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终身需要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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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三人撤销之诉终身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撤销之诉的时效,需要在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半年内起诉,还需要注意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事由是否合法,是否需要进行立案侦查等内容都需要注意。
第三人撤销之诉终身需要注意什么?

1、时效要件。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该6个月期间为不变期间和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延长、中断的规定。

2、管辖法院。未上诉的,在原审法院。上诉,维持的,在一审法院;改判的或调解的,在二审法院。

3、提起事由法定性。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此为实体条件。

(2)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此为程序条件。无论是实体条件还是程序条件,均应由第三人负有举证责任。第三人起诉时应当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若在原审诉讼程序中,第三人已经获知程序进程或者已经收到法院通知而未参加原审程序的第三人,则不能于裁判生效后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因其自身存在过错,责任自负。

4、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终身需要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所能够,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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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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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第二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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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概念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二、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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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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