获取预期收益的经济活动。⑧  投资是货币的资本化,投资收益是资本产生的剩余价值,带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投资收益的这些特性与孳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孳息是指通过自然的规律或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收益。孳息与投资相比最突出的特性在于“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规定或法律关系即可定期的获得收益。因此与投资相比权利人投入的劳动较少、风险小。投资收益已不再是资金的简单增值。更多的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参与以及更大的风险性,使得夫妻双方对于资产的管理都有了更加紧密的联系,并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在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也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最重要的原因是投资涉及到双方投入的人力资本,以及一方在家务劳动中给予的更大贡献。  因此,夫妻如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产生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对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债券利息和个人财产存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虽然取得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但对于法定孳息中的房屋租金,应另当别论。若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因为该方婚后疏于管理或者因为时间地域原因无暇顾及,而由另一方管理,或者实质上是双方参与管理(如修缮、维护、参与租金合同的协商过程),则租金应为双方的收益。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相比,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因此租金属于特殊的孳息,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能证明非房屋所有人的他方并δ参与房屋的经营管理,则房屋的租金收益仍应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房屋一方所有人以房屋作为不动产向公司或企业投资,则应根据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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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的财产孳息是夫妻共有吗
婚后共同财产的孳息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婚前个人财产的法定孳息是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财产除法定孳息之外的孳息(如投资、经营性收入等)属于共同财产。n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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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婚前财产孳息是否算个人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婚前财产孳息是否算个人财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婚前财产孳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后取得的个人婚前财产孳息是认定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审判实践中常碰到而新婚姻法又未明确规定的难题。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孳息的性质,首先我们应当看当事人对此有无约定。《婚姻法》属于私法范畴,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精神。当事人可以对婚前财产怎样归属,婚后财产怎样分割以及婚前财产孳息婚后怎样归属等等一系列在以后婚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约定。只要有约定的,则依照其约定确定财产的归属。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各种性质的财产怎样归属。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收益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单就从这一条来看,笔者认为规定得很好,很能体现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因为夫妻是一种比其他任何社会关系都更为密切的关系,在男女婚后朝夕相处的日子里,财产很难分得一清二楚。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常常是夫妻双方彼此支持的结果。事实上,人们几乎不可能判断配偶一方在获得财产利益时,另一方配偶在操持家务、养育子女、外出就业和情感支持等方面提供了多少帮助。一方财产收益归于共同财产,确实为在婚姻期间牺牲较多时间在家庭和孩子身上的配偶一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和精神上的支持,有利于加强婚姻内部的凝结力,能很好地体现婚姻的伦理性。但是这一条只规定了以投资的形式使婚前财产产生孳息的归属,并没有涉及到以其他形式使婚前财产产生孳息的归属情况。实践证明,想用这一个条文解决所有可能出现的孳息归属情况并不现实,还有很多特殊性质的情况需要解决。
综合各方面因素,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孳息的归属情况笔者同意上述的第三种观点,应该根据孳息产生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其归属。如果单纯基于自然原因或非所有人未投入任何财产或劳务而产生的孳息,如个人存款的利息、未经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后未曾付出劳动的孳息应属夫妻个人财产;如果孳息的产生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协力,婚后付出了劳动的租金、增值的股票等孳息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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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孳息算不算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姻法》、《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此并没有规定。《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解释对“投资”、“收益”未作进一步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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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沪高法民一25号)第一条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
(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答:由于司法解释
(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
(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39号)第8条规定:
双方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因财产存在形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投资收益包括:
(1)一方用婚前财产投资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持有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红利或利息
(2)一方将婚前财产存入金融机构或出租给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或租金
(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转让其个人的所有的股份、有价证券等投资性资产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4)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深圳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十九条规定,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归个人所有,但婚前财产通过经营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在对指导意见进行说明时认为:《婚姻法》第18条除列举四项个人财产外规定了兜底条款“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其他个人财产尚有解释的空间。《婚姻法解释
(二)》第11条对《婚姻法》第17条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列举解释的第1项则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事实上表明司法解释的态度是认为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所增值部分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而孳息不属婚后生产、经营的收益,仍属婚前个人财产,如婚前银行存款的利息。
从上述规定来看,两地的看法截然不同。如果同样的案件,上海与广东的判决结果也会不同。这种情况不应当出现,最高院应当尽快对些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投资收益,财产孳息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投资收益和孳息的比较。投资指经济主体向特定事业或领域投入经济要素,以获取预期收益的经济活动。⑧  投资是货币的资本化,投资收益是资本产生的剩余价值,带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投资收益的这些特性与孳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孳息是指通过自然的规律或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收益。孳息与投资相比最突出的特性在于“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规定或法律关系即可定期的获得收益。因此与投资相比权利人投入的劳动较少、风险小。投资收益已不再是资金的简单增值。更多的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参与以及更大的风险性,使得夫妻双方对于资产的管理都有了更加紧密的联系,并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在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也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最重要的原因是投资涉及到双方投入的人力资本,以及一方在家务劳动中给予的更大贡献。  因此,夫妻如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产生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对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债券利息和个人财产存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虽然取得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但对于法定孳息中的房屋租金,应另当别论。若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因为该方婚后疏于管理或者因为时间地域原因无暇顾及,而由另一方管理,或者实质上是双方参与管理(如修缮、维护、参与租金合同的协商过程),则租金应为双方的收益。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相比,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因此租金属于特殊的孳息,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能证明非房屋所有人的他方并δ参与房屋的经营管理,则房屋的租金收益仍应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房屋一方所有人以房屋作为不动产向公司或企业投资,则应根据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处理。
如何理解投资收益,财产孳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投资收益和孳息的比较。投资指经济主体向特定事业或领域投入经济要素,以获取预期收益的经济活动。⑧  投资是货币的资本化,投资收益是资本产生的剩余价值,带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投资收益的这些特性与孳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孳息是指通过自然的规律或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收益。孳息与投资相比最突出的特性在于“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规定或法律关系即可定期的获得收益。因此与投资相比权利人投入的劳动较少、风险小。投资收益已不再是资金的简单增值。更多的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参与以及更大的风险性,使得夫妻双方对于资产的管理都有了更加紧密的联系,并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在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也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最重要的原因是投资涉及到双方投入的人力资本,以及一方在家务劳动中给予的更大贡献。  因此,夫妻如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产生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对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债券利息和个人财产存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虽然取得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但对于法定孳息中的房屋租金,应另当别论。若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因为该方婚后疏于管理或者因为时间地域原因无暇顾及,而由另一方管理,或者实质上是双方参与管理(如修缮、维护、参与租金合同的协商过程),则租金应为双方的收益。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相比,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因此租金属于特殊的孳息,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能证明非房屋所有人的他方并δ参与房屋的经营管理,则房屋的租金收益仍应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房屋一方所有人以房屋作为不动产向公司或企业投资,则应根据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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